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员工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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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详见第三章第二节);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三章第二节);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3条职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表中申请日期由职工填写,辞职日期由企业填写)
知悉企业商业机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6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企业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采用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18条企业可以根据季节变化,适度调整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但实际上班时数不变。
上班时间为:
夏季:
上午7:
15~11:
15;
下午:
13:
00~17:
00
冬季:
30~11:
12:
00~16:
第1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加班,安排职工加班的,各车间须提前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加班加点批准表》,休息日安排加班加点的,出具《职工调休单》安排职工调休,职工本人要求休息日加班的须向公司申领《职工休息日自愿加班申请表》。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0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1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绩效工资等。
第22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两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3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4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
第2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6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7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8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请假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由所在部门主管签卡证明,副总签名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未请假迟到2小时以上者计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者计为一天,旷工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5)计件制职工和计时制一线员工请假在1天以下的由部门主管批准有效,1天以上先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再经副总经理以上批准有效;
管理人员请假,在1天以下的由部门主管批准有效,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部门主管批准再经副总经理以上批准有效;
3天以上先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副总审核,再经总经理批准有效。
(6)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申请单》;
(9)自动离职的职工不予结算工资;
(10)被解雇的员工在7天内结算工资;
(11)职工辞职必须先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再经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凭《辞职申请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29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岗爱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的工作安排;
对上级工作安排有争议时,须以首先服从为前提,但可事后提出意见,执行生产(工作)任务时不得借故回避或互相推诿;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章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时间忠于职守,对本职工作争取时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当天工作任务量,当日没有完成的而推迟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准在车间吸烟,不准穿背心、穿拖鞋、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职工在上班时间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自放音乐或听随身听;
上班时间、午休、下班后均不得利用企业电脑干私事、上网聊天、玩游戏;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不得利用职务贪污,受贿及做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不得以企业名义造谣行骗,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与企业无关的事务;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10)遵守企业的用餐规定,不得提前用餐;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企业实行工资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私下谈论和询问他人工资;
(12)遵守会议制度,准时到会,如不能准时出席或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在会议途中,尊重主持人或发言人,不得随意插话和抢话,手机须设置为震动或关机状态;
(13)上班时间外出,须填写出门单,经厂部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3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流程;
(1)自觉遵守维护工作环境,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2)生产主管和设备模具部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3)非指定操作者,不得操作各种设备(含办公设备)、机器、指定操作者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修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安全;
(4)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主管报告;
(6)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7)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8)维修设备、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开关,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任;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10)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1)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
