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处置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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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接诊医院
5.2.6尸体处理
5.3生物检测
5.3.1标本采集
5.3.2检测方法
5.3.3实验室管理
5.4消、杀、灭工作
5.5检诊检疫
5.5.1检诊
5.5.2检疫
5.6卫生监督
5.7专家咨询与现场督导
5.8物资供应
5.9卫生宣传与心理辅导
5.10信息沟通
5.11后续处置
6.评估
7.附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生物恐怖袭击等相关事件,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预案。
1.3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省境内的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利用生物战剂进行袭击或破坏生产、储存、运输生物的设施,给公众生命安全和国家、公民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袭击事件及因实验室泄露等造成有害生物扩散,对公众造成危害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凡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都属于生物恐怖袭击事件:
1.4.1怀疑有通过邮件等各种载体或空中播洒等各种方式释放生物战剂的恐怖袭击事件。
1.4.2怀疑在党政机关、涉外机构、公众聚集场所及城市标志性建筑等重要地点施放生物恐怖战剂的袭击事件。
1.4.3怀疑有对城市饮用水源、中央空调及通风系统、大宗食品等民生相关的目标施放生物恐怖战剂的袭击事件。
1.4.4怀疑在江河、湖泊、海洋生态敏感区、水库及其它地表、地下水源等重要环境大量排放、倾倒、灌注生物恐怖战剂的袭击事件。
1.4.5怀疑有大规模施放生物战剂袭击境内动物、植物的恐怖事件。
1.4.6怀疑有利用各种手段攻击、破坏我国生物制剂的实验、生产、储运设施等相关恐怖事件。
1.4.7实验室泄露或有害标本丢失并对公众造成危害的事件。
1.4.8政府有关领导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出的疑似生物恐怖事件。
1.4.9在一定范围内,发现以下与传染病流行相关的异常现象包括病种异常、传播途径异常、流行季节异常、职业分布异常及出现反季节的动物昆虫或生物媒介、发生多种传染病病原体混合感染的病例等(见附件1),怀疑有发生生物恐怖战剂袭击事件的可能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处置生物恐怖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生物恐怖事件的各项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组建同级的处置生物恐怖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和应急救援工作组(队)。
一旦发生疑似生物恐怖事件,应立根据事件性质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并调配应急救援工作队,负责生物恐怖事件的现场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队受临时现场指挥部的直接领导,队长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兼任。
根据生物恐怖事件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及现场处置需要,设立医疗救护、流行病学调查、检诊检疫、检测检验、消杀灭、防病宣传、药品器材供应、后勤服务、综合管理等工作组。
各组分工负责其对应的业务技术工作或后勤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组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规定的具体事务,协助指挥部协调各组的工作。
各组应密切配合,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以求达到尽快查明病因,减少人员伤亡,控制事态扩展,彻底消除隐患的目的。
依靠现有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重点传染病监测系统、死亡报告系统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等,早期发现各种异常公共卫生现象,发现疑似生物恐怖事件。
必要时在现有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监测策略,保证尽早发现与识别可能的生物恐怖事件。
3.1.1.1流行病学监测
为了早期发现与识别生物恐怖事件,流行病学监测必须采取以下几点针对性策略:
①扩展监测疾病种类。
在充分发挥现有监测系统作用的基础上,把可能造成生物恐怖的生物因子导致的传染病特别是鼠疫、炭疽、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未纳入常规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吐拉菌病、沙门氏菌病等必须纳入监测系统管理。
②扩展监测范围。
在原有常规报告内容基础上,应扩展监测报告内容。
特别是就诊人数突然增多、出现不明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报告。
③加强重点地区工作。
