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渔船抵质押贷款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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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本行贷款品种,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规范贷款操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及项目融资贷款实施办法》,并结合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流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渔业船舶抵押贷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用于质押的渔业船舶是指经省海洋渔业局渔业审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抵押贷款的渔业船舶是指建造完毕能正常渔业作业的船舶,包括钢质渔船和木质渔船。
第二章渔业船舶抵(质)押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渔业船舶抵押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收入较高,收入来源稳定的自然人或生产经营正常、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的企业;
用于抵(质)押的船舶、船籍须是浙江籍。
第五条客户向本行申请渔业船舶抵(质)押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客户:
1.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借款人从事渔业捕捞行业并具有2年以上经营经验;
3.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其中用于渔业生产周转的,其自有资金占比在30%以上;
用于购买建造船舶的,自有资金占比在60%以上,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能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必要的个人资料;
5.具有合法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6.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客户: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渔业行业;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等制度健全;
3.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4.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5.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
6.承诺按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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