(1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3)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按规定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14)员工不得带未成年子女来车间上班或逗留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31条本公司为赏罚分明,激励员工士气,凡本公司员工之奖惩管理,除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规章规定办理之。
第32条为了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区分为下列四种:
(1)表扬:
每次发给奖金伍拾元正。
(2)小功:
每次发给奖金壹佰元正(嘉奖三次等于小功一次,但不另行发放奖金,下同)。
(3)大功:
每次发给奖金贰佰元正(小功三次等于大功一次)。
(4)晋级或颁发奖状:
每次发给奖金叁佰元以上(大功二次即可晋升一级薪资)。
第33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得予以嘉奖之。
(1)热心服务,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才能卓越,成绩优异,足为员工表率者。
(2)平时对人和蔼,能于不影响本身工作职责外,自动协助其他员工工作及指导新进人员避免工作错误与危险,或对困难工作率先领导解决,有具体事实者。
(3)工作勤恳、于公司物品及机械材料均知爱惜与维护,具有优良成绩者。
(4)全年出满勤者。
(5)全年考绩为所属部门(部)第一名者。
(6)拾金不昧,金额在500元以上者。
(7)有其他良好表现者,合于嘉奖事绩者。
第34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得予记小功。
(1)对意外事故能奋勇抢救,或事先发现异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因而避免或减少公司人员及财物损失者。
(2)研究改良工作方法提出具体建议方案,因而提高工作绩效,降低成本增进安全及改善品质有显绩者。
(3)拾金不昧数额在2000元以上者。
(4)有其他功绩宜予记小功者。
第35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1)热诚服务,发扬公司信誉,被社会大众机关团体表扬者。
(2)对于员工贪污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及安全之情事能予以事先举发,事后协助有关部门查证处理而使本公司减少或免予损失者。
(3)拾金不昧,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
(4)有其他优良功绩,宜予记大功者。
第36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颁发奖状,奖金或晋级。
(1)对公司之经营管理有显著重大贡献者。
(2)服务表现优异,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有事实证明者。
(3)曾记大功二次以上者。
(4)服务满一年,每月考绩优秀以上,无缺勤或惩罚记录,评为优秀员工者。
(5)拾金不昧,金额在10000元以上者。
(6)勇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受国家机关表扬者。
(7)舍已救人,不顾危险抢救他人生命者。
(8)代表企业参加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等举办的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为企业争取荣誉的;
(9)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37条本公司员工惩罚处分区别为下列四种:
(1)警告:
每次罚扣罚金贰拾元正(主管人员加倍,下同)。
(2)小过:
每次罚扣罚金伍拾元正(警告三次等于小过一次,但不另处罚金,下同)。
(3)大过:
每次罚扣罚金壹佰元正(小过三次等于大过一次)。
(4)降级或免职:
可并处罚金(记大过二次应即降级或免职)。
注:
对非主观恶意或违纪情节较轻微,且事后能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者,企业可采用扣分的方法予以实施,每扣1分罚款5元,在合同期一年内累计达80分(含80分)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
第3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一次记1分:
(1)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
(2)一个月内因忘记打卡补签或由主管出具证明的超过3次以上的;
(3)提前用餐的;
(4)下班后因疏忽忘记关灯、关电、关水、关窗、锁门的;
(5)乱停放车辆的;
(6)其他情节轻微之不合宜事宜。
第3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一次记2分:
(1)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下的;
(2)开会迟到的或会议途中电话铃响的;
(3)未请假缺席会议;
(4)车间主任(部门主管)未给员工办理登记而先上岗的(必须先登记,后上岗);
(5)员工离职后,未办理手续的;
车间主任(部门主管)未将离职人员信息上报办公室的;
第40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经查证属实或造成公司财物损失在200元以下者,得予警告。
(1)衣冠不整,不穿工衣上班,不按规定戴厂证或穿拖鞋上班者。
(2)不按规定打卡或代人打卡者。
(3)在工作时间内聊天、娱乐、躲卧休息怠忽工作或在工作场所喧哗嬉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4)工作时间吃东西或在生产现场及非指定区域吃东西者。
(5)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6)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违禁区域者或违反相关场所管理规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7)未经许可,擅自乱动机器设备者。
(8)不按规定摆放物品或违反物品管理规定者。
(9)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10)损坏或浪费原料,情况轻微者。
(11)下班后不关机器设备或水电不予关闭,浪费公司资源者。
(12)员工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进出,拒绝守卫人员及督导稽查人员之登记检查情节较轻者。
(13)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公司工作场所,破坏安全卫生者。
(14)使用公司电话、电脑等打私人电话或私人文件者或工作时间干私活者。
(15)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态度傲慢或妨害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16)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破坏公共卫生者。
(17)随意在墙上、门上等不当地方乱涂乱画,情节轻微者。
(18)态度傲慢,言语粗暴,与同事争吵者。
(19)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者
(20)一个月内迟到达三次或早退一次者。
(21)督导或稽查人员初次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22)带未成年子女来公司上班的;
(23)其他宜于记警告之事宜。
第41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经查证确实或造成公司财物损失在200-500元者予以记小过。
(1)因疏忽致工作、器具、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轻微者。
(2)未经许可擅自乱动机器设备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或发生事故,情节轻微者者。
(3)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4)于禁止吸烟场所,地点吸烟者。
(5)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情节轻微者。
