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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渊源与司法裁判-9-
三、法律渊源的推理功能与依法裁判-9-
四、正式法源与依法裁判-9-
五、非正式法源与法律漏洞-10-
六、综合讨论-10-
第八章法律事实-10-
一、“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10-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10-
三、法律事实的获得过程-10-
第九章法律推理-11-
一、法律推理概说-11-
二、演绎推理-11-
三、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11-
四、实质推理-12-
第一编法概念论
第一章法概念的重要性
一、法律概念的意义
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其实就是在不同程度上扩大或者缩小法律的范围,进而对于民众的行为附加不同的法律效果。
1.法律的定义或者法律范围的划定,其实等同于如何在法律、宗教、道德、习惯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2.即使我们给出了一个法律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在面对着国际法与习惯法时,缺乏充分的解释力度。
二、法律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一)三个争议点:
其一,法律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其二,由于共享同样的语词并且有时存在共同的要求,那么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别;
其三,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成为法律;
换言之,法律与规则之间的区别何在?
(二)法律和命令
1.相同点
2.不同点
(三)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1.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除了法律之外,就是道德领域。
因此,很容易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2.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并非必然等同,因为法律评价的结果是“合法”与“违法”,而道德评价的结果是“好”与“坏”。
(四)法律与规范
1.法律是否仅仅由规范组成?
与规范相对的实际情况能否被视为法律的组成部分?
2.“法官运用法律规范做出判断”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
法官真的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吗?
自然法与实证主义
(一)基本分歧:
自然法坚持“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
(二)自然法简说
(三)实证主义简说
本章思考题
1.法律与命令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2.法律与道德有哪些共同点?
3.法律的概念争论与司法实践有哪些关联?
第二章自然法
一、概说
1.“自然法”是英文NaturalLaw的对译。
由于Natural一词的词根nature有本质的含义,
因此自然法其实就是对于法律本质的研究,或者说,是对于“法律应当(oughtto)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研究。
2.由于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使得作为现象的法律与作为本质的自然法之间同样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我们将前者称为自然法,将后者称为实在法。
3.自然法的三个特征:
(1)实在法之外有自然法
(2)依据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
(3)实在法违反自然法将丧失约束力
4.自然法的三阶段:
二、古希腊的哲学自然法
1.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对于世界的本质问题情有独衷,他们将对于法律的认识容纳入对于世界的解释之内。
因此,必须根据世界的本质解释法律。
2.柏拉图认为世界由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组成,理念是现象的本质。
理念是具有一贯的、先验的内容。
这个对于世界的解释应用于法律领域,其结果就是,变动不居的法律现象都必须符合不变的法律理念;
换言之,只有理念中的自然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自然法保持一致。
3.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城邦的动物,因为只有城邦是自足的、自然的、本质的。
于是,自然法由理念中的事物转变为蕴涵于客观存在的事物之中。
这种观念必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因为每个人都要出于特定的城邦之中。
三、神学的自然法
1.中世纪的神学家将他们的宗教信仰与古希腊两个层次的法律观念结合起来,形成了新的自然法观念;
或者说,他们将上帝的意志或者理性与法律的两个层次联系起来,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理论。
2.奥古斯丁认为按照效力的等级,法律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永恒法、自然法与人法(实在法)。
3.托马斯·
阿奎那为了确定教会的地位,认为除了上述三个层次之外,还存在着神法(即圣经)这个掌握在教会手中的法律。
4.不管那种神学自然法理论,都认为上帝是法律的最终来源。
四、近代的自然法
近代的自然法观念是一种世俗化的自然法,它是以“上帝不存在”为基础的观念。
1.理性成为自然的核心含义。
这种理性的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自然法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
2.理性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主要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家,例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人。
1.自然法的基本主张是什么?
2.为什么自然法的发展被划分为三个阶段?
3.近代自然法有何种特征?
第三章实证主义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与理论发展的脉络,掌握法律实证主义对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基本看法。
1.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足性,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并不受制于法律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神的意志或者理性、还是人的理性。
2.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这也不能成为解除实在法之法律属性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所以,实证主义其实是对于“法律实际上是(is)什么”之问题的研究。
3.在不同的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是不同的实际存在的事物。
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约翰·
奥斯丁、汉斯·
凯尔森与哈特。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
1.法律就是由服从习惯保证实施的、主权者颁布的命令。
2.那些无法展现为主权者命令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用“法律”的语言加以描述。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1.命令的约束力并非来自于命令者的实际优势地位,而是因为他已经被授权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
2.命令者之所以被授权,是由于预先存在一个授予他这种权力的规范。
因此命令的约束力并非来自于自身,而是来自于规范。
3.法律就是由最高效力的基本规范通过层层授权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四、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
1.反对将法律视为命令的观点,
2.法律是由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结合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
1.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么?
