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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日知录》导读(14)
赵俪生
载《赵俪生文集第三卷》
丘浚《大学衍义补》曰①,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
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浙十九也。
考洪武中(据《诸司职掌》)②,天下夏税、秋粮以石计者,总二千九百四十三万馀,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万二千馀,苏州府二百八十万九千馀,松江府一百二十万九千馀,常州府五十五万二千馀,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为重,其粮额比天下为多。
今国家都燕,岁漕江南米四百馀万石以实京师;而此五府者,几居江西、湖广、南直隶之半。
臣窃以苏州一府计之,以准其馀。
苏州一府七县(时未立太仓州),其垦田九万六千五百六顷,居天下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馀顷田数当中,而出二百八十万九千石税粮,于天下二千九百四十馀万石岁额之内:
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日:
③五季钱氏税两浙之田④,每亩三斗;宋时均两浙田,每亩一斗(宋淳祐元年鲍廉作《琴川志》曰⑤,国初,尽削钱氏白配之目,遣右补阙王永、高象先各乘递马均定税数⑥,只作中、下二等。
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
取于民者,不过如此。
自熙[宁][元]丰更法,崇[宁][大]观多事,靖[康][建]炎军兴,随时增益。
然则宋初之额,尚未至一斗也。
)元人中国,定天下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升。
(《元史耶律楚材传》。
)至于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税亦不过三升、五升,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
于是天下之民,咸得其所。
独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
今之粮重去向,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
请言其故:
国初籍没土豪田租,有因张氏义兵而籍没者⑦,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没者⑧;有司不体圣心⑨,将没入田地,一依租额起粮,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
民病自此而生。
(《宋史》言,建炎元年,籍没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减租三分⑩;洪武初,未有以此故事上言者。
)何也?
田未没入之时,小民于土豪处还租,朝往暮回算了。
后变私租为官粮,乃于各仓送纳,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
(王叔英《疏》亦言,输之官仓,道路既遥,劳费很多;收纳之际,其弊更多;有甚于输富民之租者⑾。
自洪武时已然矣。
)愚按:
宋华亭一县,即今松江一府,当绍熙时秋苗止十一万二千三百馀石⑿;景定中⒀,贾似道买民田以为公田,益粮一十五万八千二百馀石;宋末官民田地税粮共四十二万二千八百馀石,量加圆斛;元初田税比宋尤轻,然至盛德间没人朱清⒁、张碹田⒂,后至元间,⒃又没入朱国珍、管明等田,一府税粮至有八十万石;迨至季年,张士诚又并诸拨属财赋府、与夫营、围、沙、职、僧道、站役等田;至洪武以来,一府税粮共一百二十馀万石。
租既过重,民不能堪,于是皇上怜民重困,屡降德音,将天下系官田地粮额递减三分、二额外(即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诏书⒄),松江一府税粮尚不下一百二万九千馀石。
愚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
以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
向蒙恩赦,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永乐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欠、折收、轻赍,亦不下数百万石。
折收以后,两奉诏书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门摊、课钞,悉皆停征。
前后一十八年间,蠲免、折收、停征,至不可算。
由此观之,徒有重税之名,殊无征税之实。
……
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
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当中。
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凡言‘石’者,皆以官斛。
)少者不过一石有馀。
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
少亦八、九斗。
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⒅;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
故既减粮额,即当禁限私租。
上田不得过八斗,如此,则贫者渐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贫。