(6)对上级主管指示交办工作,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7)员工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情节轻微者。
(8)多次警告,屡教不改者。
(9)言语粗暴,与同事争吵并影响工作秩序者。
(10)未经厂部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工厂参观者。
(11)其他宜于记小过之事宜。
第42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经查明属实或造成公司财物损失在500-2000元者予以记大过。
(1)擅离或疏忽职守,致发生变故,而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2)未经许可擅自乱动机器设备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或发生事故者。
(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失损者。
(4)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物品、机件或工具者。
(5)过失泄漏公司经营管理或事务、业务、技术上秘密者。
(6)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非紧急情况或授权,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者。
(8)管理人员指挥错误或越级指挥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拒绝服从主管人员之合理指挥,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10)恶意污损或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11)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12)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3)工作时间未出示有效放行证明强行出厂者。
(14)无故旷工一天者。
(15)在公司聚众赌博、酗酒生事,影响公司工作程序或影响恶劣者。
(16)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宜记大过之事宜。
第43条本公司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造成公司财物损失在2000元以上者,得视情节予以降级或免职。
(1)向公司请事、病假而往其他公司行号机关上班工作者。
(2)对督导人员或上级主管当面顶撞抗命或暴力威胁、恐吓、谩骂及侮辱,致严重妨害工作及纪律者。
(3)怠忽工作或损害要物,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员工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5)故意毁损公司重要物品,财产或破坏机器设备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违禁区域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事故者。
(7)无故旷工二天以上或一月内累计旷工三日以上者。
(8)带头罢工或挑唆要挟同仁罢工者。
(9)聚众要挟,严重妨害公司工作秩序之进行者。
(10)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者。
(11)偷窃公司或同仁之财物者。
(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拐骗,或伪造文书,致使公司信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3)利用各种不法手段,侵占公司财物者。
(14)泄漏公司重要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5)员工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16)在禁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者。
(17)合理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公司命令或逾期仍移交不清楚者。
(18)在同一年度积满记大过二次者。
(19)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构拘审者。
(20)其他情节严重,合予降级或免职者。
第44条员工于当年度内功过相抵,但前功后过者,或情节特殊,经有权核准之主管指示者,则可予功过相抵。
其功过相抵之状况如下:
(1)嘉奖与警告抵消。
(2)小功与小过抵消。
(3)大功与大过抵消。
(4)晋级与降级抵消。
第45条员工当年度功过于年度考绩时予以加或扣其总分数,以增减其年终奖金作为奖惩。
功过相抵者,年终考绩由公司酌情进行扣减:
(1)嘉奖与警告每条年终奖金浮动5-10%;
(2)小功与小过每条年终奖金浮动10-20%;
(3)大功与大过每条年终奖金浮动30-50%;
(4)晋级者依新职级奖金额度发放,降级者年终奖金全额扣除。
第46条员工当年度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时,该年度不得晋升。
第47条奖惩权限
(1)嘉奖与小功由部门主管提请申报,经厂部批准后由人事部予以公告。
(2)大功与晋级由部门主管提请申报,评议会评议,经上级核准后由人事部予以公告。
(3)警告与小过由直属主管或相关权责人员填写《员工奖惩单》提请申报,主管审核,厂部批准后交人事部予以公告。
(4)大过与降级由部门主管或相关权责人员提请申报,厂部批准后交人事部予以公告。
第48条申诉:
员工对有关奖惩之事宜有不服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厂部予以申诉,厂部需针对申诉事项在十五天内进行核实并再次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者可向有关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制度
第49条为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定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1条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2条本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决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
第53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批准。
第55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不得随意处置。
第56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57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
第58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产品或应聘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5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化。
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冲突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60条本规章未尽事宜将随时以行政公告方式予以补充规定之。
第61条本制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与工会协商一致,现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62条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后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3条本制度自2009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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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宣仕电器有限公司
20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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