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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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暂扣或注销或吊销情况。
现场查阅相关证件及资料
2、有关部门对煤矿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
4、煤矿井下组织生产情况。
二
安全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包括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瓦斯审查制度、用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3、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
附件一(表二)
三
人员管理情况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取得安全资格证及持证情况。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证照及资料
2、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和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持证上岗情况。
4、其他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情况,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有相对稳定的安全生产技术骨干。
6、矿井、采区、工作面的下井人数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7、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保险,有近期缴纳保险费用的清单。
附件一(表三)
四
安全投入情况
1、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风险抵押金。
有明细清单。
2、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五
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1、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有各煤层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
3、井下作业有具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
4、有能真实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有年度开采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每年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和生产能力核定,并按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
6、技术资料记录齐全,档案完整规范。
附件一(表四)
六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供风能力、风质、风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道;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矿井有反风设施;
无不合理通风;
通风设施齐全安全可靠;
严格执行测风制度。
2、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可靠运行;
开采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无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落实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检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有相关鉴定。
3、矿井防尘洒水系统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粉尘处理、测定制度。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附件一(表五)
七
矿井机电管理
1、6万吨及以上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
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
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八
矿井运输提升管理
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必须定期检查钢丝绳,并有记录。
2、斜井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齐全,并使用可靠。
3、井巷胶带、刮板、矿车运输等符合有关要求。
九
矿井防、排水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建立可靠的防、排水系统;
其排水能力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地面防洪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有相应的水文地质资料,有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装备。
附件一(表六)
十
采掘工程管理及井巷管理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水平、每一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2、所有采面必须实行壁式采煤;
坚持正常的开采顺序;
采煤方法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3、对不实行壁式回采的,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措施和开采方案。
4、掘进工作面个数符合有关要求,坚决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
5、矿井在用巷道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要求。
6、顶板支护形式、支护材料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永久性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非木支护。
裸体支护巷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附件一(表七)
十一
矿井其他安全管理
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2、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
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正常使用。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1、制定各类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按规定进行救援演习。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设备
2、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6万吨及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6人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辅助救护队员,并按规定配足必要装备。
4、矿井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井内外、井上下和主要生产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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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煤矿安全 生产 重点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