2.哈特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3.约翰·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的重要意义?
4.汉斯·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编法规范论
第四章规范与法律规范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与语言运用、尤其是与语句之间的关系,并掌握法律这种规范性语句与其他语句之间的区别,并进一步明晰规范性语句的特征,以及规范性语句形成规范的基本条件。
一、规范与规范性陈述
1.规范之于法律的重要性:
虽然法律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与责任或者确认某些权利、义务与责任获得法律效力的方式实现法律指引人们行为的目的,但是这些相关的设定与确认必须与某些法律规范联结在一起才能够发生意义,因此规范就成为法律的核心概念。
任何的法律所要达成的目的,必须通过规范的方式才能够实现。
这就意味着,要想理解法律,首先必须理解法律规范。
2.规范并非如同客观事物一样摆在那里,因为它不具备客观事物的可供观察的物质属性;
我们只能够通过陈述来研究规范,这就意味着规范是以语句的形式存在的。
二、语句的基本类型
(一)语句
(二)可证明的语句/语句的真与假与不可证明的语句
1.所谓的证明,是指语句所要表达的内容是否存在着客观的事实与之相符
2.描述性语与证明
3.非描述语句与证明
(三)理性的语句与非理性的语句
1.价值判断语句与理性化
2.价值判断语句与非理性化
三、规范性语句的性质
(一)规范性语句的概念
1.告知人们应当或者可以做什么的语句就是规范性语句。
规范性语句可以分为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
2.命令语句直接规定了人们的作为与不作为。
命令语句可以细化为命令和禁止两个类别:
规定作为的是命令,规定不作为的是禁止。
3.确定语句在语法结构尚表现为条件句的形式:
如果出现特定的条件,就会引发相应的后果。
(二)规范性语句的属性
1.规范性语句是不可证明的语句,因此无法运用真/假的判断来针对规范性语句
2.规范性语句可能与某些价值判断发生关联关系,因为在其背后隐含着语句制订者的某种断定或者评价。
3.即使规范性语句与价值判断发生关联,这也不表示规范性语句就等于价值判断。
四、规范性语句与规范
1.并不是每一种规范性的陈述,都构成某种规范。
2.只有在某一规范性陈述指向一群人的时候,这个陈述的内容才构成规范。
1.规范性语句与描述性语句、价值判断语句之间的关系?
2.规范性语句的特征是什么?
3.规范性语句就等于规范吗?
第五章法律规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规则的基本性质,并掌握法律的基本类别,以此为基础,明了法律规则对于法律实践的意义。
一、规范的基本类型
1.规则
2.原则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概说:
1.包含法律规则的规范性陈述一般表现为条件句的形式,即规定了这个陈述或者规范适用的对象或者行为基本特征,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的结构应当具备两个基本要素:
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
简单的说,就是T(行为模式)→(引致)R(法律效果);
或者,每一个T都适用于R。
(二)行为模式
1.行为模式又被称为构成要件。
所谓的行为模式,就是对于特定行为的类型化总结的结果。
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必须来自于社会实践之中,因为某些行为模式同样可能包含某些原来没有的内容。
3.甚至很多的行为模式根本就不存在与之相应的社会事实,这些行为模式完全就是法律创设的结果。
4.根据法律规则的目的,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不得、应当(必须)和可以。
——前两种是命令式的,后一种是权利式的。
(三)法律效果
1.所谓的法律效果,必须附随于某一构成要件;
换言之,法律效果就是某一行为模式所引发的法律上的评价结果。
因此,可能存在没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但是不存在没有行为构成的法律效果。
2.法律效果不存在肯定性的与否定性之分。
因为当你的行为被归属于某一行为模式的时候,
法律效果将会落实到你的头上,而无论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强制实施的情形。
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是因为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后果。
三、法律规则的类型
(一)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表现为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的相连。
除了最为完整的法律规则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法律规则的类型。
虽然这些法律规则结构上存在问题,但是它们依然具备产生规范性效力的能力。
(二)完整的法律规则:
行为模式+法律效果
(三)不完整的法律规则:
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成分的法律规则。
1.定义性法律规则:
以描述某一具有或者可能引发法律效力之事物的规范。
2.引用性法律规则:
需要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3.法律推定:
对于某种不同行为的同类化处理。
4.权限规范:
规定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
5.权利分配规范:
公民的基本权利分配。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
1.依据“法律规则适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划分为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
其中,
行为规则的拘束对象是行为主体(法律上的“人”),裁判规则则拘束裁判者(法官)。
2.由于裁判机关进行裁判时,当然必须以行为规则为其裁判的标准,故行为规则在规范逻辑上当同时为裁判规范,否则,则行为规则所预示之法律效果不能在裁判中被贯彻,从而它便失去命令或诱导人们从事其所欲命令或诱导之作为或不作为的功能。
(二)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与其所约束之行为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法律规则划分为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其中,调整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来自于对于调整行为类型的抽象;
与此相反,构成性规则的行为模式来自于法律的创设。
换言之,理论上,调整性规则与其调整的行为可分,即无规则有行为;
构成性规则与其调整的行为之间不可分,即无规则无行为。
(三)任意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
1.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依据行为人能否根据自己的意志排除规范适用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以被划分为任意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又被称为授权性法律规则,强制性规则又可以被划分为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
1.规则的逻辑结构是什么?
