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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等已在全国开设统一考试的系列,经院部同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且经院职评领导小组同意聘任。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专业对口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级职称;
4、获得双学士学位,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级职称;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职称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在院专业技术及综合管理岗位工作(见《株洲橡胶岗位设置及管理实施意见》),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级职称:
1、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2、非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专业对口),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初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职称
1、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或双学士且专业对口,取得助理级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助理级技术职务工作满四年;
2、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且专业对口,取得助理级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助理级技术职务工作满四年;
3、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
1、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且专业对口,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工作满二年;
2、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且专业对口,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
3、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推荐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并在某一领域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评聘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条件限制):
1、主持院部重大科技项目或技改项目,科技成果在院内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2、在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工作,主持解决院部重大技术、管理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第十二条申报职称评审(含破格),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多个学历的应提供多个学历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视为不具备学历);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履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和计算机应用考试(或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荣誉证书、专业论文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参评条件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所填写的推荐评审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情况属实;
同时提供一份反映本人在专业方面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技术总结)。
所提供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由党政办公室核实盖章。
第十四条 论文要求。
申报中级职称,须撰写一篇不少于4000字并与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论文并提供一篇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在《乳胶及医用橡胶》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申报高级职称,须提供二篇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在《乳胶及医用橡胶》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及原则。
1、基层小组评审。
成立基层评审小组,负责全院高分子、机电和技术管理初、中、高级及政工专业(初级)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工作。
根据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基层评审投票过程中,参评人员得票超过评审小组成员半数不过2/3者,可进行第二次投票,投票得票过2/3以上者有效。
2、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基层小组通过的各类参评人员组织评审。
根据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出席评审的委员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具有表决权,也不得委托投票或事前投票。
第四章 职称转换
第十六条经(同意自愿)本人申请并经院部同意转换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时,相同、相近系列(专业)变更的,在转换后的职称系列岗位工作任职年限,中、高级不少于两年,初级不少于一年;
非相同、相近系列(专业)变更的,在转换后的职称系列岗位工作任职年限,中、高级不少于四年,初级不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取得全国统一考试专业技术职称或委托上级职评部门评审通过并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变更为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在符合第十六条职称转换任职年限条件下,可申报参加院工程技术系列相应职称评审,获得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取得全国开设统一考试系列职称并在聘的人员,需要变更为其它全国统一考试专业技术职称的,一律按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因院部工作需要须转换技术职称系列的,由院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后,在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履职时间可以与变更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时间合并,连续计算履职年限。
第五章 关于外语要求及计算机水平考试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须通过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
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要求,按照《关于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7〗5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
第六章 职称聘任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相结合。
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经院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研究,由院长择优聘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并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为3-5年,聘任期内年度考核结论在合格及以上,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中高级技术人员,要求每年均在某一方面有专业技术业绩或成果,否则,连续两年无业绩或成果者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聘:
1、脱离工作岗位(不含退休)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
4、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
