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体系下的企业应对策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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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对经济结构中不合理的地方加以必要的调节,以促使经济更加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并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
3.国家财政状况不同
→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财政状况
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财政的“两个比重”(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严重偏低,国家财力十分单薄,严重制约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进行整体性的税制改革不足以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
→新一轮税制改革时的国家财政状况
目前,财政“两个比重”已经有了明显提高,国家财力明显增强,建立公共财政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进一步实施税制改革的目标已不仅仅是保持财政收入总量的稳定增长,而应更注重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公平各类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以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进展方式不同
1.1994年税制改革的进展方式
1994年的税制改革旨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体系,这种税制要从根本上变化,就不可能是修修补补的,要在一夜之间完成,进展方式是“疾风暴雨式”的。
2.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展方式
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所确立的税制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着眼于现行税制的进一步修补和完善,并非一次“重起炉灶”式的改革,因而相对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它的规模和影响都要小一些。
新一轮税制改革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渐近改革思想,走“积极稳妥、陆续推出、局部调整、逐步到位”的“分步走”路径,使改革措施切合适宜,又避免或减少一揽子方案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或风险。
它不像1994年税制改革,彻底把税种推翻了重建,而是完全在原来税种的基础进行优化,所以推进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三)改革幅度不同
1.1994年税制改革幅度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大幅度的改革。
例如,当时实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都是前所未有的新税种,所以,当时的税制改革幅度非常大。
2.新一轮税制改革幅度
新一轮税制改革吸取了1994年税制改革的经验教训,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进行优化,作出微调。
第二讲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明确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原则,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一)简税制
简税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要求对现行的税种从数目上进行兼并,让税种变得更少一些,也就是该合并的合并;
例如,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要合并成一个税种,即一个法人所得税。
这是简税制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
→要求对现行税制从内容上进行规范,对已颁布的税收政策予以清理。
但这个简税制的原则,不是简单地对税制进行删减,而是针对某些税种和税收规定,该减的减,该充实的也要进一步充实。
{案例}…
对内资企业的车船使用税,对外资企业的车船牌照税,这两个税种名称上不一样,但实际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简税制的原则下,把这两个税种合并成一个税种,这都是新税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的思路,即简化税制,该合并的就合并成一个税种。
(二)宽税基
宽税基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从外延上扩大税收的征收范围,把应纳入而没有纳入税收调控对象的纳入进来;
例如,对于高档手表、一次性卫生筷子、木质地板、高尔夫球具等,都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内。
→从内涵上减少税收优惠,规范和压缩减免税项目。
(三)低税率
低税率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要求解决名义税率偏高的问题,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
→降低税率需有针对性,对某些税率明显偏低,税负明显偏轻的税种,也需要适当调高税率。
(四)严征管
严征管,即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实施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都形同虚设。
因此,健全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决定税制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作为配套或保障措施,新一轮税制改革要把征管改革和税务组织机构整合放到重要位置,通盘考虑:
→适应新形势,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坚持立法先行,把依法治税视作税收征管工作的灵魂;
→渐进合并、分步推进的整合税务组织机构;
→通过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和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优化税务工作职能。
第三讲
新一轮税改的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
在现行税制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内外税制,统一城乡税制,公平税收负担和税收待遇,促进平等竞争,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1.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
消除了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因为重复征税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
2.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改变了过去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设置所得税种的做法,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3.统一城乡税制
城乡税制的统一,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体现了横向公平。
(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税收制度
1.构建合理的税制结构
→
合理配置税种结构,全面覆盖税源,消除重复征税。
提升所得税的地位,实现双主体税制的实际效用;
严密配置税制要素,形成有效的税制内控机制;
科学划分税权,合理划分收入,完善财政体制。
2.选择适当的主体税种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的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
而对于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累进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这就限制了税收调控职能的发挥。
3.明确和规范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配置应当配比,具有内在严密性,不可相互矛盾和失调,以建立税制的内在制约机制,使税制可操作性增强,形成税收规范性(刚性)执法;
避免税收管理中的繁琐和漏失;
税制要素配置的严密性,还包括税负和征收成本是确定的,严密的税制内在制约机制是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有利于税收潜能很好地发挥出来。
4.提高税法的透明度
规范立法权限,提高税收法律的效力层次;
强化税收立法程序,充分调动公民和纳税人在立法中的能动性;
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改革税收工作考核机制,强化依法治税。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
通过必要的费改税,确立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减轻居民和企业的总体负担,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取消了长期以来以承包代替国家征税的办法,基本理顺和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国有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标准缴纳所得税,有利于企业眼睛向内,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建立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创造了条件。
(四)适度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通过改革,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强化了税收征管,确立了新的税制和新的征管模式,税收收入步入持续快速增长轨道,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税收收入由1994