可能受到生物恐怖袭击的重点大、中城市和敏感地区必须重点做好监测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扩展病种和范围。
重点大、中城市要建立不少于5处哨点医院,其他城市或敏感地区至少建立1至2处哨点医院,报告包括按天统计的医院、个体诊所门诊、急诊室就诊人员数以及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佳、疾病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等。
④疫情分析和交流。
必须做好监测资料相关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以便排除或确认生物恐怖事件。
要特别注意对相邻地域之间的发病情况进行分析。
各监测系统之间要加强协作,及时交流信息。
要实行常规按月、周分析,并与历史同时期进行比较,对重点传染病要给予特别关注。
⑤建立健全现有监测系统,分析现有监测系统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严格按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生物恐怖事件。
3.1.1.2流行病学监测预警
生物恐怖事件在早期难以识别,一般以疾病暴发等突发现象为首要表现,当疾病规律出现异常改变时,应充分考虑到生物恐怖的可能。
因此,必须加强监测,充分发挥现有的公共卫生监测系统的作用并提高预警能力。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高度怀疑为生物恐怖:
①有信息表明在某一地区内可能发生生物恐怖事件,并出现公共卫生异常现象。
②短期内出现大量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
或在同一居住区内、或使用共同水源、有共同食物暴露史并出现多个病例。
③人群中出现某种疾病发病率与历史同期相比出现突然升高,不能用一般流行病学规律解释,或出现某一地区某种疾病人群就诊率突然升高现象。
④已经多年未发生的传染病再次出现流行,或死亡率、发病率突然升高。
⑤自然疫源性疾病的分布发生异常改变。
⑥常见疾病常规治疗无效或效果不明显。
⑦出现不明原因疾病。
⑧大量牲畜、家禽突然死亡,某种昆虫、节肢动物等密度异常性增加或出现异常情况改变。
⑨自然界如水源、植物等发生异常改变及其他可能出现的生物、环境异常现象。
当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实验室检测,早期初步确定病因。
如果属于常规暴发疫情按常规疫情处理原则开展控制活动。
如不能排除生物恐怖事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1.2.1报告程序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如不能排除生物恐怖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经初步审核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是生物恐怖事件应按上级指示,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1.2.2报告时限
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异常现象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必须在2小时内作出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当怀疑为疑似生物恐怖事件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2小时内作出初步结论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出现可能和确立生物恐怖事件时,省级领导小组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部署应急救援工作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治工作,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反恐怖领导小组。
经调查初步确认为生物恐怖事件或接到政府指令有可能为生物恐怖事件后,应立即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进行现场处置。
应以最快的速度做好准备,立即赶赴事发现场。
出发前的准备包括:
3.2.1召开领导小组紧急会议,对事件处置做出决策,并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配应急救援工作队成员,明确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的具体要求。
3.2.2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迅速调配相应的现场紧急救护和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通讯、药械(包括个人防护、急救治疗、免疫预防、消杀灭等药品器械),检测检验所需的器材、试剂、采样工具等。
3.2.3通知相关实验室和指定收治病人的医院做好准备。
3.2.4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事发地政府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现场工作任务,按照分工投入现场紧急救护和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队在进入事发现场前,必须核查自我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如防护服的穿戴是否正确,防护用具是否配齐、是否掌握使用方法等。
应急救援工作队进入事发现场时,均应先行消杀喷洒,开辟进入的安全通道。