5、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6、因工作岗位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
第二十七条聘用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不需要出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运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为合理选拔和使用人才,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条件:
1、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经职称评聘领导小组一致认可者;
2、院部发布课题而无人投标,但有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者。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聘任后,从聘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履职年限。
高职低聘的不得计算履职年限。
第七章履职考核
第三十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必须接受年度履职考核。
年度履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履职考核按院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
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职情况,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履职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履职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各方面表现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的定为“优秀”。
2、各方面表现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各方面表现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4、各方面表现较差,不能履行聘约,承接课题或专业技术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或不能按要求完成,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聘期内考核为“优秀”等次三次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聘期内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备申报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聘期内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次及以上的,暂缓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限期提出整改措施,视整改情况,决定其是否续聘或推荐晋升。
4、聘期内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年度不得计入履职年限,次年不再续聘并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续聘或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章继续教育及学历教育
第三十六条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党政办公室将根据院部职工培训规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本专业、本岗位工作的需要确定。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学习对象、不同学习条件、不同学习内容,采取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函授、送培、老专家“传、帮、带”,以及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实行继续教育及学历教育登记制度。
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同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所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存档作为评审、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未到党政办公室登记,自愿参加学历教育,获得的文凭与所从事工作无关,不能作为职称评定的学历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原院部有关职称评聘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任工程师申报及评聘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不断提高我院科技水平,促进我院科技进步和科学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范围
根据我院科技现状、发展趋势和工作需要,设立橡胶工艺、高分子合成、理化检验、机电技术及自动化、标准信息等专业主任工程师。
二、申报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自主。
2、重成果、重实绩。
三、申报条件
1、身体健康,对企业忠诚,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团队精神。
职业道德良好,学术作风民主。
有较强的外语阅读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2、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3、男同志50岁以下,女同志45岁以下。
4、院重要科技项目主持者。
5、工作严谨,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大公无私,善于团结合作。
6、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前沿的研究动态,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边缘学科,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7、学术思想活跃,学术造诣深,具备学术交流的水平和能力。
8、科技成果在院内转化或解决院部重大技术、管理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四、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主任工程师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交办公室: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荣誉证书,履现职以来发表的专业论文、著作原件及复印件;
(3)履现职以来的科技成果或业绩(A4纸打印,装订整齐)。
2、所在部门及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业务水平、科技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定并签署意见后交党政办公室。
3、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具表决权,也不能委托投票或事前投票。
五、主任工程师的考核及管理
(一)聘任。
主任工程师由院长聘任,并颁发主任工程师聘书。
(二)考核。
以技术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进行,技术占60%,年度考核占40%。
技术考核由院经济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年度考核与中层干部考核同步进行,计分办法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三)待遇。
1、主任工程师享受院中层副职待遇。
2、主任工程师连续任职五年以上,每年考核合格,业绩较为突出的,经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可以享受中层干部正职待遇。
(四)管理。
1、主任工程师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主任工程师资格,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2、主任工程师纳入院中层干部管理范围,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主任工程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聘任自然终止,参照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由党政办公室按中层干部转非办理相关手续,转为技术顾问。
六、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主任工程师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所在部门
职称
申报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推荐意见