年的4553
亿元人民币(以下同)增长到2005
年的30866
亿元,
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五)促进税收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税收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的统筹协调。
1.建立和谐的税收体系
创建和谐的税收体系来调节公众资源的合理分配,积极应用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按照不同地区资源、能源、人才科技、地域自然条件等状况,研究税收调节政策,进一步改进国民收入区域分配格局,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2.建立绿色的税收体系
调整完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调整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调整完善资源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调整完善消费税收政策,促进消费结构的调整等。
3.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财权都应与其事权相对应,在公共财政改革的框架下,既要保证中央政府行使职能,又要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使税制简便易行,也使征管越来越方便,依法治税得到了明显加强。
(七)合理规划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
根据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在统一税政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以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中央政府应在总的税制结构框架下,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根据中央集权、合理分权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地方政府运用地方税调控地方经济的能力,适度放权,使地方政府在所辖区域内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第四讲
增值税转型(上)
(一)增值税转型
1.什么是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为技术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种。
从理论上分析征收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主要是对货物和劳务收增值税。
对象是货物:
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应该征税。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
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对象是劳务:
加工和修理商品应该征税。
增值税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
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部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这一改革意味着,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买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从其增值税销项税金中扣除。
2.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转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增值税类型,主要是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198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严重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发挥,开征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事实证明增值税成了我国的主题税种。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经济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1992年CPI指数达到了20%以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可以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宏观经济。
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政府与企业之间资金无偿拨付的关系尚未完全取消,而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会努力争资产、上项目,导致资产设备的投资效益下降,生产型增值税可以调控盲目投资。
通过这一改革,避免了重复征税,增强了企业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的动力,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3.如何看待东北增值税转型政策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与其他各项扶持政策一起增强了东北企业对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的积极性,活跃了民间投资,并形成“洼地”效应,外来资金不断注入,促进了该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
东北地区率先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使这一地区在吸引投资方面受益。
转型的同时也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比收入型增值税、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要小得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初期会极大地影响政府固有的财政收入规模。
第五讲
增值税转型(下)
(一)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
→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
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
→用于自制固定资产购进的货物和劳务;
→通过融资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依试用税率征税,并按规定抵扣税额。
(二)推进增值税转型时间进程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作为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地区,其积累的经验对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对东北地区几年增值税转型情况的回顾、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全国推行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要留有适度的政策释放期,全国转型改革不宜操之过急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需要一段政策效应释放期。
在试点期内,使转型试点政策执行的正、负面效果充分显现,总结其经验和教训,进而推广至中部地区,最后为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提供全面的、可靠的理论指导。
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初期可采取增量抵扣的过渡性措施,但过渡期不宜过长
从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财政承受能力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在短期内选择目前采取的“增量抵扣”的过渡性措施,以避免对财政收入和经济产生过大影响。
从东北地区的转型政策执行情况看,采取用新增增值税税额限额计算退税的办法确实能在一定时期内减缓对财政的冲击,降低改革成本。
然而,选择这一过渡性措施,不仅会使增值税转型政策效应大打折扣,而且操作复杂,管理难度大,增加征纳成本。
因此,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时,“增量抵扣”办法只能作为过渡性措施,待时机成熟后,应尽快将增量抵扣变为全额抵扣。
{案例}
…
2004年在东北地区所进行的增值税的试点改革,是允许企业将购进的设备投资所含的税款计入抵扣范围,某个企业可以抵扣500万的税款,但是由于2004年相对于2003年多交的增值税只有200万的规模,因此在2004年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抵扣就只能控制在200万的范围之内,多出的300万要作为对企业的欠量,这就是增量抵扣的表现。
点评:
增量抵扣的现象就是,企业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超过它在试点之年相对基数之年所增加的那部分增值税的税款。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期间,应进一步扩大允许抵扣的行业范围
为了减轻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冲击,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采取了保守、稳重的办法,原定覆盖八大行业,后除去军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六大行业允许抵扣。
经过几年的运行表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算大。
为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积累了更具有普遍性的经验,所以在东北试点期间,应适当扩大允许抵扣的行业范围。
第六讲
消费税的调整
消费税是对少数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等征收的一种税,主要作用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这是调节经济的杠杆之一,也是为支持企业提高竞争力、加大调节力度、增加财政收入而设立的。
