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兴小区公租房8#楼11项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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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建设单位应当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对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及本人5吋近期彩色照片;
同时对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也应在公示栏中一起公示。
13、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凡未按规定设置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14、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评价验收组在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制订的验收方案开展评价验收工作,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情况、工程观感质量、工程技术资料等。
填写《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把专家评价验收意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对专家评价验收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5、保障性安居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应内容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使用周期内,对所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二、质量承诺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认定,并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字的工程质量承诺书,同时提供上述人员近期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承诺公示栏,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的工程质量承诺书向社会和公众公示。
建设单位质量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
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
3、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分项发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
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4、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部门,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监理单位质量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负责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
决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
并协助业主组织好图纸会审与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进场使用。
5、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6、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建设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单位(公章):
2013年2月26日
施工单位质量承诺书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
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
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
5、建立、健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6、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建设工程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三、材料统一招标采购制度
为保证工程所用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材料采购必须进行统一招标。
1、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的统一招标采购制度,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2、施工单位材料采购招标的要求:
(1)施工单位要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
(2)施工单位优先选择供应材料质量好的供应商。
(3)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要求,符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4)招标方案要由建设、监理单位认可。
3、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材料进行统一招标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4、建设单位材料采购招标的要求
(1)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
(2)材料质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3)优先选择供应材料质量好的供应商。
四、项目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理承包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做出专门承诺,并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选派能够胜任工程需求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项目实际组建项目监理部。
工程监理单位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设备和仪器必须落实到位。
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部成员在承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不得承担其他建设任务,并不得中途更换。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以单位为保证,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细则,做到监理部人员到位、执行制度到位、旁站监理到位,对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和细部监理到位。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监理。
工程施工作业时,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在位,实施旁站式监
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
五、第三方检测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见证检测执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重点对混凝土强度、重要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偏差、砖、砂浆强度等进行检测。
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并整改落实到位,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竣工验收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分户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户验收,并建立台账。
验收应覆盖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覆盖每一份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收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工程开放日制度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开放日制度,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开放日期,同时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工程开放期间公众安全。
为落实工地开放日制度,使业主更好的了解、改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我单位决定对隆兴小区在建工程举行工地开放日,准备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主体施工和装饰装修阶段分别进行工程开放日活动。
请社会各界尤其是业主代表对工地进行实地参观考察,进入现场查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和单体工程、附属设施的施工质量,对现场提出要求。
工地开放日分两次,主体一次,装修一次,主体阶段预定于2013年8月中旬开放,装修阶段预定于2014年8月中旬开放
在举行工程开放日时,建设单位提前7日通知业主自愿参加。
建设单位组织开放日活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配合实施。
业主如果对建设或设计质量有质疑,可以在开放日提出来,要求相关单位答复。
施工现场设立意见箱,配备引导员,讲解员,工程师,负责现场引导、讲解、解答业主提出的问题。
建设单位重点介绍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建设单位向业主们介绍项目进展、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等。
设计单位则可以向业主介绍户型,准业主可以根据实地考察的户型,提前设想将来的装修风格。
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各工序的质量及监理情况,解答有关部门及业主提出的质量方面的问题。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介绍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解答有关部门及业主提出的质量方面的问题,负责展示开放的施工部位。
施工单位对工程所用主材材质和装修标准进行公示,在施工现场主入口公示主材材质和装修标准,主材材质要公示工程主体结构(梁、板、墙)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和主要承重墙、梁、板的受力钢筋规格等内容,装修标准要公示入户门、窗品牌及材质、外墙装饰、公用部分装修、室内初装修、采暖形式、屋面防水形式等。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责任,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活动结束后,对业主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要进行资料留存,并对业主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八、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建设单位应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在市级、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建设单位应按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和经济处罚。
为保证衡水市隆兴小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要求,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责任意识,规范施工。
为此,我单位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对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决定对参建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并进行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性安居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保体系,必须保证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在位。
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所用材料进行严格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工序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度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总监、各专业工程师必须在岗在位。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监理。
3、工程施工不得存在以下问题:
(1)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保体系不健全,项目经理及质保体系管理人员不在岗在位、责任不到位、制度措施不落实。
(2)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工程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结构整体,强度不符合要求。
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存在严重缺陷。
4、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杜绝以上问题发生,对存在以上问题,决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以下责任追究问责并处罚:
(1)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施工单位负施工责任,对施工单位处于经济处罚,更换相关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对项目经理进行处罚;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更换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2)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施工单位负施工责任,项目经理负总责,质量管理人员负相应责任,更换项目经理及相关质量管理人员;
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总监负总责,各专业工程师负相应责任,更换总监工程师及相关监理工程师。
(3)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更换项目经理,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更换项目经理,报请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5、在国家、省、市级联查中,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受到通报批评,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决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以下责任追究问责并处罚。
(1)在市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进行经济处罚。
(2)在省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对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3)在省级以上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换施工单位。
九、专家验收评估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十、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保障性安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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