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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规范问题一直是政治研究的中心内容,同时也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关注的核心内容。
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都把国际政治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社会的,而不是物质的,认为国际政治的结构本质上是一种观念结构,承认规范、价值和制度在国际政治中的核心地位,相信国际体系是通过不同的政治实践围绕行为体之间共享的、主体间的理解建构而成的。
赫德利·
布尔(HedleyBull)国际社会定义的核心,就是强调共同利益观念和共同价值以及受法律和道德规则约束的共同意识,也就是强调国际政治的社会维度。
他认为,“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拥有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从而形成一个社会,在此意义上,这些国家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受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并且它们一起在共同制度下运作,那么一个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2]。
亚历山大·
温特也指出,国际结构不是物质现象,而是观念现象,这种观念结构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结构,其本质是知识或观念的分配。
这种观念结构有时是通过规范、规则或制度的形式为行为体所共有的,它不仅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而且也建构了国家的身份和利益。
[3]23-24,28建构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马莎·
芬尼莫尔(MarthaFinnemore)认为,规范可以指导和制约人们的行为;
规范往往也限制了人们可以选择的行动范畴,因而约束了人们的行动。
因此,关于适当行为的共有观念、期望、信念等因素使世界有了结构、秩序和稳定。
[4]302-303
尽管两派学者都强调规范、观念和认同在国际政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们对于规范含义的理解并不一致。
目前学界对规范的定义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坚持对规范进行狭义界定的研究者,他们所作的界定通常是一种直觉定义[5],即主张将规范与规则等其他行为准则区分开来,认为规范是指“根据权利和义务界定的行为准则”,它包含了应然和共同道德评判的伦理内容,而规则是指“对行动所作的规定或禁止”。
虽然英国学派学者没有对规范作过明确的界定,但他们所涉及的规范基本上是这种狭义意义上的规范,因为他们所说的规范是指行为标准或道德评价标准。
另一类是主张对规范进行广义定义的建构主义学者,他们具有相当的根据假设通过演绎推理对规范进行界定的性质,认为规范本身包含了规则等其他形式的行为准则。
这种对规范的界定方式,它不再简单地按照权利和义务特点来划分和认识规范,而是把规范从广义上分为“限制性的”和“构成性的”两大类。
[6]彼得·
卡赞斯坦认为,规范是指“有着特定认同的行为者的适当行为的共同期望”,不同的规范所起作用的方式也不同。
限制性规范涉及确定合适行为的标准,进而塑造政治行为体的利益,协调它们的行为;
而构成性规范表明了行为体的认同,也规定了行为体的利益。
规范既可间接对行为产生影响,也可通过界定产生社会认同的集体行为标准直接地发挥作用。
[7]20-21马莎·
芬尼莫尔接受把规范划分为限制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的做法,但对规范概念作了另一种界定。
她认为,“对于规范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即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适当行为的准则”。
她指出,政治学中建构主义称之为规范的概念与社会学称之为“制度”的概念实际上是同样的行为准则。
根据社会学理论,“规范”和“制度”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聚合性问题:
规范指的是单独的行为准则,而制度强调的是诸多行为准则的组合汇集与相互关联(即一组实践活动和准则)。
[4]299-300根据这一定义,规范不仅包括规则,而且还包括制度。
所谓制度,实际上也是规范的一种组合和表现形式。
根据罗伯特·
杰克逊(RobertJackson)的观点,政治生活中涉及的规范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自然法则”(naturallaws),它是客观的、并能够通过经验予以检验证实的社会行为模式;
另一类是“规范性法规”(normativelaws),它指禁止或限制人们行为方式的规则。
实证主义者所涉及的规范主要指前者,而传统人文主义者(humanists)所讲的规范主要指后者。
[8]77-78从上述对规范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建构主义使用的规范概念是与英国学派所涉及的规范不同的。
