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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单位已经从一些中小企业逐渐涉及到华为、中兴、富士康、TCL等大型名牌企业。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在我市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到现在已经到了及其猖獗的程度。
2、从案件性质来看,职务侵占犯罪、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等传统经济犯罪案件居多,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则不断开始出现。
我国刑法规定的几十种经济犯罪基本上都有涉及,但职务侵占犯罪、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等传统经济犯罪案件是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经济犯罪也“与时俱进”,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企业财产或者收受他人回扣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则开始出现。
3、从犯罪主体看,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业务员、财务、会计、仓库保管员,有少数的则是技术人员或者其他生产工人或勤杂人员。
这些人员接触企业产品、资金或者其他产权的机会比较多,因而也比较容易见财起义,大肆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
这里举的例子大家都可能听说过,一段时间在网络、报纸上都有大量报道,这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这个案件的案情:
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均为30岁出头的工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3年有余,系华为传输部技术人员,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2001年7月至9月,王志骏等3人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2003年6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执行逮捕,后被法院判决。
4、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有组织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
犯罪分子能实施经济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势,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
而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犯罪成功后则及时转移赃物,销毁罪证,造成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取证难、追赃难。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专业性、智能性特点和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尤为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分子素质相对较高,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贸易、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在美国等许多国家,把这方面的犯罪称为“白领犯罪”;
(二)大多数犯罪分子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在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
(三)作案时手段狡诈,这是经济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侵占企业财产时今天偷一点明天拿一点,蚂蚁搬家,积少成多;
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
(四)作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企业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
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公安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
5、从犯罪形态看,结伙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加,"
窝案"
、"
窜案"
多。
在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有的还表现为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外人员内外勾结,因此,结伙作案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几乎全部是结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
一些企业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
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
一起干最保险"
。
不再是"
单兵作战"
的个人,而是"
利益均沾"
的集合体。
另外,而有的犯罪分子在赏到实施经济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的甜头后又连续作案,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或者寻找其他经济犯罪机会。
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我个人认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法制不够健全,作为我们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力度不够。
这些实际上都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在这里就不去多讲,也对在座的没有多少益处,大家知道有这个原因就可以了。
(二)从企业自身而言,基本上是因为企业疏于管理、监督和防范,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才导致了他人乘虚而入。
我个人认为,企业自身存在的监督、管理漏洞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猖獗的最主要原因。
有的企业只注意业务开展、规模扩大,而轻视安全保卫工作,门卫形同虚设,有的企业仅仅在企业门口设立一个象征性质的保安,不管是企业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外人员都可以随意进出不用登记,因而犯罪分子可以将企业的财物轻易带离企业;
对企业的财务室、仓库、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关键场所,这些场所是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主要场地,但我们企业有的没有专职保卫,有的设立保卫但没有多大效果,大多数企业在这些关键场所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规章制度不完善;
有的企业领导疏于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甚至把一些有这样或那样劣迹的人员安排到要害岗位,为他们伺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有少数管理人员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差,工作不负责任。
管理、监督制约不健全、不到位,忽略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康和完善,未形成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形成"
上级没时间监督;
同级没有胆量监督;
部门内没人能监督;
一般人员不知情无法监督;
"
董事不管事,监事不监事,股东成摆设"
的局面。
(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犯罪人格是驱使他们实施经济犯罪的"
助推器"
,这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大肆实施经济犯罪的另一主要原因。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高级管理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还是业务员、仓库保管员、技术人员,他们大多不懂法,不知道这样做是犯罪,有的虽然知道这样做不行但认为现在哪个企业的人都在这样干,“法不责众”。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我们抓获的大多数犯罪分子,基本上有不正常乃至畸形的犯罪心理状态及人格缺陷。
当前,实施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心理状态及人格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
见钱眼开"
、贪图享乐型。
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经济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诈骗、收受回扣、挪用侵吞企业资金。
如我们邹平县一家企业的司机陈某,为了达到贪财图利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采取虚报委托收的部分货款等手段,疯狂地侵占企业资金三百多万元,用于其个人挥霍、赌博。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型。
不少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
鸵鸟心态"
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经济犯罪而丢掉自己的工作,希望"
鱼与熊掌"
兼得;
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型。
有些企业工作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
有些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
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
有些老员工认为自己为企业工作了好多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有机会该捞一把,为以后留条"
后路"
,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
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以前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如我们侦办的深圳市某企业的副总经理谢某,虽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但家境并不富裕,认为自己为企业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多年,企业现在赚了那么多的钱自己却过得寒酸,心理极不平衡,便想趁仍其有权之机捞一点补偿,于是利用自己掌握的物资供应大权大肆进行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等犯罪活动。
四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型。
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
在我们邹平,这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的人富得流油,住毫宅,开高级汽车;
有的人却一贫如洗,或者基本解决温饱。
而在我们民营企业,大多数的人员都是来自于外地,在经济上大多都不是很富裕,面对这一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
知足常乐"
,而少"
人比人气死人"
的不现实的烦恼。
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
富者"
尽快"
缩小差距"
,或者"
跑步致富"
,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
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都是“有权有机会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经济犯罪现象普遍存在,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
此种"
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
别人有的我也要有"
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
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和"
敢于冒绞首的危险"
的巨大动力。
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人员尤为突出。
五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这种人崇尚"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
在"
有权、有机会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
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有些本来就是好赌的人员,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企业财产,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企业资金被越吞越多。
六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
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
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
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企业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到另外的企业去另谋出路;
当然,有些是听到查处的风声后才跑的。
他们有什么心态呢?
