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女双方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婚后拿的房产证算共同财产吗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012629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2.47KB
婚前男女双方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婚后拿的房产证算共同财产吗文档格式.docx
《婚前男女双方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婚后拿的房产证算共同财产吗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前男女双方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婚后拿的房产证算共同财产吗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种观点:
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第一:
“房产证上登记的仅是男方的名字”。
根据资料,房产证上的确只登记了男方的姓名,但不动产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公示物权,并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来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姓名,与现实中房屋是否属于共有并不矛盾,并且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很多夫妻都是在房产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姓名。
第二,“婚前财产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发生什么,婚后仍然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六条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该《意见》可以看出,婚前财产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密切且极为特殊的法律关系,对于具体的财产分割,应当以公平为核心,并且应当结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以其共同财产参与还贷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使该套房屋的物权完善化、纯净化的一个过程。
只有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才可能使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债务归于消灭,进而使设立于该套房屋之上的担保物权归于完结,当且仅当这样的情形实现之时,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才是完美无瑕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双方约定按份共有的财产,从约定;
没有约定按份共有的,一概推定为共同共有。
第二种观点:
不属于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结婚未改变按揭法律关系,丈夫为贷款合同的债务人。
在按揭法律关系中,房屋所有人和债权人(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不因为结婚而改变。
在本案件中,男方婚前按揭购房,成为房屋所有人和贷款合同债务人。
后虽结婚,但因其未变更登记,仍是按揭法律关系主体,妻子仍然未加入按揭法律关系之中。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妻子仍然在合同之外。
2、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前,为男方购买,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屋的增值是婚前财产的增值,房屋出卖的收益为男方处分婚前财产行为,应为男方所有。
3、用共同财产还贷不改变按揭关系中房屋所有权关系。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其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偿还的贷款中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予以返还。
2.虽然将婚前按揭购房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的,都属共同财产。
所以本案中甲某与以某离婚的话,虽然甲某婚后以个人工资还贷,但是因为没有约定,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某可以按照【婚后共同还贷数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x现行市场价值,来计算得出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
然后给乙某作为补偿。
篇二:
男女双方在婚后买房,签合同时签的是男方名字,现房产证还没有办理,请问现在可以加女方名字吗?
男女双方在婚后买房,签合同时签的是男方名字,现房产证还没有办理,请问现在可以加女方名字吗?
银行贷款时是两个人同时签的。
开发商说不可以,并且合同已经交到房管局备案了。
还是得找开发商,你可以先到房产局撤销备案,完了后重新在开发商那签订购房合同,但是相对应的你的按揭就得重新办理。
比较麻烦,所以开发商基本上是不会同意的。
要加上她的名字操作起来很难,你们可以写个协议约定房产共有就可以了。
另外既然现在不给你改就只能等房产证下来之后去房管局增加人名。
篇三:
婚前婚后买房的区别
婚前婚后买房的区别!
2015年03月22日08:
57来源:
凤凰房产综合
买房与结婚,是人生中的两件大事,一件可能是人生中最大的一比开支,另一件代表着进入全新的人生阶段。
而房产和婚姻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既是婚前博得丈母娘青睐的必备利器,也是离婚时财产纠纷的重要对象,甚至有夫妻因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
那么,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小编举“栗”告诉你!
夫妻本是同林鸟,房子来了各自飞。
在如今夫妻因离婚财产纠纷中80%以上涉及房产,有的甚至还打官司,不欢而散。
究其原因,现在买房很贵,而房子又是普通家庭中最值钱的商品,既然婚姻已经不复存在,争夺最后的夫妻财产不惜反目成仇。
那么,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为此,编辑整理出以下五种情况。
由于是杨女士另一半的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杨女士没有份。
一、如何区分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
买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联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
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置?
2012年2月15日,张某(男)与李某(女)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2012年3月18日,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
由于李某之前未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双方商定以李某的名义购房。
然而,好景不长,张某和李某在交往过程中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双方遂于2012年5月终止恋爱关系。
但之后原本用于结婚的房屋如何分割未达成协议,李某以张某恋爱期间的赠与为由拒绝返还张某支付的购房款。
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双方购房的目的不应影响双方购房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当抛开双方的恋爱关系认定张某付款的性质。
李某和张某之间虽未书面约定,但显然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
以李某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的内容。
房屋所有权因登记为李某名下,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
张某和李某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恢复原状,返还张某的购房款。
四、丈夫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增值房产咋分?
一对打算离婚的夫妻张某和孙某最近就因为房产分割,闹起了纠纷,打起了官司。
据了解。
2004年,张某与孙某步入婚姻殿堂,可谁想10年过去了,两人都觉得这婚姻已没必要再维持,决定离婚。
可是当两人分割财产时发现,房产问题成了麻烦事。
张某与孙某结婚后,住在男方张某贷款买的房子里,这是两人唯一的房产。
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前他签的购房合同,首付也是由他支付的,因此,房产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和孙某没有关系。
孙某则认为,虽然房产首付是张某婚前个人出的,但是首付款仅占当时房产的两成,剩下的八成房款是贷款,是两人婚后共同偿还的,因此房产属于婚内财产,有她一半。
目前房子由购买时的50万元,涨到了140万元。
张某要房子,得给她70万元。
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
律师点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屋判给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五、婚前买房婚后领产权证,夫妻离婚时不用分割
最近,邹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两人最大的争议是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
该房产是邹先生妻子婚前购买,购房款是妻子以及她父母共同支出,且没有贷款。
不过,该房产的产权证是在邹先生夫妻俩登记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
对此,邹先生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既然该房产产权证是两人婚后取得,那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他妻子不同意,她认为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跟邹先生无任何关系。
点评:
判断房屋所有权,不仅仅是看其何时获取产权证,更重要的是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
本案中,邹先生的妻子已在婚前购买涉事房屋,表明在婚前已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
婚后领取产权证,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了形式上的证明。
当然,对于夫妻婚前以及婚前的财产,夫妻间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邹先生夫妻间没有约定。
因此,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结语:
房子是婚姻的基石,尽管结婚不是为离婚,但现实有时候很残酷,如果男女双方很恩爱,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又能怎么样呢,不仅可以打消顾虑,更为爱情奠定了坚实的信任基础。
1,何为“婚前”?
何为“婚前购房”?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
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
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例如:
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
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
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
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2,“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以取得房产证为准),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
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
在偿还完所有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
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卖房者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贷款人则是房款借贷关系。
当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找贷款人借到了钱,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
在此之后,购房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贷款人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买房人买房行为得到了房产所有权是属于物权,还贷行为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且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更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公示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婚后还贷的行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财力,所可以就婚还款的一半主张由欠款一方补偿。
3,按照现行新的婚姻法,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们这样约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4,婚前财产公证: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
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二、什么财产有必要婚前财产公证?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
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婚姻财产公证。
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
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
三、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婚前财产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
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5,例子:
房子属于夫妻中一方的婚前财产,请问结婚超过8年,房屋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
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
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
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
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
春节期间,有位亲戚来串门。
谈到女儿的婚事,就认为女儿如果购买婚前房产,若不进行婚前公证,在婚后若干年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可是进行公证呢,又觉得不习惯,怕影响夫妻感情。
于是就觉得女方不应买房,怕吃亏,在犹豫不决。
这位亲戚还是搞房地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
联想到法治论坛上很多网民也不了解这个变化。
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前 男女双方 首付 购房 合同 婚后 房产证 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