英国学派所说的规范是一种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规范,即判断人类活动对错、好坏的一种行为标准。
而建构主义所说的规范则是一种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规范,即它既涉及行为体“适当”或“合适”行为的准则问题,又被看成是存在于主体问的一种社会实在。
“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们创造了行为模式——社会科学试图解释的那种行为模式”,“这些模式可能是社会实在——规范与理解——和主流范式强调的物质实在的结果”[9]152。
也就是说,建构主义涉及的规范虽然是主体间持有的行为准则,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因而并不包含对规范进行道德和价值判断的伦理内涵。
马莎·
芬尼莫尔对此曾明确地指出,建构主义规范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考察规范对国家行为产生的作用,也就是侧重于考察构成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怎样构成、创造、修正了行为体和利益的。
《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这本书主要想从经验上证明:
社会规范事实上确实影响了国家的行为,并阐明影响的方式。
她强调,我们“说社会规范在国际上起作用并不是对这些规范的伦理和道德进行价值判断”。
[9]150-151
总之,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对规范含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英国学派是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界定规范内涵的,而建构主义则主要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定义规范含义的。
两派学者对规范概念的不同界定,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对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认识。
规范研究的不同方式及其特点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理论的类型总是与研究方法的选择分不开。
而研究方法的选择又与研究对象或论题的性质有关。
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对规范概念的不同界定,自然会对其理论建构和规范研究的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
英国学派研究世界政治方式的与众不同的特点就是强调规范和价值。
根据政治领域流行的规范性假定来理解国家间世界,是英国学派理论关注的中心。
[10]在这派学者看来,人类世界是由有意义的行为标准的规范构成的,而规范是建立在赋予这个世界以明显特征的基本行为标准的基础之上。
价值是规范研究的主题,国际社会的重要价值包括和平、安全、独立、秩序、正义、人权、环境保护等等。
政治家和国务活动家在处理对外事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这类或哪类的规范性难题,不可避免地要对各种现象、事件和实践做出价值判断和道德选择。
[8]79-84他们认为,社会科学研究根本不存在价值中立之类的东西,政治领域的学术研究中总是有一个价值判断和规范假定问题。
任何政治领域的学术研究,必须考察和评论带有价值判断的假设,把道义问题和政治问题视为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而不应当排除价值判断的假设。
当人们从事于某个政治主题研究时,最重要的是要考察作为这个政治主题一部分的伦理和政治假定,并清晰地阐明其伦理内涵。
[11]而且,这些规范和价值是在一定的历史时空中存在,它们是在现代主权国家的历史背景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大多数问题是在近几十年来、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出现的有关国际社会和治国方略的道德。
国际伦理是在国际关系的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由国务活动家在特定时间内设计出来的道德标准,它主要用于规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行为,具体反映在治国方略的实践之中。
因此,要理解国际关系的实践伦理,学者就必须运用丰富的想象力和判断力深入国家领导人和国务活动家当时所处的情景和角色中去,通过分析他们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和想法,来理解他们的行为。
否则,规范研究就会脱离严重国际政治的现实而失去任何价值。
[8]85-88也就是说,英国学派研究规范的方式是阐释性的,它包括观察、辨别、质疑、判断和阐述,目的旨在理解和阐释国家领导人在从事某种政治行为时所做出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
在英国学派的传统中,国际社会规范基础的途径是通过伦理维度来表达的,这明显地体现在他们对国际政治中人权规范的研究之中。
这种伦理维度的明显特点就是它的道德世界的二元性,即在政治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个人道德领域,它假定跨越国界的人类道德责任的观念是建立在对善的生活和社会连带原则的个人道德的理解之上。
