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部管理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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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部管理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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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部管理制度样本
0.0目录
1.0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3.0安全教诲制度
4.0安全检查制度
5.0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6.0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7.0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
8.0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9.0煤层气站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0.0硫磺储存场地管理制度
11.0硫酸罐区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2.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3.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4.0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5.0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6.0高处安全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17.0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18.0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19.0动火安全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20.0断路安全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21.0吊装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22.0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23.0暂时用电安全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24.0动土安全作业办证明行细则
1.0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1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进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增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1.2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进环境有明显成绩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奖励。
1.3本办法合用于我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某些辅助单位。
1.4公司环保工作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寻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记录、考核、环评等有关环保业务,以及配合本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关于法律法规。
同步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立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我司、车间环保设施正常运营和寻常管理。
1.5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减少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运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原则,增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同步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原则。
公司勉励以废治废、综合运用。
1.6本办法管理范畴重要涉及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关于“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运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寻常正常生产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并采用有效办法,保障本单位内所有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按总公司规定进行解决。
1.8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行统一监督检查,重要职责有:
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申请。
1.8.2限期治理任务贯彻、督导以及惩罚。
1.8.3对已竣工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8.4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解决。
1.8.5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
1.8.6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营状况进行通报。
1.8.7对违背本办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治并予以惩罚。
1.9一切单位和个人必要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1.10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要遵守下列规定:
1.10.1节约、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采用一水多用,减少一次水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1.10.2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导致增长污水解决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
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离出废渣,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划场合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禁止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
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采用急救办法,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
1.10.4严格控制酸、碱废水集中性排放量,采用办法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均衡性,减少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
1.10.5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1.10.6各单位应按规定规范设立各自排污口,禁止私设排污口或变化排污口位置。
1.10.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构成某些,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按照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关于规定严加管理,保证正常运营,任何单位擅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不正常解决。
1.10.8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告知后要及时赶赴解决设施现场,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要遵守下列规定:
1.11.1必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合用性,如实填写运营记录并保存备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解决办法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
1.11.3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营、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
保证设施高效运营,重要设施月正常运营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危害治理设施)要有足够能力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正常。
重要环保设施运营率必要达到100%。
1.11.4各单位必要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营所需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
1.11.5积极完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
1.12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12.1必要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代表性、精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1.12.1采用监测办法必要符合国家关于环境监测原则。
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及时性,采用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营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浮现较大波动时(PH不大于5、不不大于10,或悬浮物不不大于100mg/l),应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告知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
1.12.5她暂时性抽检要积极配合,及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成果,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必要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2.1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营,必要及时停运其产污生产线,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如实报告,并采用有效办法,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导致环境污染事故。
同步调度部门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关于状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贯彻事态发展。
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暂时停止运营维修,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必要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行。
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毕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营。
1.13.3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变化位置设立,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详细阐明必要性、设计根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状况。
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行。
1.14违背本办法关于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惩罚:
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营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解决办法及报告制度,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营台帐、记录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每次罚款50元。
1.14.2损坏或遗失环保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
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准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每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浮现异常未作报告,每次罚款50元;暂时性安排抽检而未能及时配合,延误取样时机,每次罚款500元。
1.14.4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
1.14.5钛白酸解、煅烧尾气吸取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吸取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及时,导致环境污染,每次罚款500元;
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解决设施,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导致增长污水解决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因素,致使治理设施停运,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4.10防治设施筹划性停运检修,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罚款500元;未按期完毕,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毕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罚款1000元。
1.14.11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采用有效办法,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解决系统,罚款500元;导致环境污染,视状况予以加倍惩罚。
1.14.12防治设施浮现异常突然停运,未按规定报告罚款100元;导致环境污染,视状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4.13防治设施运营不正常,每次罚款500元;导致环境污染,视状况予以加倍惩罚。
1.14.14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所有或某些防治设施等不合法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1000元。
1.14.15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罚款1000元。
1.14.16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变化排污口位置,罚款1000元。
1.14.17没有准时完毕公司下达环保限期整治任务,每次罚款1000元。
1.15其他状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惩罚:
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及时告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
因态度不端正,导致进门争执,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承担);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罚款100元;没有及时向调度部门报告执法部门进厂状况,罚款100元。
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告知后,没有及时告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每次罚款100元。
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告知后,未能及时赶赴治理设施现场配合检查,每次罚款100元。
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告知后,没有及时采用办法而影响检查工作,上级部门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承担,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
1.15.5妨碍或回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对其单位罚款500元。
1.15.6若发生其她状况将酌情予以惩罚。
1.16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同步2月1日下发管理办法废止。
申请单位名称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解决污染因子
停运因素、检修时间、防污办法及启运时间
负责人(单位盖章)日期
分公司初查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日期
公司环保科审查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日期
公司生产运营部审查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日期
公司环保主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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