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997222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87.79KB
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Word格式.docx
《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
程序
婚约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
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禁止结婚的疾病
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农村
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申请
审查
登记
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
婚约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
事先约定。
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
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
事实婚姻下,以夫妻名义生活,
周围的邻居、同事、亲
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
情况。
案例:
有这样一个“老夫少妻”都犯重婚罪的
案例,65岁的老人和他的24岁的妻子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
这
位老人20多年前经人介绍结识王某,
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认为很合得来,想
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当时正值“文革”
末期,老人因被怀疑有历史问题,因而
无法领取结婚证。
于是,二人便同居了,
后来还生了一个女儿。
20多年过去了,
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没
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周围的邻居一直以
为这是一对老夫妻。
二年前,老人退休后闲不住,开了一
家小卖店,因为人手紧就雇了个外来
妹。
姑娘的到来为老人一家解决了不
少困难,老夫妻视之如女。
可就在老
人患病住院期间,老人一直由姑娘照
顾,这样一来老人逐渐对姑娘产生了
好感,病好以后,和姑娘的关系越来
越密切,老太太看不下去,就搬到别
处去住,没想到两人竟在1995年4月
到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
一时间,人
们议论纷纷。
有的说:
“老头子不是结婚了吗?
孩
子都20好几了,怎么又娶了个小老
婆?
”知情的人解释说:
“他和老太
太从来就没有领过结婚证,这次和姑
娘结婚时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正式的
婚姻登记手续,也算合法”。
老太太
咽不下这口气,不信做了几十年的夫
妻就这样任人摆布,于是到法院把二
人告了下来。
法庭上,老人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说,
虽然二位老人一直生活在一起,但是二
人之间属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老
人和姑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建议法
院驳回自诉人的控诉。
姑娘更是振振有
辞,声称自己是初婚,并在婚姻登记机
关领取了结婚证,因而,其行为根本谈
不上是重婚,更谈不上是犯罪了。
法律
明确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
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
婚罪。
一对老人没办过结婚登记,
不是等于没结过婚吗?
没结
过婚的人怎么会犯重婚罪呢?
这就牵涉到我们
前面讲的事实婚
姻的认定问题了
事实上二位老人共同生活了
20余载,并将女儿抚养成人,
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在
这种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
况下,与他人结婚,即使办
理了结婚登记,也触犯了法
律,尽管他不懂他与老太太
的这种关系已经受到了法律
的约束,但是,法律是无情
的。
再说那位姑娘
她的确是初婚,也办理了结婚登记,
看起来是合理合法的,不应受到法
律制裁。
但是,她和老人一家一起
生活了2年,是知道老头和老太太
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有一个女
儿。
也许她还会说,不懂什么是事
实婚姻关系,但这并不能作为其免
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生活中,因为环境和从事的职业不同,有些人
对法律的了解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但是我
们不能说,因为我们不知道,就不受法律约束,
姑娘的行为并不能取得人们的同情,人们只能
对二个法盲感到悲哀,最终在他们的生活道路
上留下一段铁窗生涯的记忆。
而他们之间所谓
的夫妻关系从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那一天起
就解除了,还谈什么婚姻的幸福美满呢?
所以,
人们应该认识到,法律对于家庭生活同样重要。
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
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当事人可
以通过申请撤销,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
去法律效力。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
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
第三节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与子其他家庭成员
女关系间的关系
家庭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
妻
关
系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
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1:
王女士与李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次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
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
2005年7月,
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
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月
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
元。
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
财产?
分析:
根据现代立法思想,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
定: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不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因医疗
事故而获得的赔偿费是医疗机构对她身体
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她未
来生活的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故这笔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医疗
事故赔偿款应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李某
无权要求分割。
案例2:
小王今年16岁,打算与同学一起出国留学,
小王父母于两年前离婚,小王是否有权要
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
分析:
《婚烟法》规定:
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
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当然,随
着子女成长抚养费、教育费的不断增加,子女
可以要求不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增加必要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费用增加多
少,由离婚夫妇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父或母有给付
能力的,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
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
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
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
是
对于子女的上学费用,是指接受正常教育
的费用,一般以抚养子女到成年(18周岁)
为止,对于自费留学则应视情况而定。
若
父母有能力而且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当然
可以支付,若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或者不
愿意支付,子女无权强求父母支付相关费
用。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的生活补助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法 法律 基础 培训 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