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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与东欧国家在改革前奉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运用计划的形式组织、领导、指挥国民经济,作为行政附庸的社会主体必须按照国家不同类型的计划进行社会经济活动。
这种行政性领导经济的做法,致使国民经济缺乏活力。
法学界就解决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的弊端进行了法律上的思考,并提出了经济法的观点,同时也进行了相关的经济法的实践。
由于行政性领导经济的缺陷,在法学界出现了不同的经济法理论与观点。
主张经济法规范社会整体经济关系的观点认为: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状态下,也应该运用经济法的手段规范社会秩序及社会主体的经济活动,并以此发展国民经济。
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三、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方面要运用法律制度来培育、扶持与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实施国家整体的经济目标。
1、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胡乔木1978年《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提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两个专门性经济法律用语。
2、产生和发展的历程
(1)1978年到1992年经济法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
(2)1992年到2001年经济法快速发展阶段
(3)21世纪经济法趋于完善和成熟的阶段
第二节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
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二、经济法概念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古今中外观点纷呈,可谓众说纷纭。
即使在同一国家,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
所以为了正确回答什么叫经济法,我们首先应当弄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有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也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仅是特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是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特点的经济调控、组织、管理、监督等关系。
(二)经济法的概念
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的功能和地位
[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应阐明经济经济法的定义,以及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范围。
通过对经济法地位判别标准,以及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的分析比较,阐明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对经济法的结构体系也应作出分析。
[教学重点及难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经济法的地位,是整个经济法学的基础和学习的出发点。
因此,本章所涉及到的全部内容都是我们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本章的难点在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与行政法等相关部门法在法的精神与法的价值追求上的联结点和差异的分析。
[课时安排] 2
第一节经济法的本质和基本功能
(一)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经济法是反映经济关系分离与综合两个发展方向的要求,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
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地调整。
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因此它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我国,就是要正确地协调和处理代表社会整体的国家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作为社会个体的企业的意志、行为利益的关系。
经济法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从社会全局利益出发,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协调,以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解决旧体制的过度的经济集中,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以确立企业的独立地位和利益,保证企业自主经营;
同时也仍保持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整。
在这一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矛盾的调整和解决过程中,经济法得以产生。
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垄断集团的垄断集中限制了广大中、企业的发展,使之不能充分享受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平等由由。
资产阶级因此不得不用国家的集中去限制垄断集中,以图恢复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和自由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点,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
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树立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
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绝不是企业义务本位思想,因为它要求国家机关和企业一样,都要对社会负责。
这种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
(二)经济法的基本功能
1.克服市场失灵(如93年整顿泡沫经济,97年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
2.引导市场发展(如指导性计划、产业调整、宏观调控)
3.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4.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反行政垄断、地区封锁、行业封锁)
5.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双方之一的一方必须享有权利: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与行政权分离、银行商业化问题)6.保护消费者的权益7.规范和控制干预者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四)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经济法调整国家需要干预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调整对象,就有什么样的调整方法。
概括来讲,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有三:
(一)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控。
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
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两种。
(二)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整顿和调控。
这种调整方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
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三)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控的目的。
投资创办国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政府采购,政府出售与收购,发行国债,买卖外汇,政府补贴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包含两层含义:
1、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独立性如何,重要性怎样。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我们赞成“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而且是惟一标准”的观点。
三、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我们知道,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1、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具体内容的。
它们分别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等。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明确而又相互区别的。
也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同属国家的二级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四、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经济法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公民。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对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形式。
总之,经济法与民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行政法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因此两者之间也有密切联系,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和行政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调整对象不同,虽然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但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其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的主体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3.利益保护结构不同,经济法首要实现的利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首要实现的利益目标是国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
5.法律适用程序不同,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行政纠纷,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属经济法调整范围的行政与经济纠纷,分别由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案例分析)2002年,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建筑科学研究所实验大楼。
同年7月,该公司董事长张某与某涂料厂厂长李某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规定:
建筑公司购买涂料厂涂料和107胶,涂料和107胶的质量按同行业的标准,货到付款。
张某按协议交了定金。
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因涂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多次返工,经交涉,涂料厂答应赔偿损失。
但当建筑公司要求涂料厂赔偿返工损失时,涂料厂以建筑公司没按要求施工造成返工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双方发生争执。
请思考:
本案应如何处理?
简要分析:
在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和某涂料厂均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企业法人主体。
张某与李某虽不属于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但他们分别是建筑公司和涂料厂的法定代表人,他们代表各自单位签订了购销合同,其行为后果应由各自单位承担。
本案中,涂料厂应按书面协议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及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也是经济法学历年来研究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必须引起同学们的注意和重视,更应该加强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习。
学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经济法律规范的实质
[教学重点及难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和构成两个重要问题。
[课时安排]2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普遍性 2、抽象性 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
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原则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经济法基本范畴,在经济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之于经济法学的意义也非常重大。
1、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意义。
2、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
3、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
三、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1、政策依据2、宪法依据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客观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依人们意志所转移。
人们只能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些经济规律。
由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的要求,经济法必须将遵循经济规律作为首要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规律相互交叉、相互制约地发生作用。
因此,经济法遵循经济规律原则也应体现在多个层次与领域,既要体现在市场竞争领域,也要落实于国家的经济管理过程中,从而在经济法意义上保证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二、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综合发挥作用的体制。
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有效手段,就是通过法律作用于市场,并在整体上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
企业即经济法主体的存续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同时又给社会提供商品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制于市场。
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应该遵循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既要准确地把握国家意志作用于市场的“度”并予以法律规定,利用市场去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又要确认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从而保证经济法目标的实现。
三、有序竞争的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全自由竞争不一定是有序竞争。
基于完全自由竞争带来的消极后果,奉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力图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我国经济法遵循有序竞争的原则,就是通过法律保证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律充分地发挥作用,消除与禁止自由竞争所产生的反竞争行为;
与此同时,运用法律形式在市场竞争中落实与实现国家的竞争政策。
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基于经济法的功能与本质要求,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便成了经济法的根本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权责不统一,就会导致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权责与利效不统一,就会导致经济利益与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的受损。
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具体体现在经过经济法调整后的各类经济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中。
五、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六、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1、主体地位平等 2、交易机会均等 3、权利义务对等
(2)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
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及要求]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核心之一。
通过本章教与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理解与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构成的教学重点与难点,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研究中存在的理论分歧,能够区分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注意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与客体中行为的区别。
[教学重点及难点]考虑到法律关系构成已形成通说的情况,因此,在讲解时须将重点放在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要素的阐述上。
此外,应将经济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几条意志主线,作为难点予以阐述。
第一节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而特殊的法律关系。
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学术界还有不同的认识。
我们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法律规范的保护。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来讲,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对双方主体也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既可以是经济法律要素的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变更。
无论是部分变更,还是全部变更,都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履行义务而终止,也可以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一方当事人依法实施的单方宣告行为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二)经济法律事实
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经济法律事件和经济法律行为两大类:
1、经济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2、经济法律行为
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律行为可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两大类。
经济合法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行为,即主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完备的行为。
经济违法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者实施了经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在法律事实中,经济法律行为最为普遍。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活动中,而且必须经过经济法律规范的设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经济权利,又承担着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
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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