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造林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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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植补造选择在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较低,目的树种较少,分布不均,林下更新不良,林分结构单一,林地生产力低下,郁闭度较低(0.2—0.49)的林分;
林间空地和“天窗”分布较多,造成大面积林地浪费的林分;
除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和灌丛湿地以外的,覆盖度较低、分布不均的低效灌木林的场地中实施。
更新造林场地的布置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便于施工。
(二)树种选择
造林树种选择要体现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的原则,提倡营造树种有生态互补作用的混交林,营建乔灌草复合结构的人工群落。
林区天保工程人工造林以兴安落叶松容器苗为主,白桦、樟子松、云杉为辅,也可适当选用大果沙棘、蓝莓、五味子、西伯利亚红松等经济林树种,及林区特有的花灌木。
补植补造根据林地目的树种林木分布现状,现有林木分布比较均匀的林地采用均匀补植;
现有林木呈群团状分布、林中空地及林窗较多的林地采取块状补植。
补植补造可选择兴安落叶松、樟子松、云杉、西伯利亚红松、白桦等树种。
(三)栽植密度
一般要求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栽植密度确定为167株/亩;
疏林地的栽植密度确定为150株/亩。
补植补造平均栽植密度确定为80~100株/亩。
补植后,现有林木株数、现有珍贵树种幼苗幼树和新植苗株数之和应达到合理密度以上。
(四)造林苗木
二期天保工程人工造林、补植补造必须采用兴安落叶松容器苗。
其他造林树种可适当采用裸根苗。
1、容器苗
执行《LY1000容器育苗技术》的规定。
兴安落叶松1—0型苗高≥10cm、地径≥0.2cm;
2—0型苗高≥25cm、地径≥0.3cm;
1—1型苗木不得低于Ⅱ级裸根苗标准:
苗高25cm—35cm、地径0.3cm—0.4cm。
2、裸根苗
除兴安落叶松以外的其他造林苗木,应使用《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规定的Ⅰ、Ⅱ级苗木。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应选用优良种源、良种基地的种子培育的、并达到《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规定的Ⅰ级苗木以及优育无性系苗木。
营造经济林,执行《LY/T1557—2000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树种,应选用品种优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的苗木。
(五)整地方式
1、穴状整地
适用条件:
穴状整地适用于各林种、各树种和各立地条件,尤其是坡度较大、易水土流失的造林地整地。
整地规格:
穴状整地采用方形坑穴,穴径规格为50cm×
50cm,穴深为30cm,土壤瘠薄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到20cm。
大苗造林、经济林、培育大径材的用材林以及速生丰产用材林整地规格要大些,穴径规格60cm×
60cm,深度宜在40cm以上。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整地规格100cm×
100cm,深度为30cm以上。
2、带状整地
带状整地适宜于山地缓坡、森林草原、森林平原及其过渡带的各林种的造林地整地。
带状整地要沿等高线进行。
带状整地规格为带宽60cm以上,深度40cm以上。
带长根据地形确定,每隔一定距离应保留长为0.5m~1.0m自然植被
3、整地时间
①在造林一个月前或上年秋、冬季进行整地。
在有冻拔害的地区和土壤质地较好的湿润地区,可以随整随造。
②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整地,可在雨季前或雨季进行,也可以随整随造。
(六)造林方法
1、植苗造林
栽植穴的大小和深度应适当大于容器,以便容器苗植入。
苗木要栽直,填土一半后提苗踩实,再填土踩实,最后覆上新土。
栽植时要去掉苗木根系不易穿或不易分解的容器。
2、栽植深度
根据立地条件、土壤墒情和树种确定栽植深度,一般应略超过苗木根颈。
半干旱地区可适当深栽。
3、苗木处理
苗木出圃前2~3天要灌溉,起苗应与造林时间相衔接,做到随起、随运、随栽植。
起苗过程中,要注意保护顶芽,保持容器内根团完整,防治容器破碎,切断穿出容器的根系,不能硬拔,严禁用手提苗茎,不宜在大风天起苗。
运输苗木要根据运输距离,采取相应措施,利用塑料筐、胶合板包装箱、铝制包装箱、自制托盘等辅助器械,轻拿轻放,严防容器破损、土坨松散、碰伤苗木,要做到根部湿润不失水,运输时不得风吹日晒,防止苗木发热风干,必要时要洒水。
苗木运输到造林场地要及时栽植,为避免根部失水过快,可搭建苗棚进行遮阳。
造林时根据树种、苗木特点和土壤墒情,对苗木进行修根,也可采用促根剂、保水剂、蒸腾抑制剂和菌根制剂等新技术处理苗木。
(七)造林季节
1、春季造林
应根据树种的物候期和土壤解冻情况适时安排造林,土壤解冻到适宜深度即可进行,一般在苗木萌动前完成。
2、雨季造林
要注意雨情动态,适时造林,以下过一、二场透雨、出现连阴天时为最好时机。
因涉及更新造林成果收买,雨季容器苗造林和补植必须于7月15日前完成,否则纳入下一年计划收买。
3、秋季造林
降水量明显较少,土壤仍较湿润的年份,可进行秋季造林,在树木己经落叶至土壤不结冻前完成。
第七条造林前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林管局主管部门对造林作业设计进行审查。
林管局对造林作业设计成果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以经批准的造林规划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
作业设计的成果包括:
①作业设计说明书,包括建设任务来源、规模、技术措施、分别落实造林小班的面积、整地规格、种苗、抚育措施及投资预算、工程管理办法等。
②作业设计图,包括以造林小班为单位的小班图(1/10000或1/5000),植穴布置及树种安排图(局部大样),植穴规格、栽植的平面及剖面典型设计图。
第八条实行造林合同制管理。
