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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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商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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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全日制在校生达到8000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3000人。
第七条 学科门类:
以管理学为主、经济学、文学、工学等科类协调发展。
第八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设施先进、教学质量高的民办本科院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云南和西南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举办者:
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
第二章 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院办学积累和社会捐助等。
截止2010年底,学院总资产37536.3万元,贷款及其它形式负债11705.67万元。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
第十三条 云南工商学院以服务教育为目的。
学院经费来源如下:
(一)由云南工商学院举办人出资;
(二)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
(三)政府财政性投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的经费;
(五)国内外社会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
(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
(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院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举办者或其代表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首任董事长由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委派,以后各届董事长由董事会依本章程推选。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更换在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拟讨论文件初稿通知各董事。
(四)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董事会应当做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以及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的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以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
必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院长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3.年龄不超过70岁。
4.院长任期四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
(二)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3.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组织拟订学院的规章制度;
6.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7.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8.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9.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实施奖惩;
10.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如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者,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5.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6.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7.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依法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三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院应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具备较高素质的学生管理队伍。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
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都配备1名班主任。
第三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所在地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教育教学、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学院发生下列情况应依法终止
(一)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1.因学院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2.因发生超出学院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拒事件,从而导致学院不能继续办学。
(二)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终止:
1.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依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解散的,由董事会确定清算组的人选,并在董事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学院依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终止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举办者按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学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学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教育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院发展实际,董事会可提出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章程修改时,学院应在征求举办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见,最后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云南工商学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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