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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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指导的分类\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缔结方式
7.行政救济\途径
8.行政复议机关的分类
9.行政诉讼被告\审理案件依据\权限\受案范围\诉讼阻却情形\行政诉讼构成要件(论)\行政案件执行根据
10行政追偿\被追偿人
11行政处罚种类和原则\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
12行政立法\效率原则\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的原则
1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等有关行政许可内容
14.行政赔偿概念、特征(论)\方式\归责原则
15.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行政不当
16.即时强制\强制执行措施概念、种类和对象\行为罚的概念
17.国务院地位\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
18.当事人的分类\被告的特征
19.行政判决的概念
20.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的作用(论)\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审理案件不公开的情形
2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案例分析是行政处罚管辖\行政诉讼法院的审理结果\判断谁是原告和被告\判断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注意问题:
1、考题具有很大的重复性。
已考过的知识点会一字不差的出现,也可能在变更题型后出现。
2、复习时要学会:
某些简答题可以以论述题方式出现,某些已考过的论述题会以简答题方式出现。
概念可以以填空方式出现,也可以在简答题中出现。
3、要熟悉课本和法律条文才能做好单项和多项选择题。
4、从以往试卷分析,考题比较多而分散,但不难,大都是需要记忆的,所以必须多看书。
5、在考试时遇到不会的题目,不要空白,要在试卷中找一下有没有合适的答案。
6、行政许可和行政诉讼证据是这几年新增加的内容,在考试中一定会出现。
四.考试重点: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重点比较零散,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更重要。
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条文。
2.掌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受理范围、管辖机关、申请期限、决定内容等。
各章考试重点知识点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从概念中应明确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经调整后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
三要素。
3.行政法的法源:
从法律效力来理解。
4.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从行政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及法律作用来理解。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2.明确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和具体要求。
第三章:
1.行政主体的概念
2.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联系教材体系。
第四章:
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概念
2.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注意派出机关的地位。
第五章:
公务员:
1.公务员的概念
2.行政职务关系:
注意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具体情形。
第六章:
被委托的组织和被授权的组织:
1.被委托的组织和被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2.特别注意两者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
1.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1.注意与第十六章行政监督的区别:
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分类:
重点掌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效力:
4个力,注意相互的关系
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
联系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十章:
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主体:
注意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主体。
2.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注意法院的监督作用和权限。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重点章节,《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颁布时间。
1.行政许可的概念
2.行政许可的性质和特点
3.行政许可的作用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种类,明确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特别是间接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
1.两章有共同点,联系起来复习。
掌握两者的概念和特征。
注意行政指导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强制性,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
行政处罚:
(重点章节)
1.概念
2.原则
3.种类和设定主体
4.管辖和适用
5.程序
6.执行
复习本章内容必须联系《行政处罚法》的条文。
第十六章:
行政监督:
2.行政监察
3.审计监督
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
2.内容: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1.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
1.概念和特征
2.行政复议参加人
3.行政复议的范围
4.管辖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2.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3.行政赔偿范围
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5.行政赔偿程序:
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
6.行政追偿
7.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注意残疾和死亡的情况)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2.基本原则(注意特殊原则)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管辖范围联系行政复议,管辖注意经复议的再起诉的情况。
2.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1.明确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
2.掌握原告和被告
3.了解第三人的情况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
1.特点和种类
2.举证责任:
有被告承担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行政判决、裁定和决定
1.本章以了解为主,可联系民事诉讼程序。
注意概念。
2.行政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概念和适用情况。
第二十七章:
涉外行政诉讼:
本章以了解为主,一般不考。
五:
难点知识分析: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派出机构的职权和责任承担问题,如公安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在这里,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时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5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以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因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就不同。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罚是指罚款。
注意适用情况,是在对同一违法事件中。
3.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8种。
4.行政复议的抽象性行为的审查。
注意是一并提起,而不能单独提起。
5.行政诉讼的管辖:
涉及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专利等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
(3)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
(4)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的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具体关系:
(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大多数法律规定)
(2)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起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只能复议,不能诉讼。
六.案例讲解:
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
(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
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如何确定本案的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答:
(1)上述复议申请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当通过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
2.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
市文化局与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
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
(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
(2分)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5分)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
(1)罚款2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
(2)对罚款2万元的处罚的复议由A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A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对拘留10天的处罚由东区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
(3)对拘留不服的,不能直接起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3、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
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
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2007年1月试卷)
(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6分)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需要展开论述)
4、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
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
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2007年7月试卷)
答:
(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
<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
(3分)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
3分)
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5、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起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谁?
(2008年1月试卷)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谁?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
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案:
1、某林业局2、李某3、某林业局和李某4、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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