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注:
检诊检疫工作包括必要的预防服药或/和免疫接种
3.3.1临时现场指挥部根据上级指示,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咨询、信息沟通、现场督导、医院管理等指挥协调工作。
3.3.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队到达事发现场后的6小时内,在现场其它相关部门配合下应完成以下任务:
3.3.2.1了解事件经过和发病情况及可能污染的范围,分析事件性质和确定现场处理意见,明确分工,迅即对病家和可能污染区进行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及喷雾消毒。
3.3.2.2对重症患者立即进行就地抢救,情况好转后转送医院,对其他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送医院或就地隔离治疗。
并立即封锁病家,同时进行彻底的消杀灭。
为防止病原扩散,所有病人在送医院之前,必须选择合适的消毒剂进行消毒,更换全部衣服,穿上专用服装。
治疗前必须先采集可疑的标本。
3.3.2.3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研究确定隔离范围,提出大、小隔离圈及警戒圈的设置意见,报当地政府指挥部审批。
3.3.2.4严格消毒,妥善处理人、畜尸体。
在安全许可的情况下,根据需要采集标本。
3.3.2.5病人家属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洗澡更衣后,送往隔离场所留观,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服药等措施。
新设立的隔离场所必须事先完成消杀灭工作,配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3.3.2.6对病家周围小隔离圈内的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进行消杀灭等处理。
3.3.2.7对大、小隔离圈内的人群同时进行全面的检诊检疫。
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分别送往隔离医院治疗或隔离场所留验;
在检诊检疫的同时,酌情采取化学预防或其它预防措施。
全面搜索大隔离圈的患病动物和动物尸体,所有动物一律圈养。
3.3.2.8对病家小隔离圈和现场的临时隔离场所检测消杀灭的效果。
根据需要捕捉动昆标本送检。
3.3.2.9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管。
3.3.2.10凡参加事发现场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要求着装,防护服每天使用后应彻底消毒。
工作人员每天工作结束后彻底清洗身体,并接受医学检诊。
3.3.3在传播途径或病原明确后,可根据病原及传播途径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相关措施。
现场调查对及早识别和确认生物恐怖事件至关重要。
对疑似生物恐怖事件的调查与通常的传染病暴发调查基本相同,但要注意与非生物恐怖因素的疾病暴发相鉴别,具体步骤如下:
4.1.1对疑似病例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疫情,确定共同临床表现和可能临床诊断。
临床征候群与对应的流行性疾病见附件2。
4.1.2根据病例的临床特点提出初步病因假设,并根据假设确定采集不同类型的标本送检。
4.1.3确定病例定义,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况调查、病例对照等不同的流行病学方法寻找暴露因素,确定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4.1.4根据病例分布和传播途径,考虑密切接触者等因素确定可能波及的范围。
4.1.5根据假设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并验证假设。
4.1.6进行流行病学评估并改进。
4.1.7疫情平稳后对可能的后续影响做出预测。
4.1.8开展后续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确定流行解除。
4.2.1因生物恐怖在具体表现上是暴发疫情,采用的流行病学方法可与暴发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相同。
4.2.2核实疫情的方法主要是核实临床诊断,确定指征病例,用现况调查的方法寻找共同的临床特点,提出假设,确定高危病例定义。
4.2.3根据病例定义进行医院搜索和人群搜索,确定发病人数,同时根据病例定义进行病例对照或队列研究,确定共同暴露因素。
4.2.4根据假设采集不同类型的标本送实验室检验。
4.2.5如果是常见传染病,应和历史发病情况进行同期比较,确定是否为异常暴发。
如果是不明原因疾病要根据临床表现提出可能的病因。
病因假设可以是多个,如果不能经实验室快速证实,可采用把多个病因假设的特点用排除法进行调查。
如是新发、再发传染病,要格外注意指征病例,根据病人和周围人群的接触史和共同暴露因素确定是同源性或同源多次暴露与连续暴露。
4.2.6在调查过程中应至少包含下列问题:
4.2.6.1是否是一次疾病的流行?
应注意和其他疾病进行鉴别。
4.2.6.2是什么类型的疾病,共同的临床特点是什么?
指征病例情况如何,可能的临床诊断是什么。
4.2.6.3制定调查表并开展医院和人群调查,发现所有病例,描述病例的三间分布特点。
4.2.6.4可能的传播途径是什么,水源、食物、密切接触、空气、媒介昆虫等。
4.2.6.5这类疾病应该采集哪类标本,采用哪类方法进行检测。
4.2.6.6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4.2.6.7观察哪种控制措施起作用,应改进哪些措施。
4.2.6.8临床治疗的效果如何。
4.2.6.9这类疾病的后续危害有哪些?