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字:
备注
此表存入个人档案
薪酬分配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科研、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薪酬分配方案。
第二条我院的薪酬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工作任务、成效、业绩挂钩。
2、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院部经济可持续发展。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企业负责人、员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推进企业薪酬分配规范化。
5、坚持工资增长幅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和全院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即收入增长幅度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组成。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及考核每年由总公司根据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及行业特点(由总公司)确定。
第五条按总公司规定转任调研员的院级领导,从任调研员的次月起按转任前基薪系数支付基薪,不再享受绩效薪金待遇。
第三章机关(含科研)工作人员的薪酬分配
第六条院机关本部(含科研)工作人员薪酬由基薪和绩薪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基薪,即基本薪金,按照院部部门及岗位实际确定。
定岗定薪,其标准参照株洲市工资指导价位,结合岗位责任、工作性质等指标由党政办公会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员工基薪核定。
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员工基薪等级。
新调整岗位人员,视工作情况考核调整。
第九条建立员工基薪正常晋升机制。
在机关及科研管理部门工作的员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称职”及以上等次,其基薪和绩薪从下年度起自然晋升一个档次,但最高至办事员(一档)为止。
如工作业绩突出,经党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可继续晋升到处室主办或更高档次。
第十条生产、销售等有经济指标的部门,根据当年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任务的情况,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可就高一档确定基薪,就高幅度分别为:
部门正职提高300元/月。
副职提高200元/月,管理人员提高100元/月。
第十一条员工基薪变更。
根据岗变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
基薪变更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调整。
第十二条基薪支付。
基薪按月支付,每月8日或28日支付。
第十三条绩薪。
即绩效薪金,与院部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挂钩,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党政办公会根据院部全年工作目标及经济指标确定下年度各岗位绩薪基数,并确定各岗位绩薪基本系数为“1”。
财务处、生产处、科技规划处、党政办公室等综合管理部门在基本系数的基础上增加“0.1”。
第十四条绩薪考核。
机关(含科研)工作人员的绩薪与有经济指标的部门的销售收入、利润、货款回笼及部门负责人考核情况挂钩,计算公式为:
绩薪基数×
(销售收入完成比+利润完成比+货款完成比)÷
3×
部门系数
1、机关(含科研)工作人员的绩薪与气球销售处、乳液销售、检测中心、亚航广告事业部、特种橡胶制品厂的销售收入、利润、货款回笼挂钩,取其几个部门三项指标完成情况的平均值。
2、工作考核。
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绩薪与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取平均值)。
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部门)系数为“1.1”;
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其(部门)系数为“1”;
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其(部门)系数为“0.9”;
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部门)系数为“0.7”。
部门系数最高不超过“1.5”。
第十五条绩薪支付,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时间同步,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每半年考核兑现一次。
第十六条中层干部转任调研员后,其工资待遇按《株洲橡胶关于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员工工龄、技术职务津贴及其他津补贴
第十七条为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按员工工龄长短确定其工龄津贴,标准如下:
工作年限1-9年,每满一年发工龄津贴4元/月;
工作年限10-19年,每满一年发工龄津贴8元/月;
工作年限20年以上,每满一年发工龄津贴12元/月;
每年的一月一日起按(确定的)相应标准确定员工(发放)当年每月的工龄津贴。
试用期不计发工龄津贴,工龄计算从试用期满起算。
第十八条技术职务津贴是员工专业技术水平的综合体现。
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下列标准享受技术职务津贴:
技术职称级别
标准/月
员级
50
助理级(含高级技工)
100
中级(含技师)
200
高级(副教授)(含高级技师)
300
高级(教授)
500
获聘新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受聘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技术职务津贴;
改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解聘的次月起停发其原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按新聘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解聘者停发该项目津贴。
第十九条员工上下班交通费。
员工住所在院外,且在院内无住房(院内住房指1-12栋,B栋),需乘车回家的发放交通费,发放依据为员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
标准如下:
10
员工住所在院外,需乘车回家
30
员工住所在院外,需乘跨线车回家
员工住所在院外,需转乘车回家
第二十条员工水电补贴发放标准为:
20元/月。
第二十一条女员工卫生补贴发放标准为:
15元/月。
第二十二条以上津补贴每月8日支付。
第二十三条员工工龄、技术职务津贴及其他津补贴享受范围为与院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含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人员)。
第五章包干工资分配
第二十四条实行包干工资分配的岗位,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标准根据相近工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及员工上年度收入实际由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节假日值班及加班
1、电工、锅炉工等岗位因其属特殊工作岗位,法定节假日加班,在事先报告经批准后按包干工资标准发加班费;
2、门卫、治安巡防、单身楼管理、水泵空压等岗位法定节假日参与值班院部按有关规定发值班补贴。
第二十六条包干工资的兑现,根据部门(岗位)经济责任制完成情况于次月8日全额兑现上月包干工资。
第六章独立核算部门工资分配
第二十七条院内独立核算的部门或生产分厂,院部将根据本部门上年度员工收入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范围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报院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气球销售处、乳液销售、检测中心、亚航广告事业部等部门可参照院部标准核定基薪及绩薪。
其绩薪的兑现与部门销售收入、利润、货款回笼及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情况挂钩,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收入完成比例+利润完成比例+货款完成比例)÷
部门负责人考核系数
第二十九条各独立核算的单位或部门,需如实按月上报部门员工工资签收表到党政办公室。
院部将根据其经营状况对各独立核算单位及部门工资增长幅度进行宏观调控,调整年度工资总额,确定下年度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党政办公室和经审处每季度对各独立核算单位、部门工资分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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