鉴于政治涉及的内容表现为对国际关系中正义的自由主义理解,所以国际关系是由政治和个人的道德价值所支撑的。
[12]马丁·
怀特(MartinWight)曾对国际社会传统与被描述为责任伦理的道德义务之间的内在关联作过系统论述。
他认为,理性主义传统坚持“双重道德标准”,即以仁爱为原则的个人道德和以正义为原则的政治道德,伦理的有效性在于维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
他指出,政治道德具有近似和暂时的特点,它的基础是理性主义的人性论。
“政治是从一个暂时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永恒运动。
没有完美的解决办法、只有在具体处理方式中反复出现的接近于实现正义的状况。
因此理性主义的政治家总是面临现实与期望之间的道德紧张”。
对理性主义者来说,所有治国方略和政治行动的模式都是妥协,而指导妥协的原则是选择次恶。
政治是一个追求次优和在“两个坏的”解决方式之间不断进行选择的领域。
“理性主义对待政治道德的典型态度,就是坚持唯一可能的道德选择是‘坏的和更坏的’解决方式之间的选择。
”选择次恶是政治道德的原则,但它在政治上并不意味着存在一套适用的检验标准,怎样在特定形势下适用这个原则是一个政治判断问题,而判断是经常变化的。
因为确定次恶需要对难以判定和偶然的形势作出评估,而这样的评估是不同的。
[13]也就是说,国际关系实践伦理的主要目的,不是进行道德哲学的纯理论思考或阐述国际伦理的一般理论,而是探究国家领导人处理内外政策时所适用的规范标准,其核心是政治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势下的道德选择问题。
在英国学派看来,这涉及如何平衡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道德原则或道德要求的问题。
政治家在处理外交事务和重大国际问题时必须尽量兼顾国家责任、国际责任和人类责任三者之间的平衡,把政治审慎与道德义务结合起来。
理性主义的伦理内涵在于:
国家不仅受到审慎和权宜之计规则的约束,而且也受到国际社会的道义和法律原则的制约。
可见,国际社会理论不仅是一种有关对国际政治性质的认识,而且也体现了它关于国际法、国际义务和国际伦理的一种基本观念,是对人类政治行为的一种规定。
[14]
实际上,国际社会理论既是一个有关国际关系怎样起作用的经验事实,又是一个有关在国际关系中应该怎样做的规范性主张。
这种两重性被英国学派视为国际秩序问题的基本特征,同时它也是英国学派的社会和秩序观念的一些来源。
[15]马丁·
怀特关于国际思想三大传统(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的区分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区分,三大传统根据各自对国际政治性质的认识,分别提出了一套国际行为规则和国际伦理原则。
这种双重性特征在赫德利·
布尔的著作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布尔一方面认为秩序是国际关系历史记录的一部分,它植根于国家的实践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有关国家关系的思想之中。
但另一方面,他又把秩序看成是规范的,认为任何一种秩序如果要得以维持和获得,国际社会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制度。
英国学派内部关于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的争论,实质上是有关多元主义“薄”的道德观和社会连带主义“厚”的道德观的争论。
虽然考察国际规范对国家身份、利益和行为的建构作用也是建构主义关注的主要内容,但是他们涉及的规范并不具有英国学派那样鲜明的伦理内涵和人文关怀。
尽管建构主义的规范定义也包含了“应然”和共同价值评判的实质(因为规范涉及适当国家行为的准则问题),但由于他们将规范看作本质上是主体问的一种社会实在,它是客观的和中立的,因此为了使其研究可操作化,他们主张将规范与它所要解释的国家行为体或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分离开来。
[4]301也就是说,规范的客观实在性,构成了建构主义对规范进行实证研究的可能基础。
于是,他们试图明确界定建构身份的条件,设定可以证伪的科学假设,通过对规范的经验研究来发现新的国际规范与国家利益和行为的变化之间的相互关系。
[3]为此,建构主义的规范研究主要关注两个方面:
一是考察国际规范对国家身份、进而对国家利益和行为的影响;
二是研究规范本身的演化,即国际规范从兴起、扩散到内化的生命周期,关注规范的形成、社会化机制等内容。
前者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彼得·
卡赞斯坦等人的著作之中。
[16]彼得·
卡赞斯坦侧重从文化规范的角度考察了社会要素是如何塑造日本安全政治的不同方面,进而影响国家行为的。
他认为,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形成的制度化规范(如日本的精英们对重经济增长、轻军备的集体认同,以及这些精英们采用多数一致原则的程序规范),塑造了日本的集体个性并影响了日本安全政策的利益集团。
它们使确定行为体认同和行为标准的内容具体化。
进而,制度化的规范塑造了政治行为体在这个充满不确定选择的世界上所追求的利益。
制度化规范在国家和社会的不同部分之间创造出稳定和一致性,而如果制度化规范的存在,这种稳定和一致性也不会存在。
[7]
马莎·
芬尼莫尔和凯瑟琳·
斯金克提出的规范生命周期理论,则是建构主义的规范研究的另一类典型例子。
