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综合练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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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率和依法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4.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政府(国务院) 省级政府 市级政府 县级政府乡镇(基层)政府四个层次。
5.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
6.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等。
7.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
8.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
9.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10.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五章公务员综合练习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
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国家公务员双重身份。
3·
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
聘任四种方式。
5.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第六章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综合练习
1.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
3.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5.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6.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七章行政向对方综合练习
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
“组织”相对方。
3、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4、以行政主体l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综合练习
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4.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5.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综合练习
1.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3.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4.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5.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7.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 客观条件 和法律效果条件。
9.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章行政立法综合练习
1.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重属性。
2.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3.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4.根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
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5.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6.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 省府所在地的市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7.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 征求意见 审查 通过 签署 发布与备案等步骤。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综合练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4.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5.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6.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
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7.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
和附义务的许可。
8.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9.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10.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行政许可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11.行政许可合法性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三种:
即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13.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14.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15.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6.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7.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时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8.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9.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称为注销行政许可。
第十二章行政强制综合练习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3.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5.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6.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第十三章行政合同综合练习
1.行政合同是一种具体的的行政行为。
2.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3.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 拍卖 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
4.行政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5.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和全面适当履行原则等。
6.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权利。
7.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取报酬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补偿权。
8.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特权。
第十四章行政指导综合练习
l、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的非权力行政行为。
2.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3.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 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4.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行政指导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 调整性行政指导 和助成性行政指导。
第十五章行政处罚综合练习
1.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促使其承担义务。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3、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类,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4.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令停产停业 和暂扣或吊销证照。
5.罚款和没收财物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两种主要形式。
6.申诫罚包括警告 和通报批评。
7.我国的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 行为罚 财产罚 申诫罚四大类,主要有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和吊销证照 罚款 没收财物 警告 通报批评八种。
8.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1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1.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3.只有法律或法规规定具有法定权限 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
14.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5.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因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停止。
17.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章行政监督综合练习
1.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包括一般行政监督 和专门行政监督两大类。
2.一般行政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 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等几种。
3.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监察机关的实体性监察权主要有出监察建议权 作出监察决定权 奖励权。
5.根据审计的目的划分,审计监督分为财政、财务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 和财政法纪审计。
6.根据审计的时间划分,审计监督分为事前审计 事中审计 和事后审计。
第十七章行政责任综合练习
1·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
行政不当通常产生于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场合。
3.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 或行政不当。
4.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综合练习
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章行政复议综合练习
1.行政复议的原则是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和便民原则。
2.没有行政相对方的请求,即使是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作主动复议。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
4.行政相对方对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 民事纠纷调解或处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60日。
6.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7.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行政赔偿综合练习
1.行政赔偿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3.行政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二者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4.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5.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和侵犯财产权的两种。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无权提起行政赔偿。
7.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8.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自然人(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三大类。
9、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除了实旎侵害的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
授权组织委托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等。
10、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只有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1、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盼台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委托机关。
12、行政赔偿程序由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部分构成。
13、我国行政赔偿程序采取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只有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行政赔偿请求人才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15.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侵权的行政主体。
16.行政追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托组织和个人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7、根据法律规定,追偿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则是指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8、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谦、消除影响等方式为辅。
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综合练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经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2.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 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3.行政争议可分为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两种。
4.在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只限于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6.在我国,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7.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
8.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被告。
9.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
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合练习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2、诉讼法典确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采用的是结合式方式。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5.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综合练习
1.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大类。
3.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和审理。
5.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6.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0.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综合练习
1.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而行政诉讼参与人则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2.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3.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4.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撤销或破产。
5.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6.原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7.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8.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行政机关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1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2.对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13.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在原告起诉之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
1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或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5.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16.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17.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18.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19.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综合练习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有两种类型,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3.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也叫终审程序。
4.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而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
5.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和提审两种程序。
7.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8.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应分别适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
9.为保证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司法拘留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综合练习
1.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
3.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统称为当事人陈述。
5.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6.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7.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缺席判决。
8.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9.延期审理、延长审限、诉讼中止等情形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上称为审判程序的延阻。
第二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综合练习
1.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 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2.按照审级标准,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3.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包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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