还有一个作用是调节生产,引导消费,间接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
消费税“源泉控制”:
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征税消费税。
消费税调整就是完善消费税,对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按照这一改革思路,随着税目的调整,人们购买生活日常用品时,就可能不再缴纳消费税,而另外一些新的高档消费品,将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这一“有增有减”式的消费税改革,有利于优化税收制度,平衡各群体之间的利益。
(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范围只限于11个应税消费品,范围有些偏窄,可能有一些需要用这个税种引导消费的作用,表现的不明显;
→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已逐渐具有大众消费品的特征;
→有些应税税率结构与国内的产业结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变化不相适应;
→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作用还有待加强;
(二)消费税调整原则
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
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
(三)消费税调整策略
1、适当调整征收范围
成品油:
缓征0.1元/升航空煤油税
做出这一调整,主要是考虑石油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必需的重要战略物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石油消费量显著增加,石脑油、溶剂油等和汽油、柴油一样都属于石油制品,从有利于引导石油产品消费和节约石油资源考虑,这些产品都应统一纳入消费税调控范围。
另外,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
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
因此,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次性筷子征税5%
征税是为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例如,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不仅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还给环境带来污染。
→实木地板
同样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奢侈品:
游艇
游艇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这次将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高尔夫球征税10%
在我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其使用的球及球具价格一般很高,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
→高档手表
由于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了宝石和钻石,已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
洗护品: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取消该税目是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
2、优化税率结构水平
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当调整产品的消费税税负。
例如可考虑对高档轿车适当提高税率,同时,考虑到摩托车产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适当降低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
小汽车
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用车两个科目。
对两类汽车划分不同的税率标准,符合了国家税收调整的目标。
同时税法又提出了对混合动力汽车给予优惠政策,但是还需要另外制定。
摩托车
摩托车也是按排量进行划分,小排气量摩托车(主要是250毫升排气量以下)是3%,250毫升排气量以上的是10%。
轮胎
橡胶轮胎税率调至3%,对子午线轮胎继续使用免税政策。
→白酒:
税率统一为20%
近几年来,我国白酒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白酒生产和流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控管缺乏有效手段,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②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差别税率形成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控管的难度。
因为薯类白酒税率低,为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条件,成为企业避税的一个渠道。
为了解决目前白酒行业中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这次将白酒改为20%的统一税率。
3、完善征管办法
调整纳税环节
由于目前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基本上选在生产销售环节,诱使某些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的形式压低这一环节的销售价格,缩小税基,偷逃消费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不足或者是缺陷,通过一定的安排带来的少交税款。
针对消费税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现象,可考虑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零售环节,以减少侵蚀税基的现象发生。
调整部分消费品的应税品目的计税方法
例如,由于啤酒产品的重量和价格档次日渐拉开,继续采用从量定额征收不利于公平竞争,因而有必要改变啤酒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或者实行复合税率。
第七讲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核心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问题。
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WTO基本规则的要求。
一、为什么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悬殊
1、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分为内、外资两套税制
由于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制并不一致,使得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
据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1%,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
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关于规范税制的要求。
2、在税前扣除标准上差异很大
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比较宽松的抵扣政策,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比较严格的抵扣政策。
3、外资企业没有附加税,内资企业还有附加税
(二)两套税制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环境的需要
随着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
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
(三)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弊端
1、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制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地企业的发展
各个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往往最大化甚至是越权减免税收,加之许多外国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就无法与之平等竞争。
不但大量税后利润流向国外,而且民族工业也受到了冲击。
2、内外资税收的巨大差别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
内外资税收的巨大差别诱使某些个别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又使某些外资企业利用其避税,特别是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利用转让定价明亏实盈,人为推迟获利年限,从而逃税,最终导致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
3、过多的税收优惠助长了腐败之风
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一般民众甚至是税务人员也无法深入了解,为税收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4、外企的税收优惠扭曲了市场行为
助长了外企对税收优惠的严重依赖,一旦制定就很难取消。
同时,又吸引着投资者在同类项目中竞相投资,导致规模迅速膨胀,使经济局部过热,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多维化和全方位的发展。
(四)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
→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从而在实际执行中的法律效力也有所差别;
→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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