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联社对账管理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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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审审计部负责人为对账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全辖对账管理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3、对账中心负责人为对账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辖对账工作运行和不定期上门对账工作,对账务核对工作质量、真实性负责。
4、科技信息部负责人为对账数据完整性、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
5、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正常贷款和表内、外不良贷款核对工作。
6、资金营运部负责人负责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转贴现、再贴现对账工作。
7、各营业网点、贷款营销部负责人负责对业务处理的正确性、及时性及本机构的对账签约、不符账务的处理和柜面客户明细账务的查询打印工作。
第八条对账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1、核实账务数据,编制往来户余额对账单(简称“对账签证单”)和对账单明细(简称“对账单”,客户到营业网点查询打印);
2、及时将对账签证单和对账单寄送客户(含其他金融机构和系统内各营业机构);
3、督促回收对账回单回执,及时核对回收的对账回单回执,并对发现的问题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4、定期核查清算中心接收、核对、反馈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辖内他行递来的对账签证单或对账单。
第九条业务部门配合对账中心进行账务核对,并负责业务部门职责内的台账登记工作,以及部门对内、对外的对账。
1、将本部门分工负责的客户对账签证单和对账单及时送达;
2、督促回收对账回单并及时交对账中心核对;
3、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台账并做好登记工作;
4、定期将业务台账与会计部门账务进行核对,在规定时间内将对账结果反馈。
第十条严密对账手续,加强内部控制。
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
所有对账单发放必须及时、全面,对账单回执收回妥善保管,未达账项及时查实、查清。
第三章对账方式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对账方式为系统内自动对账和人工对账两种。
第十二条系统内自动对账的内容是指内部往来、系统内往来等辖内资金往来业务的对账。
1、自动勾对:
清算中心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根据系统内的自动勾对关系进行内部往来和系统往来等辖内资金往来的对账;
2、对账结果:
清算中心每个工作日勾对对账结果,打印系统自动核对一致记录和系统自动核对不一致记录等内容;
3、对账处理结果:
清算中心根据系统自动勾对结果中有关不符账项的内容提示,查找不符原因,经办人员填写“勾对差错处理报告单”,经主管签字后,一份发差错信用社纠正,一份送对账中心;
4、对账记录:
经办人员在对账单收回登记簿上登记账务核对结果,并经主管审核签字;
5、整理、装订、保管对账资料。
第十三条人工对账是通过人工,运用纸介质核对账务实施的对账。
第十四条与开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对账
1、签发(或发送)对账签证单、对账单,其中:
发送是指柜面发放、邮寄、送达、投入客户回单箱、发送电子信息等各种能将对账信息反馈至对账对象的方式;
2、回收对账回单;
3、处理对账回单;
第十五条与开户银行对账
1、接受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递来的对账签证单或对账单;
2、核对账务;
3、编制未达或不符账项余额调节表报开户行;
4、调整账务(经批准后);
5、整理、装订、保管、对账签证单、对账单等对账资料。
第十六条对账事项
1、存款账户原则上签发对账签证单和对账单,核对余额和发生额;
其他账户原则上只签发对账签证单和余额核对;
2、计息账户的对账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不计息账户的对账金额仅限于本金;
3、人民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的账务核对包括往来双方的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
4、辖内往来账务核对账户余额、发生额。
第十七条对账签证单由外包投递局集中打印、投递、收回对账签证单。
客户如需要核对对账单明细的,由开户营业网点负责查询打印;
第十八条开户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内部往来和系统内往来的对方送来的对账签证单和对账单,核对完毕后,应在对账签证单和对账单各页以及本行编制的未达或不符账项余额调节表上加盖本行业务用公章,业务用公章的日期应与核对日期一致,并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同时签字,如会计主管直接参与对账工作,则按制度规定需会计主管签字的,应统一由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核对本部门的台账与会计部门账务一致性,及时将对账结果返回会计部门、对账中心。
第二十条对账中的各种查询、查复必须有书面记录。
第四章对账对象、内容和频率
第二十一条对账对象为客户(机关、企事业)、金融机构(开户行)、系统内往来机构、各业务部门等。
第二十二条对账内容包括:
存款、贷款、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系统内机构之间因日常结算、资金清算需要发生的相互存放、缴纳和借入(出)的各种款项、各业务部门按管理规定建立的台账等对账。
第二十三条对账频率取决于账户的活动和性质。
对账期分为定期对账或不定期对账。
定期对账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不定期对账根据客户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与客户之间对账对象包括存款人、借款人等。
内容包括存、贷款对账。
对账频率:
1、单位活期存款、财政性存款账户(支票户)应按月签发寄送余额对账单。
与客户另有约定的,按双方书面约定按月对账。
2、中小企业贷款及应收利息(表内、外挂账利息)账户应按季签发对账签证单寄送借款人对账,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按双方书面约定办理;
3、个人贷款及其挂账利息(不含按揭贷款、质押贷款)每年至少一次从综合业务系统中调取单户借款50万元(含)以上贷款户,逐户上门进行对账;
对单户借款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贷款户,每季对账不低于5%。
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对单户借款30万元以下贷款户,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对账。
4、不良贷款、已核销但保留追索权或因借款人破产等原因形成欠贷和挂息的、已置换贷款的,风险管理部应积极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每年至少与债务人对账一次。
第二十五条本社与金融机构之间对账对象包括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
对账内容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对账。
1、存放人民银行款项按照《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
2、省联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要求对方按月发放对账单,及时换人逐笔勾对发生额及余额;
