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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关系主体的行为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
认定行政责任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前提。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
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2)责任和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它要求适用于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责任能力等相一致,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适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确认和追究违法行政责任时,对责任种类、方式和强度的选择都应体现此原则。
五、行政责任的免除
行政责任的免除,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该行为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所以排除其违法性,免除对其行政责任的追究。
排除行政违法性的情形有: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一、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通报批评。
它主要通过名誉上的惩罚对行政主体起一种警戒作用,常由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是一种最轻微的补救性责任。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是一种精神上的补救性行政责任,其履行方法取决于相对方名誉受损害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
4.返还权益。
当行政主体剥夺相对方的权益属违法行政时,其行政责任的形式一般为返还权益。
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政治权益。
5.恢复原状。
当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给相对方的财产带来改变其原有状态的损害时,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此补救性行政责任。
6.停止违法行为。
这是行为上的惩戒性行政责任。
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方提出控诉时侵害仍在继续,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
7.履行职务。
这是针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务而确立的一种行政责任方式。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此责任形式适用于: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法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撤销违法行为包括撤销已完成的行为和正在进行的行为。
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纠正不当的是对行政主体裁量权进行控制的行政责任方式。
10.行政赔偿。
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的违法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方财产上损害,应依法承担此责任。
二、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特点
(1)引起行政责任的行为是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2)一般公务员不直接对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
(3)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责任主要是惩戒性的。
2.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
是兼有惩罚性和补救性的责任承担方式。
其特点在于公务员并不直接向受害的行政相对方赔偿,而是先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求偿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追偿已赔偿的款项的部分或全部。
(3)行政处分。
是公务员承担违法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共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处分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
纪律处分是组织内部依照组织章程、决议等作出的。
2)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方的权益。
三、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确认后,有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向利害关系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向有关机关作出不再重犯的保证。
2.接受行政处罚。
包括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
3.履行法定的义务。
相对方应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该项义务。
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将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系占有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改变特定对象原有状态的,有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其返还财物,恢复特定对象的原有状态。
5.赔偿损失。
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其承担的责任形式与我国公民相同,此外,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等。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是直接的损害。
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
(3)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
三、行政赔偿与其他近代概念的区别
1.行政赔偿与国家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关系。
从本质上看,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1)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
(2)性质也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
(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同、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3.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并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都是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属于民事侵权,行政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亦是民事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都是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其责任性质、赔偿方式和标准是相同的。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而司法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者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有所区别。
5.行政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予以赔偿的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法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
行政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最大区别有:
前者是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国家责任,后者是非权力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
两种赔偿的归责原则也不同。
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由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通过保险渠道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所致的损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具体范围是: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献策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学》第十章复习指导(3)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
(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包括:
(1)行政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者;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
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
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必须被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被法院判决违法而撤销;
该行为为终局裁决;
事实行为等情形。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
它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内容及结果的依据。
提出赔偿请求,首先应递交赔偿申请书。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提出赔偿方案。
3.赔偿处理不成。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实施的;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方案有异议的,包括对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见的。
处理不成,自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三、行政追偿程序
追偿又称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表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有,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是国家基于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特别权力关系而对公务员等实施的制裁形式。
追偿责任构成要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
(2)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三种方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二、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及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抚养的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或抚养)人的生活费给付死亡为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
4.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是国家用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金钱。
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支出;
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省财政支出;
县级政府的赔偿费用,由县财政支出。
5.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赠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免征赔偿金税。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及其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
(1)行政笥。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2)职权性。
行政相对方的复议申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绝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职权范围。
(3)监督性。
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
它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
(4)程序性。
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其每一环节都须符合法定的实体和形式要件。
(5)救济性。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失误的补救。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应当及时。
(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
(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准确的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
(2)准确适用法律。
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5.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复访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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