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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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矿
烧
结
烧结机(机头、机尾)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4
加
热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350
非金属加热炉
5
处
理
金属热处理炉
非金属热处理炉
6
干燥炉、窑
7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8
石灰窑
9
陶瓷
搪瓷
砖瓦
窑
隧道窑
其它窑
500
10
其它炉窑
1997年后
禁排
冲天炉、化铁炉
50*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排放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
mg/m3(标态)
Kg/t(焦)
二氧化硫(SO2)
240
600
林格曼黑度
级
≤1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新建非机械化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
450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1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名称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回转窑
立窑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表2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扣除参考值.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3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mg/m3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表4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
表5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烟尘或粉尘
氮氧化物1)
(以NO2计)
氟化物2)
(以总氟计)
800
1600
20
50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1)氮氧化物以NO2计。
此NO2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2.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表6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二级、三级中的相应标准
表二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硫化氢
15
25
30
35
40
60
80
120
14
21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醚
二硫化碳
11
24
43
68
97
氨
27
75
三甲胺
苯乙烯
12
18
26
46
104
臭气浓度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别
基准质量R
kg
CO,g/km
HC(C当量),g/km
二冲程
四冲程
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R<
16
100≤R≤300
16+
25+
10+
7+
R>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的生产车
13
20+
30+
13+
注:
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CO,%
HC1),ppm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
1500
70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
78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2500
9000
1200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
1800
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2200
8000
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其它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监控点
浓度(mg/m3)
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2********0708090100
152********2100
173********20160200
26456998140190240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氮氧化物
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4192431
141927374761
142129415672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420(硝酸使用和其它)
22(碳黑尘、染料尘)
1520304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425
2137
150(其它)
152********0
14243651
274670100
104069110150
氯化氢
152********07080
14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铬酸雾
1520
30405060
硫酸雾
1000(火炸药厂)
101827395574
1627415983110
70(其它)
氟化物
100(普钙工业)
20(μg/m3)(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1(其它)
*氯气
85
25304050607080
1318
142028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
10-3×
10-310×
10-318×
10-327×
10-339×
10-3
10-316×
10-341×
10-359×
镉及其化合物
铍及其化合物
10-313×
10-319×
10-352×
10-311×
10-329×
10-358×
10-379×
镍及其化合物
锡及其化合物
1115
121722
苯
17
甲苯
2136
3154
二甲苯
90
1018
酚类
115
19
甲醛
乙醛
丙烯腈
132129
22
丙烯醛
1420
23
*氯化氢
甲醇
220
10345991130
155********0
苯胺类
氯苯类
1115212734
121723324152
硝基苯类
28
氯乙烯
65
29
苯并a芘
10-3(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μg/m3)
*光气
25304050
31
沥青烟
280(吹制沥青)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80(溶炼、浸涂)
150(建筑搅拌)
32
石棉尘
2根纤维/cm3或20mg/m3
1520304050
1117
33
非甲烷总烃
15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0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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