2.规则有哪些类型?
3.为什么说所有行为规则都是裁判规则?
第六章法律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掌握法律原则这种规范类型的特殊性质,同时并了法律原则的运用必然与自由裁量发生紧密的关联,因此应当对于原则的运用进行适当的限制。
一、德沃金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1.应用方式上的差异: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allornothing)的方式被应用于特
定案件的,而法律原则的应用方式并不相同。
2.规则与原则同其例外的关系存在差别:
理论上规则必须将全部例外列举出来,以便进行补充说明;
补充的越多,特定规则的表述就越准确。
而原则却是可以同与其相反的事例共存,因为原则的内容如此宽泛,以至于即使将例外列举出来也不会使得原则的表述更为准确或更为完整。
3.法律原则具备分量或重要性(weight)的向度,而法律规则并不具有这个特点。
二、阿列克西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规则是确定性命令(definitivecommands),而原则是最佳化命令(optimizingcommands)。
1.可以依据规范矛盾解决方式的不同,区分出规则与原则。
2.规则与原则的初步性特征(primafaciecharacter)不同。
三、原则与自由裁量
(一)自由裁量的类型
1.因为某些原因,官员们不能机械地应用其必须采用的标准,而是被要求运用自身的判断
2.某些官员拥有做出某种决定的最终权力,并且其他任何官员对此无权监督或者撤销
3.官员完全不受由权威机关设定的标准的约束。
(二)原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
1.原则的应用等同于第三种自由裁量
2.与依法裁判准则的矛盾
四、原则的适用
(一)普遍性条件
1.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普遍优先
2.只有这种优先关系是普遍的,才能对于法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比例原则
1.适切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狭义的比例原则
(三)不得违反法律的体系性要求
1.法律具有体系性的属性
2.体系性要求同样会限制法官的选择空间,不致倒向任意裁判
1.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是什么?
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2.为什么说法律原则必然与自由裁量发生关联?
3.如何有效的限制法律原则的运用?
第三编法方法论
第七章法律渊源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渊源的基本理论,尤其着重掌握法律渊源的推理功能,并了解法律渊源与依法裁判准则之间的关系,并且能够依据这种关系有效的区分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1.法律渊源(法源)是最为常见的法律概念之一,不但法理学而且几乎所有部门法学都在频繁使用这个专业术语,“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之类的表述更是屡见不鲜。
同时,教科书中有关法律渊源的定义更是惊人地相似,它们都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法律的表现形式,致力于以一种罗列式的、纯粹形式化的方式展现法律的内在结构,于是法律渊源成了以静态方式描述法律内在具体结构的语词。
由于法律渊源被等同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因此有的教科书建议直接将法律渊源更名为法律形式,以便避免发生概念混淆。
那么上述等同能够成立吗?
换言之,法律渊源只具有静态的含义吗?
2.对于法律表现形式和内在结构的描述绝非法律渊源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这个概念对于法官的司法裁判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
换言之,法律渊源的首要功能在于为法官的裁判提供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
因此,只有将司法裁判与法律渊源结合起来,才能全面解释这个概念所应当具有的理论向度,并且展现其所面对的理论困难。
其中,最为重要的难题在于,非正式法源能够满足判决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要求吗?