有的认为,我捞了就跑回老家,你企业也没有办法找我;
有的认为,我悄悄拿的,或者大家都在拿,企业不会知道等等。
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的经济犯罪及其认定、处罚
我个人做了一下初步统计,按照我个人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经济犯罪有100多个,常见的有二、三十个。
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简单介绍职务侵占犯罪、挪用企业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共六个犯罪。
(一)职务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它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从犯罪主体而言,即哪些人才能够构成本罪,它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咱们在座的都应该算是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贪污犯罪,这个主体不同是职务侵占犯罪与贪污犯罪最根本的区别,所以我们实际中许多人都将这个区别搞混淆,把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叫做贪污犯罪是错误的;
从客观行为表现而言,它必须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通过欺骗、侵吞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着重要注意的是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你是部门经理你有调度企业物资权利、财务有保管企业资金权利、业务员有临时控制企业财产权利等,如果不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没收财产。
举例:
陈某系深圳某民营企业出纳员,从一九九九年至二00一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偷支本企业在银行的存款、监守自盗等手段,先后作案三十六次,侵占企业资金三百多万元,后恐怕罪行暴露,销毁部分单据后携款潜逃,被我们抓获归案,我们破案后,追缴赃款一百多万元,对企业造成损失二百多万元,去年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挪用企业资金犯罪
所谓挪用企业资金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至于如何认定本罪,与认定职务侵占犯罪差不多,这里我就不重复,他们二者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犯罪是要将企业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而本罪没有这个目的,犯罪分子只是想暂时挪用,挪用之后要归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公安局二00一年破的一个案件,犯罪分子吴某系我们深圳某民营企业出纳员,大家可能听说过,他喜欢买福利彩票,当然买福利彩票是国家提倡我们应该积极拥护,但我们这位吴某呢却迷上了它,梦想着哪天能够中头等奖,于是把他那点可怜的工资余额全部投入之后却只中了几十次的十元、五十元等奖,后面一狠心,干脆将自己经手的企业现金拿出来买福利彩票,前后总共利用职务便利拿企业现金一百多万元,部分买了福利彩票,部分买了名牌服装、首饰。
(三)企业人员受贿犯罪
一提起受贿,许多人都以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犯这样的罪,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可能有这样的犯罪,这是当前的主要错误观念,所以我们抓获的许多企业人员受贿犯罪分子,他们都不承认自己犯罪,最多认为自己是犯了错误。
所谓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就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认定本罪:
本罪的主体方面,与前面的职务侵占犯罪、挪用企业资金犯罪主体相同,我就在这里不重复;
他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实际生活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我们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与其他企业经济往来中,违反企业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自己所有的行为。
最高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公安局二00三年破的一个案件,犯罪分子李某系我们深圳某民营企业业务员,他负责该企业某种产品的销售,他的其中一家客户广州某企业,为能够从李某手中买到比市场价格更便宜的产品,于是以给百分之一的回扣为诱饵,于是,李某以比较便宜的价格将该企业的产品卖给了广州某企业,在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李某共收取回扣一百多万元,全部进入了自己的腰包。
(四)盗窃犯罪
所谓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犯罪比较好认定,在座的应都理解,我在这里就不解释。
我们在讲职务侵占犯罪时已经说过,如果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盗窃就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就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情节非常严重的,最高可以处死刑。
我在南山分局工作期间遇到的一个案例,我们南山某珠宝加工企业,有两位员工甲、乙,因为贪图虚荣,就产生了利用企业管理漏洞盗窃企业珠宝的念头,于是,每天蚂蚁搬家,每天利用工作接触珠宝机会,每天偷一点放在生产车间的厕所,下班后再潜入厕所再取回,前后工盗窃珠宝价值一百多万元。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所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认定:
这个也比较简单,我这里就不费时间解释。
最高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是讲一个我在南山分局工作期间遇到的案例,我们南山南油某珠宝首饰加工企业,该企业有一位员工,因为对企业不满,于是产生了报复企业的念头,他是怎么报复的呢?
他是每天都要在生产车间加工珠宝首饰,他乘他人不注意,每天都将手中经手的珠宝首饰原材料仍到下水管道里面,一直到该企业的下水管道被彻底堵住,请管理处的人来检查下水管道时候才发现,下水管道里面全是珠宝首饰原材料。
(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什么叫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说起商业秘密,我们深圳的许多企业也存在许多误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
A、我的企业无秘密。
我们办案中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遥远。
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
如我们企业,我们企业的客户名单、进货价格、进货渠道等等都是我们企业的商业秘密举,只要我们企业对这些加以了保密,因此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B、我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
有些企业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
C、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
自大狂"
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
商业秘密"
,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而且,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
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
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
此外,刑法还规定: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
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1997年11月13日,即我国新刑法开始实施不到一个半月,我市破获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便是因为职工“跳槽”后又自立门户引起的。
犯罪嫌疑人周晓峰、朱志强、朱德雄、刘哲存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的职工,1996年10月,周晓峰瞒着深圳市同洲公司进入广州天意达电子有限公司,同月,周晓峰又将朱志强介绍进入天意达公司。
在天意达公司期间周、朱2人发现LED电子显示屏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销售利润相当可观,萌发了自己创办公司的想法。
二人商议决定:
充分利用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将公司名称命名为“广东同洲电子有限公司,”再想办法得到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为以后广东同洲公司发展做准备。
1996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LED元器件的广东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成立,犯罪嫌疑人有意混淆与“深圳同洲”的关系,并企图利用“深圳同洲”的市场、品牌和技术获得发展。
在“广东同洲”的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周晓峰并没有脱离“深圳同洲”,而是利用双重身份,着手为“广东同洲”承揽LED电子显示屏的维修和制造业务。
朱志强以利诱手段唆使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显示屏制版委托单位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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