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0994181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3.05KB
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有哪些?
理想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应与建厂的设计和施工同时进行,在设计生产过程时,就应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各个环节,依次排列,逐个提出控制方案和具体措施,从而保证劳动过程和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
主要措施是卫生技术措施,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重要对策,主要包括:
1.生产环境的控制措施。
主要有:
(1)从卫生和安全角度考虑生产过程和设备,正确选择厂址,合理安排车间布局等;
(2)消除或控制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操作环节,例如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等;
(3)隔离和密闭,例如使用管道化生产、自动加料、机械包装等;
(4)合理的通风装置,例如用局部抽风装置排除毒物等;
(5)湿式作业,例如水磨石英粉、使用湿式风钻开掘岩洞等;
(6)保持车间整洁,加强设备维修;
(7)安全贮运,有毒产品贴毒品标签及处理说明。
2.个人防护措施。
包括:
(1)制订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限制接触时间;
(4)个人卫生。
四、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化学因素包括哪两类?
化学因素是引起职业病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两大类。
五、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哪些?
(1)防护服。
主要是防止热辐射以及化学污染物损伤皮肤或经皮进入体内。
⊙防热服。
有非调节防热服和空气调节防热服。
⊙防护化学污染物的服装。
(2)防护眼镜。
主要防护眼睛和面部免受电磁波(紫外线、红外线和微波等)辐射,粉尘、烟尘、金属和砂石碎屑以及化学溶液溅射等的损伤。
⊙反射性防护镜片。
在一般情况下,可反射的辐射线(包括微波、红外线、紫外线等)范围较宽,反射率可达95%。
⊙吸收性防护镜片。
多半带有色泽,系根据选择吸收原理制成,如绿色的玻璃可吸收红光和蓝光,仅使绿光通过。
(3)防护面罩。
⊙防护固体屑末和化学溶液溅射人眼及损伤面部的面景;
⊙防热面罩;
⊙金属网面罩,能防护微波辐射;
⊙电焊工用面罩。
(4)呼吸防护器。
包括过滤式和隔离(供气)式呼吸防护器。
(5)防噪声的耳塞、耳罩和帽盔。
(6)皮肤防护用品。
包括手套、防护膏膜。
六、水泥生产的职业危害有哪些?
水泥生产中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粉碎、研磨、过筛、配料、出窑、包装等工序都有大量粉尘产生。
通常,生料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约10%,熟料含1.7呻.0%,成品水泥含1.2—2.6%。
长期吸人生料粉尘可引起矽肺,吸人烧成后的熟料或水泥粉尘可引起水泥尘肺。
水泥遇水或汗液,能生成氢氧化钙等碱性物质,刺激皮肤引起皮炎,进入眼内引起结膜炎、角膜炎。
原料烘干、立窑煅烧(145℃)等作业地带,有高温、热福射。
此外,各种设备运转时,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可损伤听力。
七、怎样对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尘肺患者并观察病情变化,同时根据尘肺发病情况对粉尘危害作出卫生学评价,以利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亦可及时调离粉尘作业。
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大致如下:
作业环境粉尘浓度大,含游离二氧化硅高,尘肺发病严重的单位,其经常接触粉尘的工人应每1~2年检查一次;
凡粉尘浓度低、尘肺发病工龄长、发病较轻的单位,其经常接触粉尘的工人可每2~3年检查一次;
凡粉尘浓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能长期保持的单位,其体检间隙可放宽到3~5年,但对可疑尘肺者或工龄较长的工人,仍应每1。
2年检查一次。
八、怎样预防尘肺?
做到下列八字防尘措施,即可有效预防尘肺:
革——技术革新;
水——湿式作业i
密——密闭尘源;
风——抽风除尘;
护——个人防护;
管——维修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教——宣传教育;
查——及时检查评比,总结经验和定期测尘,健康检查。
九、患了矽肺有什么症状?
得了矽肺后最常感觉到的是气短,早期只是在重体力劳动时出现,以后在一般劳动甚至休息时也出现气短,病情严重时在静止状态下也感到呼吸困难,甚至不能平卧,胸痛、胸闷也是最早感受到的,一般在阴雨天、劳动后或剧烈咳嗽时更为明显,通常能忍受的隐痛、钝痛、胀痛或刺痛。
早期矽肺有轻度干咳,晚期或有并发症时(尤其是肺部感染),则有咯痰、咳嗽加剧,痰中带血。
患者有心悸、消化功能减退,少数患者可有失眠、易疲劳、烦躁、注意力不集中等。
十、砖瓦生产的职业危害有哪些?
砖瓦的原料主要是粘土,粘土中二氧化硅含量达55.5~71.6%其次含有三氧化铝、三氧化二铁和少量氧化钙、氧化镁。
砖瓦生产基本过程包括破碎、过筛、搅拌、成型(制坯)、干燥、焙烧(小型砖瓦厂多用圆窑)、出窑。
在破碎、过筛、搅拌直到焙烧出窑的过程中都有较高浓度的含二氧化硅的粉尘产生。
焙烧、干燥工序有一氧化碳产生,并有高温和热辐射存在。
用机械作砖瓦坯成型和切砖。
可产生较强噪声。
十一、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
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
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十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权利有哪几项?
1、知情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培训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这些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
3、拒绝冒险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检举、控告权
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5、特殊保障权
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参与决策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7、职业健康权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对遭受或者可能会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当劳动者被疑患有职业病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病人进行诊断,在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8、损害赔偿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
这个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也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用人单位工农业卫生规章、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等义务。
十三、劳动者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
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
自觉遵守企业所制定的各项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十四、劳动者应去哪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十五、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那些资料?
病人的职业史:
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年、月)、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剂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劳动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职业性健康体检资料等。
十六、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
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2、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3、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5、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8、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9、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七、用人单位如何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1、把住“三同时”关。
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把住培训关。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
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把住监督检查关。
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用人单位只要把住了上述几关,就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十八、用人单位如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用人单位应组织工人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5、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十九、劳动者怀疑自己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当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时,最好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所患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并带齐以下资料:
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
6、劳动者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二十、何为职业病危害?
何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十一、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主要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
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
(3)生物因素:
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中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来通风不良等;
(2)来自其他生产过程中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
二十二、我国现阶段立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几大类、几种?
法定职业病共有十大类115种:
1、尘肺(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3、职业中毒(56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6、职业性皮肤病(8种);
7、职业性眼病(3种);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
9、职业性肿瘤(8种);
10、其他职业病(5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病 防治 宣传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