二、法律渊源与司法裁判
(一)法律渊源的认识功能与推理功能
1.强调法律渊源对于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不等于否认这个概念对于法律表现形式和内在结构的展示,我们将以上法律渊源的两种功能命名为推理功能与认识功能。
其中,推理功能的实现是以认识功能的存在为条件的。
为此,说明法律渊源的认识功能及其内在所应遵循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揭示其推理功能。
2.对于任何非实体性存在物的理解,都必须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入手方始可能。
法律就是这样的非实体物,因此对于法律的了解必然开始于对于其表现形式的认知;
换言之,只有从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入手才能认识抽象的法律。
因此,从认识规律的角度看,先有法律的表现形式,后有抽象的法律。
所以当我们从形式上回答“法律来自于哪里”的问题时,“抽象的法律概念是通过认识其表现形式而获得的”就是一个恰当的答案,这恐怕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为何被叫做法律渊源的主要原因。
显然,法律渊源的内部结构并非杂乱无章,而是具有非常严格的组成方式。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位阶理论”。
三、法律渊源的推理功能与依法裁判
1.法律渊源是法官判决的正当性基础;
2.法律渊源是对于当事人之间形式平等性的保障;
3.法律渊源是对于法官行为任意性的约束,所有法律规范都是裁判规范;
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的私人意见的话,则人民生活在社会中将不能确切地指导他所承担的义务。
4.法律渊源是提高判决的可预测性,为当事人与他人的批判提供基础,避免对于法官的任意怀疑。
5.法律渊源有助于减少法官的论证负担
四、正式法源与依法裁判
(一)正式法源符合依法裁判的要求
(二)理论基础:
权力分立、法典化运动与概念法学
1.权力分立与“法制定”同“法适用”的分离
2.理性自然法与法典化运动:
制定法之为唯一的法源
3.从历史法学派到概念法学:
对于法律形式结构的强调
(三)缺陷:
1.价值因素的忽视
2.法律漏洞的存在
五、非正式法源与法律漏洞
(一)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的性质与非正式法源的概念
(二)非正式法源、法律漏洞与依法裁判
法律漏洞与合法性同正当性之间的分离
(三)解决办法:
以正当性取代合法性作为解释约束力的理由
1.区分合法性与合理性:
自由裁量
2.合并合法性与合理性:
道德上的正当性
六、综合讨论
(一)两个解决办法的区别:
是否区分合法性与正当性
(二)实证主义的优越性
1.正当性的非确定性无法摧毁法律的合法性
2.正当性的个案裁量与同等对待的平等原则
3.确立正式法源的基础
1.法律渊源与法律推理存在何种关系?
2.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的区别何在?
第八章法律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围绕法律事实产生的一系列争论,并且掌握“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存在的种种缺陷,并在区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学习获得法律事实的基本方法。
一、“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
(一)“客观真实论”的基本结构与理论推衍
1.“客观真实论”的基本结构:
独立于人(心灵)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排除价值判断干扰的
主体,以及保障存在对于客观真实唯一恰当而正确描述的客观性概念。
2.“客观真实论”的理论推衍:
法律事实的发现等同于对于客观事实的发现以及法律问题与
事实问题的两分
(二)“客观真实论”的实践难题与“法律真实论”的理论结构
1.“客观真实论”的实践难题
2.“法律真实论”主张法律事实是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
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
理论上讲,客观事实可以反复出现,而与特定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实则无法原封不动加以再现。
1.在客观事实领域,首先回答的问题必然是“有关事实的陈述是否为真”;
而法律事实的领
域与之不同,必须回答的问题变成了“法律事实是否得到验证”。
2.客观事实所在的自然科学的过程与法律事实所在的法律(诉讼)过程也存在极大的差异。
自然科学的过程必须如实陈述,以满足“真”的要求;
而对于法律过程而言,它不但要排除与待解决之纠纷无关的、具有误导性的内容外,还为满足法律程序的要求将那些不公正的与具有偏见的东西剥离出去。
3.客观事实要想进入法律领域转变为法律事实,必须依据法律制度的运行方式。
三、法律事实的获得过程
(一)资料阶段:
法官最初接触到某一案件时,获得的有关此案的一系列情况
(二)事态阶段:
某一案件的资料一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就会被认为是法官获得法律事实的正面材料;
相反,如果资料与证据规则不符或者没有相关证据规则的支持,它就不会进入到法律事实的获得过程。
(三)法律事实阶段:
有关(法律)事实的陈述必然是以某一(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选择某一(法律)事实而不是另外一些(法律)事实是一个规范性活动
1.“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的主张是什么?
存在何种缺陷?
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一回事吗?
为什么
3.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获取法律事实?
第九章法律推理
通过本章的学习,全面了解法律推理的一般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掌握以演绎推理为主的司法三段论,并且学习克服演绎推理的其他法律推理的方法。
一、法律推理概说
(一)法律推理的意义
1.获取判决的法律效力:
即判决强制执行的效果
2.获取判决的正当性基础:
完成说理的任务
(二)法律推理的条件
1.法律规范:
普遍性效力
2.法律事实:
具体化
(三)法律推理的类型
1.形式推理:
演绎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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