3、其他金融机构同业存放款项,应按月向其他金融机构寄送对账签证单,对账单满页时随时寄送对方对账,与对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书面约定办理;
4、对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递来的对账单,及时换人逐笔勾对。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往来对账对象为发生内部往来业务的双方。
对账内容是指省联社辖内行(社)际之间因日常结算、资金清算和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相互存放、缴纳和借入(出)的各种款项的对账。
1、每月后次日内,内部往来双方互发对账签证单办理对账签证;
每月后五日内部往来双方互发对账单,换人逐笔勾对;
2、清算中心每月不定期查询对账不得少于三次,对账人员在“对账登记簿”上记录并签章;
3、发生系统内往来业务的双方,应定期办理有关系统内往来资金类科目的账务核对工作;
4、存放同业、联社款项,应分行别、账户按旬电话核对余额,每月及时主动查收对账单,对账单明细余额及时逐笔勾对;
5、拨付营运资金、存出保证金、拆放同业资金,每月按行别、账户签发余额对账单,与对方核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书面约定办理;
6、借入款项、调入调剂资金、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资金,每月按账户签发余额对账单,与对方核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书面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账中心与业务部门之间对账对象为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对账内容指业务部门之间根据业务规定要求建立的台账的对账。
1、对账中心按月向业务部门发出对账通知单;
2、业务部门按月、季核对本部门台账并提供数据信息交对账中心;
3、不良贷款、呆账核销、待处理抵债资产、已核销呆账贷款利息、已置换贷款的账户台账,由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每半年对账一次;
4、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台账对账,由财务会计部每半年对账一次;
5、对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由资金营运部每年至少与投资机构核对一次,并对对账记录详细记载(投资类资金账户,按季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核对账户余额明细);
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由营业部每月核对一次;
7、委托及代理个人负债由风险管理部每年与委托代理人核对一次,单位负债由信贷管理部每季与委托代理人核对一次;
8、开出信用证、保函台账对账,由营业部每季度对账一次;
9、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账户台账由资金营运部每月对账一次;
第二十八条睡眠户不再办理对账。
根据单位结算账户实际往来的情况,对一年来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生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自愿销户,转入久悬专户管理。
第五章对账流程
第二十九条对账签约
对账类型分按客户对账、按账户对账、按机构对账;
对账方式分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
电子对账用户编号分自动生成编号和原用户编号。
财政类账户采用按账户对账方式,其余账户对账类型采用按客户对账方式。
对账方式、用户编号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账单投递
1、采用纸质对账方式对账的,委托投递局投递并负责收回,交对账中心。
2、采用电子对账方式对账,科技信息部按月导入数据,客户通过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站、网上银行、自助对账终端功能自行对账。
第三十一条账单审核
1、采用纸质对账方式对账,对账中心收回对账单,扫描仪扫描登记,核对印鉴,辨别核对结果。
2、采用电子对账方式对账,科技信息部定期导入对账结果,通过集中对账系统自动处理。
第三十二条账单处理
1、采用纸质对账方式对账收回的对账单,发现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须在次月对账单中注明,由客户说明原因并加盖新预留印鉴。
2、对账中发现的不符账项,由对账中心及时通知账户所在营业网点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监测直至银企双方账务一致。
属于本社的错账,应由网点合规员通过对账系统向对账中心提出书面调账申请(未签约账户无需申请),并填制冲正凭证进行账务调整,重大差错必须及时向内部审计部、财务会计部报告;
不属于本社的错账,各合规员应与对方单位联系协助解决,确保账务内外一致。
第六章对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客户纸质对账回单,需加盖预留印鉴,个人借款对账回单需由借款人本人签字(手印)确认。
第三十四条所有对账业务由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对按期及时发出退回或未退回的对账单要区分不同类型进行管理。
对退信的对账单,月初对账中心人员将退信单位信息下发至签约网点,由营业网点负责人(合规员)组织调查退信单位的相关详细信息,及时上报对账中心汇总。
对确实无法了解的账户,一年内未通过其结算账户办理任何业务又无信贷关系的账户,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督促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所有签发的余额对账单均应按期收回,按期装订归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对账中心须按月统计对账情况。
第七章对账签证单回收
第三十八条客户退回的对账签证单回单联应由单位签章,签章为预留开户行印鉴。
第三十九条内部往来、系统内往来对账和社内部门对账必须全部按期回收对账签证单、对账通知单。
第八章对账资料保管
第四十条对账资料由对账经办人员负责原则上按季装订保管。
第四十一条采用计算机自动对账的,计算机打印的勾对结果(特别是对账不一致的结果)应比照对账签证单和对账单保管。
第九章对账差错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账中发现的不符账项,含计算机自动勾对发现的往来错误信息,必须于两个工作日内查明并确认原因。
无法查清原因,或发现可疑账务的(包括超过正常在途时间未入账的账务和其他有疑问的账务),必须向内部审计部书面汇报,不得隐瞒,内部审计部根据业务性质可要求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配合调查处理,并报对账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三条对于不符账项,属于本社错账的,应经会计主管部门确认后制作记账凭证及时调整账务,本社不能调整的,必须及时将有关差错情况报上级,提请上级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四条对于不符账项,不属于本社错账的,经合规员确认后及时在对账签证单上注明,并与对方单位联系解决,确保本社账务不错不乱。
第十章对账工作奖惩
第四十五条通过对账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和案件、杜绝案件、挽回或减少我社和客户资金损失的营业机构、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对账制度规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未履行职责产生较大风险隐患、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本社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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