天保工程人工造林、补植补造必须由林业局与本局营林专业队、营林工队或职工个人签订造林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面积、造林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造林合同一经签订,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
各林场对本辖区内所发现的擅自转包或分包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不调查、不处理的,林业局主管部门要追究该林场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造林合同执行过程发生合同纠纷时,由林场与承包工队或个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造林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但投标单位必须为本局营林工队。
营林工队的资质条件:
(一)必须有林业局正式工队番号。
(二)具有林业初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具有林业中级工以上技能工人2名以上。
营林工队的资质由林业局根据以上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报林管局森林经营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指导和造林过程管理制度。
天保工程人工造林、补植补造项目,要严格开展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和中间技术指导工作,林业局各级技术人员对造林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测,确保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和每个造林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实行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制度。
继续实行造林质量三级检查验收制度,由作业单位自检、林业局主管部门全面检查验收和林管局抽检。
作业单位和林业局每次检查的数据存储于相应的造林档案中。
(一)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
面积核实率、造林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造林成活率及高生长情况。
(二)抚育检查内容:
抚育率、抚育的工作质量、管护情况、保存率以及高生长情况。
第十四条检查验收办法
(一)作业单位自查。
造林当年,以林业局与作业单位签订的造林承包合同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作业单位管理部门(林场或经营所)组织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报林业局主管部门。
(二)林业局全面检查验收。
在作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林业局以林管局下达的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对各造林作业单位造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和验收报告,报林管局营林主管部门。
(三)林管局抽样复查。
在林业局验收报告的基础上,林管局造林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抽样复查,汇总报国家林业局。
抽样复查结果作为兑现责任状的依据(四)造林合格
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达到80%以上为造林合格,迎接国家造林核查时候以国家标准为准(五)造林改进措施
①补植
当年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开展补植,当年成活率41%以下需要重新造林,迎接国家造林核查时候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方法。
采取随机、机械、分层抽样等方法进行抽样,被抽中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造林质量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
第十六条实行对造林综合评价制度。
对每个林场进行检查后,检查人员必须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值为:
面积核实率占30分;
质量情况占40分;
综合管理占30分。
综合管理由下列项目构成:
作业设计率、档案建立率、检查验收率、抚育率、管护率。
第十七条实行造林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林业局将国家投入按照各工序进行分解,其中直接费用需占投入总额的95%,包括苗木、整地、栽植、抚育、补植、苗木运输、苗圃补贴等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投入总额的5%,主要用于各级实施方案编制、检查验收、监理制试行、档案管理、作业设计等费用。
林业局根据各造林工序和完成质量,分阶段支付造林资金。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造林资金的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造林档案管理制度。
林业局要加强本局造林项目管理,应用电脑设备建立造林档案,建设林业局、林管局造林管理信息体系,逐步完善网络数据上报与查询。
第十九条实行造林奖惩制度。
各级造林主管部门在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造林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入造林绿化工作,提高造林质量。
因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安全生产营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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