她们认为,国际规范的作用可以用规范的生命周期来表示,它包括规范兴起、规范普及和规范内化三个阶段。
在不同的阶段,行为体、行为动机和影响机制是不同的。
在“规范兴起”阶段,其主要机制是规范倡导者的劝服。
规范倡导者——个人、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利用有效的组织平台,力图说服关键的国家(规范主导国家)接受规范。
一旦规范倡导者说服了关键国家,并使它们接受新的规范并成为规范的领导者,这时,规范达到了临界点或倾斜点。
在“规范普及”阶段,其主要机制是社会化。
当规范一旦达到倾斜点之后,效仿机制开始发生作用,规范主导国家试图通过社会化过程使其他国家变成规范的追随者,而其他国家接受规范的主要动机是它们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身份。
因处于国际“伙伴压力”作用下,出于增强合法性以及领导人希望加强自尊感觉等动机的考虑,其他国家开始模仿、学习规范的倡导国,从而导致规范的迅速扩散。
在“规范内化”阶段,国家接受规范的动机是遵从,习惯是这一阶段的主要机制。
在规范迅速普及的最高阶段,规范得到广泛的接受,以至于行为体将规范完全内化,使规范成为理所当然的东西。
这时,对规范的遵守就成为自动的行为。
不过,她们同时也认识到,规范的经验研究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虽然这类研究认为规范是行为的原因,但这一论断实际上没有做出多少解释。
人们遵从规范有着许多理由,学者在研究中对于行为体遵从规范的动机有着不同的见解。
[4]303-315,321-322
由此可见,建构主义并不是关于世界应该是什么样的规范理论,而是关于世界实际是什么样的科学理论,[3]28亦即它是一种有关规范的解释性理论。
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对规范的研究是解释性的,它包括用科学方法对规范进行观察、描述和分析,目的在于解释国际规范怎样影响了国家利益的形成和国家行为。
因此,建构主义本质上并不涉及国际关系应该怎样做的规范性主张,而且也不考虑规范所隐含的价值内涵和道德主张(因为科学理论坚持价值中立原则)以及国际规范遭受侵蚀的危险[17]。
显然,建构主义研究规范的方式和特点,是与英国学派根本不同的。
因为英国学派并不寻求建立与检验以建构国际关系的科学规律为目的之假说,也不试图对国际关系进行科学的解释,而是努力去理解它、阐释它。
[18]55
结语
上述分析表明,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所涉及的规范概念,与其理论建构和规范研究的方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不过,研究者所处的学术传统和研究环境的不同,无疑也是导致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在规范研究上不同的重要原因。
例如,由于受20世纪60年代行为主义革命的影响,美国学者寻求把国际关系学科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坚持采用经验不断累积的定量方法论和使用科学哲学的概念在所谓中立的立场上来研究国际问题,确信科学可以找到解决各个问题的关键钥匙;
而且大学教育也非常重视定量分析和统计方法的训练。
因此许多美国学者倾向于将实证主义方法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基础。
而英国的国际关系学科植根于传统的哲学、历史和法律的研究之中,大学教育非常重视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许多从事国际关系教学的学者最初接受的是历史训练,他们强调历史知识作为当代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价值。
因此英国学者一般主张采用传统方法而不是使用量化数据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基础。
[19]然而,造成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在规范研究上不同的根本原因,本质上来自于英美学者对社会科学的不同解释以及他们有关知识生产的不同的认识论立场,因为“研究者有不同的认识论视角和研究旨趣,或者说研究者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有不同理解,就会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途径来建构理论”[20]。
虽然英美学者都把国际关系看作是一门社会科学,但是他们对社会科学的解释及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解有着很大的差异。
美国学者普遍相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统一的,认为社会世界和自然世界一样存在着客观规律。
尽管有些学者也承认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着重要差异,但是他们仍然相信客观规律的存在和发现这些规律的可能。
因此,他们力主社会科学可以采用与自然科学相同的方法论,通过建立严格的科学研究议程、经过科学验证而获得关于社会世界的客观知识。
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曾反驳了一些人认为建构主义是主观唯心论的批评,指出虽然建构主义认为社会类别不同于自然类别,社会现象主要是由人的观念建构起来的,而自然类别是自行组织的、物质的实体,其因果性力量是由内在的、独立于心智的结构建构起来的,但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以观念为核心的社会类别仍然具有客观性性质这一论断。
