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的要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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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
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其中过火面积8490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83万元。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建设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大型礼花焰火燃放活动;
有关施工单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配合建设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监理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采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的问题监理不力;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问题监管不力。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央视和施工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擅自组织违规燃放超标准的烟花爆竹,他们的违规行为造成了火灾隐患,并直接导致了这起火灾的发生。
因此,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非常明确。
(一)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做了如下明确: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3、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1)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3)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4)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5)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6)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明确履行程序的基本要求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履行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携带监督检查设备。
(二)举报投诉的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三)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的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在后面的内容介绍)
(四)临时查封程序
1、临时查封的条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2、临时查封期限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3、临时查封的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临时查封的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5、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
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6、临时查封的解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五)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强制执行的要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2、强制执行的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4)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5)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4、强制执行的中止或终结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1)第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自动消防设施检查的基本要点
通过多年的消防监督检查,本人对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查基本要点做了简要归纳:
(一)消防泵。
方式一:
将水泵房内消防泵电控箱上的联动开关置于手动位置,逐个启、停各泵开关,各泵应相应动作,查询消控室,应有相应信号反馈;
检查完毕后,将前述联动开关置于自动位置。
方式二:
在消防控制室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启泵按钮,相应泵应动作,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信号反馈。
(二)防排烟风机及系统。
同消防泵方式一和二。
(三)应急广播和事故现场讯响器。
将消防控制室中控台上的应急广播联动开关置于手动位置,逐个启、停各楼层的广播,现场查听效果是否正常。
(四)防火卷帘。
启、停防火卷帘两侧的任一升降按钮,卷帘应能正常升降;
运行时应平稳顺畅、无卡涩现象,关闭应严密,消防控制室应有信息反馈。
由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直接启动升降任一处防火卷帘,查看卷帘升降情况,消防控制室应有信息反馈。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在最不利点做末端放水试验。
先查看末端试水装置上压力表的静水压力,再打开末端试水阀门,查看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上的动水压力。
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均应不小于0.05MP。
放水后水流指示器应有信号送到消防控制中心,5min内应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方法二:
打开报警阀组上的试水阀门,约60s后水力警铃应报警;
压力开关应能自动启动喷淋泵,并有信号送到消防控制中心。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摘掉一个探测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故障报警信号;
触发任意一个探测器(如对一感烟探测器进行吹烟)或按下手动报警按钮,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摘掉一个探测器,同时触发另一个探测器,控制设备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在消防控制室和水泵房、发电机房等处使用消防电话,消防控制室与相关场所能相互正常通话。
(七)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应能自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且持续照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重新接通主电后,应自动转换回原始状态。
(八)联动检查。
将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联动开关置于自动位置,在任意楼层触发一个探头(或手报),消防控制室应立即显示火警信号,并自动启动应急广播和事故现场讯响器(声光报警)和消防泵、排烟风机;
切断非消防电源;
下降防火卷帘;
关闭常开式防火门窗;
电梯迫降到一层并锁定等。
各项均应有反馈信号反映在消防控制室的中控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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