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安全知识竞赛题库word版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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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远地点作业的人员,应发给随身携带的水壶。
每个矿山应设专人供应饮用水。
饮水容器应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11、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12、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13、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
~85°
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14、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15、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
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进行硐室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
16、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
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17、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18、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当井下无污染物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
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19、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
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20、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21、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
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
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22、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
23、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24、永久性轨道应及时敷设。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25、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6、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27、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
28、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29、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30、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
31、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32、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33、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
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
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34、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35、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36、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o.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o.5m。
37、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
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38、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
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
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
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
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39、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
~15°
时,设人行踏步;
15°
~35°
时,设踏步及扶手;
大于35°
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
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40、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
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41、井筒掘进时,预测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m3/h,宜采用预注浆堵水。
巷道穿越强含水层或高压含水断裂破碎带之前,宜先进行工作面预注浆,进行堵水与加固后再掘进。
42、斜井施工,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43、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44、行人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O.5mg/m3。
45、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企业,应考虑矿床疏干问题。
直接揭露含水体的放水疏干工程,施工前应先建好水仓、水泵房等排水设施。
地下水位降到安全水位之前,不应开始采矿。
46、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
47、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48、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
49、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出现工作面“出汗"
、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
如果情况紧急,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50、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
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
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51、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52、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
53、钻凿探水孔时,若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应停止凿岩。
此时,不应移动钻杆,除派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应设孔口管及闸阀,以便控制水量。
54、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55、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56、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57、架设木支架时,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
坡度大于30°
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58、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59、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
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60、架设木支架时,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
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
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61、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62、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63、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64、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
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65、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
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66、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67、采空区应及时密闭。
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68、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69、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
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70、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71、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72、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73、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
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
74、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75、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
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
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76、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77、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78、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79、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80、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钻)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应不大于45m,中间不应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以免被运转机械损坏。
8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82、废竖井和倾角30°
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倾角30°
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
83、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84、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
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85、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86、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87、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88、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
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89、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
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90、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
91、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92、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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