因为社会类别在不同程度上植根于物质,它是自行组织的现象,这种自行组织能力决定了其客观存在的特征。
他认为建构主义虽然承认像国家和国家体系这类社会类别不能独立于建构社会类别的集合体话语的,但却通常可以独立于试图解释这些类别的个人话语的,是实在的(本体论)和可知的(认识论),因此从方法论角度来说,我们仍然相信任何社会理论或国际政治理论都可以用科学实在论方式进行解释。
为此,他们注重科学方法,强调理论的超历史特征、价值中立性以及经验实证性,倾向于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界定规范概念和研究国际规范。
而英国学者大都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社会事实不同于自然事实。
对于自然事实,人们可以采取发现规律和说明因果关系的实证主义方法,但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没有办法发现规律,因为类似自然界那样的规律在社会世界中是不存在的,社会科学的目的是理解其意义。
在社会世界中存在一个由行动者通过其实践活动建立起来的意义网络,这种意义网络是社会独有的特征,这个东西是自然界没有的。
[21]人们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只有通过这一意义网络才能得以实现。
[22]因此,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可能采取与自然科学相同的方法论。
在这派学者看来,国际关系是一个涉及人类社会关系的规范性领域,它具有其自身特殊的语言、规范和价值,如权力与法律、秩序和正义、主权和人权等,国际关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来自于人们自身不同的价值观念,比如对国家在法律和和道德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对立认识。
因此,国际关系研究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阐明规律或靠法则预测人类的行为而获得理解,使用非规范性的科学方法无法解读这个涉及诸多人类道德和伦理问题的规范性领域,而只有用人文科学的方法,用直觉、判断和有感情的理解和解释才能准确把握国际关系的社会世界,理解行为体在决定采取外交方略时经常面临的相互矛盾的政治价值与目标等难题,解释国际关系实践者的思想和行为。
[23]所以英国式的研究思路与美国流行的研究思路相反,他们注重基于人类理解、判断、规范和历史的传统方法的重要性,强调理论的思辨性、历史性以及理论必然具有的价值内涵,倾向于从历史、法律和哲学的路径来研究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
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的研究宗旨,就是力图建立一种“探索国家体系的本质、外交的前提与观念、外交政策的原则、国际关系和战争的伦理”的国际政治理论。
由此可见,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所涉及的规范概念的不同,英美学者所处的不同学术传统和环境,以及两国学者对社会科学的不同解释和他们有关知识生产的不同的认识论立场,是导致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在规范研究上出现差异的基本原因。
收稿日期:
2008.02.10
【参考文献】
[1]ChristianReus-Smit.Imagining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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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olewskiJ.NormsinInternationalSociety:
EnglishSchoolMeetsConstructivists.PaperPreparedforPresentationatBISAConference.http:
//www.leeds.ac.uk/polis/englishschool/Kissolewski00.htm
[2]BullH.TheAnarchicalSociety:
AStudyofOrderinWorldPolitics.london:
MacmillanPressLTD,1995:
13
[3][美]亚历山大·
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马莎·
芬尼莫尔,凯瑟琳·
斯金克.国际规范的动力与政治变革//[美]彼得·
卡赞斯坦,罗伯特·
基欧汉,斯蒂芬·
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根据美国学者诺斯洛普(FilmerS.C.Northrop)的观点,概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基于直觉的概念,它一般可以通过直接的观察获得;
另一种是基于假定的概念,即它是人们根据某种假定,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加以认定的。
引自:
高尚涛.国际关系的权力与规范.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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