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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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之间要确保必要性和适当性
A合目的性原则。
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B对当事人损害最小原则。
是指在合目的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C狭义比例原则。
手段应按目的衡量,即任何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或小于达至目的所获得的利益。
派出机关有:
行政公署,区公所,接到办事处
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
对象不同,被授权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委托的组织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
2.
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3.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4、承担责任的不同,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的组织由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5、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做被告或被申请人;
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可以
各项法律制定的主体
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
2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
省级政府,省会或者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
备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总结:
部门规章:
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分别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1.废止的原因
——合法但不再适应新的客观需要
(1)法律依据被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撤销
(2)事实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
(3)法律效果已成完成,
2.废止的后果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对无过错的相对人给予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做出的;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则具有广泛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是一次性的;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使用。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形成法律关系;
而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后,并不一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有些需要通过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4是否可诉:
行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起诉;
而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4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5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6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设定主体: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设定
2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3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已地方性法规设定
设定规则:
实行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
2省级政府以规章的设定
1国务院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终止:
即在其实施期届满后自然终止,转化:
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成经常性行政许可。
2省级政府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
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
转化,即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虽然有权分别设定经常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是不得设定以下三项许可:
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许可事项进行具体化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原因:
1许可机关违法: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违法:
欺诈或贿赂
(二)撤销主体:
1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2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包括一级政府的上级政府。
3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
(三)撤销情形:
1被许可人违法,应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
2许可机关违法,可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应赔偿
3二者共同违法,应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不赔偿
(四)法律责任
1尚未取得许可的申请人责任:
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
不予许可;
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已经取得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责任:
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撤销许可;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回:
1条件:
①许可已生效②为公共利益需要③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后果,因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的注销:
原因在于行政许可终止,可因违法终止,也可因合法终止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
一事不再罚原则:
概念: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 一事:
同一个违法行为
2 不再罚:
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仅违法一个法律规范,只侵犯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则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
若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并侵犯两个以上的社会关系,则出现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有关机关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只是不得作出两次以上同类型的行政处罚。
3 责令改正:
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具备即时纠正条件而不纠正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处罚。
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
6个月,税收:
5年)
起算: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有继续连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
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的,罚款20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规定50元以下的)。
2.当场作出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注意:
当场收缴的,必须出具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给指定的银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或在紧急、危险等情形下,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间接强制执行:
是指执行机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又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
1代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
如拆除违章建筑。
2执行罚:
指强制执行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如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实施间接强制,间接强制不能实现目的的,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直接强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申请期限的延长:
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耽误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的决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肯定列举: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否定列举:
1国务院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
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可以作为申请复议的对象。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管辖也实行条块结合的制度,除实行全国垂直领导的部门外,原则上允许申请人选择向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1一般情况:
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外:
对实行全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无权进行选择:
如: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
2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是: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税、国土资源等领域。
(二)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
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2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排出机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而提起申请的兴这个复议机关,应当是行政公署。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是派出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形式行政权力的时候;
而在排斥机构受委托的情况下,该派出机构不是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记挂为复议机关。
5继续行驶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6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7执行性自然资源确权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的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土、矿、水、森、山、草、荒、滩、海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对此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为:
省级政府
8管辖竞合的处理
a收到申请的时间由先后顺序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b同时受到的,由收到申请的复议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受理
c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其中一个复议机关受理。
协商时间和指定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不同点: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性质
兼行政性司法性
司法性
受案范围
具体、抽象/
具体/
审查范围
全面审查
合法性
处理权限
宽:
撤销、变更
但,是非最终的
窄:
有限的变更
但,是最终的
程序不同
一级、书面
二审终审、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一、完全选择:
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1.只能选一个,不能同时进行
2.改选的机会只有一次。
3复议诉讼衔接
维持——起诉原行政行为,以原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
变更——起诉复议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的:
对不作为不服的,起诉复议机关,对原行为不服的,起诉原行政机关。
二、复议前置:
必须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诉讼。
维持——起诉原行政行为
变更——起诉复议行为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的可诉其不作为。
撤回复议申请,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申请复议。
2.税收争议,先缴税,然后可以行政复议
3.国家安全法规定,对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商标、专利申请纠纷,可以复议(专利法第41条(3个月)、商标法33条(30日
5.
对审计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
三、选择终局:
可复议、也可诉讼;
但若选择复议,则复议决定为终局的,不可再起诉。
特征
1.只能选择一个,不可同时进行。
3.与完全选择的区别在于: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不得起诉。
4.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选择终局。
类型
(1)对中国人出入境管理中的拘留
(2)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中的拘留、罚款决定
(3)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对自己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复议法14条),
4复议终局:
只能复议,且为终局
只有一种情形: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肯定列举式: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发放抚恤金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a行政裁决
b行政确认
c行政检查
d行政合同
e准行政决定:
受理行为、通告行为
9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
a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b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c反侵销行政案件
d反补贴行政案件
否定式列举: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
1.主管和管辖
主管:
法院系统与外部之间的关系
管辖:
法院内部之间的关系
2.专门法院与人民法院的分工
(1)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
专门法院、人民法庭、(民庭、刑庭)不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2)(2001司法解释):
海事法院有行政案件管辖权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移动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级别管辖情况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法院受案范围:
1.被告高级
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政府(以县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注意
(1)县级以上政府而非政府职能部门
(2)除外情形:
A仅限于县政府,B可以除外,而非应当
2.被告特殊:
专利行政机关、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
3.人数众多:
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
4.涉外案件:
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国际贸易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
1.当事人认为重大复杂、或者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可以向中院起诉——中院三种处理。
第一,自己审(管辖权的转移)
第二,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指定管辖、异地管辖)
第三,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选择管辖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事实证据;
改变规范依据;
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结果)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开庭审理方式:
庭审方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采取言辞审理方式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密,个隐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否则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4、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无法提供的,可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在当事人无异议,但你涉及国利,公利,他人法益情况下,可依职权调取。
若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
二、原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1.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般案件
①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②证明利害关系存在
③证明在起诉期限内,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④其他条件(例如复议前置)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不作为案件——
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但例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3.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4.有权利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5、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无论是单独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倍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证据的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保全。
1.依职权,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2.依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证据保全的条件:
A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B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由相当的关联性
C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D若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
E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从其规定。
程序和方法:
审查:
法院接到申请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因:
合法,但无可维持、不能维持;
既违法又合法,违法事小,合法事大;
或无害于他人。
情形:
1.合法的不作为
2.合法但不合理
3.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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