《元史成宗纪》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时成宗即位),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岁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输租如故,则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贫民也。
宜令佃民,当输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数。
从之。
⒆(明代宣德十年五月乙未刑科给事中年富亦有此请。
⒇)盛德八年正月己未诏,江南佃户私租过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21]。
前一事为特恩之蠲,后一事为永额之减,而皆所以宽其佃户也。
是则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22]。
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
是二十倍于官税也。
降及中等,租犹半之。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竟然受利。
望令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23]。
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
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以下,则公开号为“田主”矣。
注:
①邱浚,明琼山人,景泰进士,《明史》卷181有传。
著述多种,《大学衍义补》为增补宋束真德秀《大学衍义》而著,书160卷,此段在卷24。
②《诸司职掌》是晚明一时流行的政书,后世未见收录。
③杜宗桓,《明史》无传,可能是常熟县地方人士。
周忱,《明史》卷153有传,吉水人,永乐进士,宣德中为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
杜上书恐在现在。
④钱氏,指五代时之吴越国,自钱镠(liu留)创业,至钱俶归宋,祖孙兄弟据江浙70余年。
⑤《琴川志》为常熟地方志书。
常熟,县治前后有七横港,西出虞山,东入运河,如琴之七弦,故名。
⑥王永为王珪曾祖,珪《宋史》卷312有传,传首有永事(见中华本页10241)。
⑦张氏,指张士诚。
《明史》卷123有传。
士诚泰州人,以贩盐为业,盐丁苦于重役,而起事,推士诚为首。
称王号。
后为徐达所俘,至金陵自缢。
⑧所谓“虐民得罪者”,或指沈万三(松江)、史有为(嘉兴)、黄旭(苏州)、纪定(湖州)等。
⑨“有司不体圣心”云云,是杜宗桓曲笔,时在宣德,上距洪武不远,不敢直指皇帝。
⑩见《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中华本页4191)。
减租,《宋史》作“二分”,顾氏作“三分”。
⑾王叔英,明初,黄岩人。
建文时为翰林修撰,‘靖难’兵至,自缢。
此见所著《静学文集》。
⑿绍熙,南宋光宗年号(当公元1190~1194)。
⒀景定,南宋理宗年号(当公元1260~1264)。
⒁盛德,元成宗年号(当公元1297~1307)。
⒂朱清、张碹事,见柯绍态(凤荪)《新元史》卷182。
⒃元朝有两至元年号,一为世祖年号(当公元1264~1294),一为惠宗(顺帝)年号(当公元1335~1340)。
⒄见《明实录宣德实录》卷63。
⒅缗(mín民):
量词,一贯(一千文)。
⒆[21]分见《元史》卷1八、21《成宗纪》一、四(中华本页387、457)。
⒇见《明实录英宗实录》卷5。
[22]见《汉书》卷24《食货志》上(中华本页1137)。
[23]见《陆宣公奏议》卷22。
讲:
这是顾炎武《日知录》千余条《札记》中最长的一条,全条分八个段,5000馀字。
(《日知录》中最短的一条,只有9个字,即卷13“召杀”条,文曰:
“巧召杀;忮召杀;吝召杀。
”)此处选取八段中之前两段与后两段,前者言官田之粮,后者言私田之租。
是研究明清之际江浙(旧称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地域“重税”问题的重要依据资料。
在言官田粮税之重的几个段落里,顾氏钞引了景泰、天顺年间邱浚《大学衍义补》中的一段重要典型材料,和宣德年间周忱担任江南巡抚时常熟地方人士给他的一封“上书”,“上书”中虽不无曲笔,但总的叙述是好的,以一个地方人士的身份说清楚了“重税”的本源。
兼以顾氏以一个历史学家的身份,又增加进去了汉、唐、宋、元的若干历史对照,更能增加阅读者的理解。
顾氏在写了官田税粮之重之馀,最宝贵的,是又写了江东地主私租之重。
而且他把这二者联系在一路了。
在一段未被咱们引录的文段中顾氏写道,“嘉靖二十六年,嘉兴知府赵瀛创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
苏、松、常三府从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为一则。
国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
事之不平,莫甚于此!
”像这些文段,都反映顾氏以一个昆山、常熟身世的缙绅地主人物,在科学研究眼前,能够游离开地主阶级的阶级局限性,写出了官田重税的繁重负担到头来仍是转嫁到农人身上的惨重史实。
所以他严肃提出“故既减粮额,即当禁限私租”,这几句话,在十七世纪写出来是不容易的,带有时期的民主气息。
顾氏虽然限于时期局限,还不可能知道人类财产私有制的逐渐深化;但他已经试探到问题的边沿了。
试看他谈,汉代把土地私有者叫“豪民”(按,有时又叫“豪强”、“豪猾”,意为不遵法规,欺压小民之人),唐朝把土地私有者叫“兼并之徒”,到宋朝则公开号为“田主”矣。
这就是土地私有权在封建社会中的慢慢深化和合法化。
为了帮忙读者深切钻研那个问题,请参读梁方仲《近代田赋史中的一种奇异制度及其原因》(《大公报史地周刊》)第23期,1935)及周良夜《明代苏松地域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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