司考考点之管辖星考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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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法院审判的问题。
8.移送管辖,是指地方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9.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重点考点详解
一、立案管辖
(一)管辖的分类
1.划分原则:
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及职务犯罪的: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法院立案审查。
2.级别管辖上绝大多数案件都由中级和基层法院审判。
其中中院审理国安、恐怖、无期和死刑案件。
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被告居住地为辅。
当出现争议时规定了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三个解决办法。
(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被害人无能力告诉或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公诉转自诉案件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②被告人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
另有规定之外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国安:
间谍、特务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3.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
4.海关缉私部门:
对走私案件的侦查。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此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涉税案件(并非全部);
伪证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四)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管辖权的竞合
1.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
3.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处理。
4.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公民报案并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具体划分
基层法院:
除上级法院管辖的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中级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①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活动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
②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等。
③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也属于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区别于民诉)。
(3)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
2.注意问题
(1)级别管辖只针对一审,不针对其他审级。
(2)重点是中院管辖,不由中院管辖的一般应由基层法院受理。
(3)级别管辖的变通:
管辖权只能上收,不能下放(即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①中院在一审以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甚至宣告无罪。
②基层法院审判后不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
③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向中院提起公诉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由基层法院审判。
④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基层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经院长决定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院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决定书、或同意移送决定书(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上级法院决定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4)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
犯罪地为主,被告居住地为辅
(1)犯罪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①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2)被告人居住地:
自然人:
户籍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
单位:
登记的住所地为主,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辅。
2.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
(1)优先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为主)
(2)移送管辖: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为辅)
(3)指定管辖情形
①管辖不明: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法院分别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②管辖不宜: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原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3.案卷: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中,案卷材料和证据应通过检察院移送,法院间不可移送。
公诉案件:
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一审中院审理、二审省高院发回重审案件,市检察院撤诉后向区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区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原中院或其他中院审判。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
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审理。
2.铁路运输法院:
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铁路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四)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
(1)领域内:
正常管辖
(2)领域外:
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3)国际公约罪行:
被告抓获地法院管辖。
2.中国领域外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案件
(1)领域外船舶:
由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2)领域外航空器:
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3)国际列车:
根据协定,无协定由最初停靠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国外犯罪案件
(1)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
原主管机关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害人是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
(1)正在服刑、判决宣告前漏罪的:
原审地法院管辖,服刑地或犯罪地法院审判更适宜的也可以。
(2)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
服刑地法院管辖。
(3)脱逃期间犯罪的:
但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5.公安部规定中关于特殊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1)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2)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3)交通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4)民航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5)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的范围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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