应采取哪些针对性措施。
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出现的异常现象,进行相关调查以初步判定是否与生物恐怖有关。
4.3.1.1病种的判定原则:
当经实验室检测表明,出现的疾病是可能造成生物恐怖的生物因子造成的时,仍要认真分析病原的来源,如病例是否到过有该种疾病流行的疫区,是否接触过疫区来的人或动物。
只有当确认无上述接触史,病例是当地感染发病,并有多个病例发生,该地既往无此病流行时,才考虑可能有生物恐怖。
4.3.1.2过程判定的原则:
当有信息表明,恐怖分子或组织有可能在该地区投放生物武器,当地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用其它流行现象解释,应高度怀疑为生物恐怖。
4.3.1.3战时出现的异常人间疾病现象和牲畜等其他动物异常,应高度怀疑为生物恐怖。
4.3.1.4公安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经定性的事件,出现异常公共卫生和疾病流行异常现象时,应考虑为生物恐怖事件。
4.3.1.5判定的总原则是:
必须有恐怖组织或其它人员人为施放,造成了人群的危害,不能用自然流行状态进行解释时,实验室检测结果与恐怖分子或组织施放的生物因子一致,才能确认发生了生物恐怖事件。
必须紧急采取应对措施。
当生物恐怖事件已经证实,生物恐怖致病因子已经确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快速控制或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4.3.2.1必须快速识别,确定范围和影响因素,快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4.3.2.2必须以减少死亡、减少发病为目的。
4.3.2.3必须对难以快速识别的因子提出假设和推论,快速识别与控制措施同时进行。
4.3.2.4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4.3.2.5必须有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开展高危疫区的调查与处理,现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4.3.2.6必须做好现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4.3.2.7必须加强信息交流,做好后勤保障,提供技术支持,一旦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要有紧急处置办法;
必须依靠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做到平战结合。
经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生物恐怖突发事件发生的范围及强度,同时根据疾病种类来划定隔离区域的范围。
发生鼠疫、霍乱、炭疽、天花等生物恐怖突发事件后,按疫区实际情况和疾病流行趋势划定大、小隔离圈及警戒隔离圈,其余疾病一般不封锁疫区,进行快速疫点处理即可。
小隔离圈以病人居住地和可能感染的区域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
小隔离圈内原居住的非病人人员均须在隔离病房以外的房舍中另室实行健康隔离留验,并进行预防性治疗。
对小隔离圈范围内的人员,应限制其活动,实施严格的隔离制度,除有关工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出入。
现场设置的临时隔离医院亦应划定小隔离圈。
大隔离圈以病人住房为中心,将其所在的村、街道等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范围视具体病种而定)。
在大隔离圈内的居民可进行生产活动,但不准去外地,也不允许离家外宿。
对大隔离圈内的居民可不限制其在隔离圈内的活动,并做好切实的宣传。
大隔离圈外围5-10公里划出一个区域作为警戒隔离圈。
由公安部门协助作好隔离圈的封锁、大小隔离圈应有明显标志圈定,并设立检疫哨卡,限制隔离区内外人员和物资的出入。
除医务人员外,一般人不得进入隔离圈。
全面、彻底地完成了疫区管理和现场处置工作,经评估大、小隔离圈和警戒隔离圈已经达到疫区处理卫生标准,在最后一例病人发病后经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人,病房隔离室污染场所和污染物进行终末消毒,现场临时指挥部可提出解除疫区封锁书面建议,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一梯队一般由120急救服务网络系统(市、县急救中心、急救站)值班急救人员和值班救护车组成,第二梯队一般由120急救服务网络系统应急分队组成,第三梯队附近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护队组成,三个梯队构成生物恐怖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网络系统。
一旦启动应急响应,该网络系统的三个梯队均应处于待命状态,随时接受调配。
应急救护根据生物恐怖事件性质,随车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以及病员更换的隔离服装。
应急救护车辆和救护人员,进入封锁隔离现场时,应根据生物入侵人体的途径和传播方式,穿戴相应的防护服装、口罩(或呼吸面罩)、帽子、手套等。
车辆人员离开隔离封锁区,工作人员和车辆应做消毒杀虫处理,必要时接受预防服药等预防措施。
救护车消毒应根据病原性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和喷洒、冲洗等方式。
5.2.3.1现场检诊:
分为危重症病人、重症病人、中轻度病人,根据不同病情程度分别进行救护。
5.2.3.2病人救治:
对危重病人(指发生呼吸循环衰竭、窒息、休克、猝死、大出血)应立即在现场急救,挽救生命;
对重症病人(发生昏迷、呼吸困难等症状),现场救护以维持生命体征为主。
对检出的中、轻度病人应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理。
5.2.3.3病历资料登记:
专人负责一般资料的登记,医生记载简单的病历摘要(重要的体征、初步的诊断、采取的治疗)。
5.2.3.4特殊病例处理:
通过专家咨询提出处置意见。
5.2.4.1转送:
病情稳定的重症病人转送现场临时医院,待病情好转后转送定点医院;
中、轻度病人直接转送定点医院。
5.2.4.2途中对重症病人进行医学监护。
一般由两名急救人员进行。
5.2.4.3到达接诊医院,向接诊医生交待病情,交接病历资料。
5.2.5.1临时现场指挥部通知接诊医院告知病人的病情、人数,接诊医院准备隔离区、通道、床位、物资、药品,并事先做好消杀灭工作。
5.2.5.2现场临时医院(一线医院)是设在现场附近的医院,功能是临时救治重症病人。
5.2.5.3定点医院(二线医院):
应有传染病诊治能力和符合收治传染病病例条件的医院,功能是诊治和隔离病人。
5.2.6.1现场判断死亡,需由两名医生判定,出具死亡诊断证明。
5.2.6.2在消毒人员的指导下对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根据不同生物战剂种类、传播方式和途径,采用适当的方法采集病人(尸体)、动物和环境(水、食品、空气、污染物体)标本。
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应符合实验室要求,详见附件6。
针对不同生物战剂种类如细菌类、病毒类、立克次体类、衣原体类等所引起的疾病采用简易、快速、敏感性和特异性高的方法进行实验室检测,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初步检测结果。
对细菌类疾病如鼠疫、炭疽等,检测方法包括直接涂片染色显微镜检查、细菌培养、分离鉴定、血清学检测、分子生物学等技术进行病原学检测和鉴定。
对病毒类疾病如病毒性出血热、病毒性脑炎等,检测方法包括电子显微镜检查、血清学检测如免疫荧光、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血凝抑制试验、中和试验等方法检测特异性抗体;
接种敏感动物或适宜细胞,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采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如PCR、核酸分子杂交试验、病毒基因芯片等进行分析鉴定。
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国家相关标准。
现场采集的各类标本应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和鉴定。
5.3.3.1实验室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应配备满足实验需要,熟悉微生物检验并能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操作技术人员。
按照国家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5.3.3.2实验室安全保障
应在生物安全三级或生物安全二级的实验室或生物安全柜中开展现场病原分离和鉴定工作,尤其是容易产生气溶胶感染的强毒强菌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中进行。
建立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
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戴隔离衣、手套和防护面具,在安全工作台上进行病原的分离和鉴定。
工作完毕后,将实验器具和衣物消毒处理后方可离开。
实验废弃检材、物品及实验室污水必须经两次严格消毒后方可排放。
5.3.3.3实验室菌(毒)种管理
对实验室分离和储存的现场菌、毒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严格储存管理。
建立完善的领发、登记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卫生部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的要求》;
索取鼠疫、霍乱等一、二类菌毒种需分别经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对现有的菌(毒)种应进行分类登记。
菌(毒)种库应由责任心强、熟悉专业的2名工作人员共同保管。
在实验室操作中如因操作不当或不慎发生菌毒种污染的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①使用消毒剂对被污染物体表面和人体接触部位进行消毒;
②对事故进行危险性评估,迅速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如预防性服药或接种,进行医学观察,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详见附件7。
在小隔离圈内由检诊检疫组每天早晚各开展1次检诊。
检诊的内容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规定的病例定义询问临床表现,并作必要的体检。
在检诊的同时,根据需要进行预防性服药。
发现可疑病例,应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观察,作必要的采样检验及治疗。
在大隔离圈内每天主动上门巡诊,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卫生宣传和心理疏导,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预防性服药(针对生物战剂的药物预防和免疫预防见附件4)。
若怀疑为人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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