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28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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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乘车凭证复印件和小额交通费现金签收字据;
(五)亲属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七)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复印件;
(八)长期安置证明材料;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死亡公告材料以及亲属意见、火化证明等材料;
(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救助管理机构街头救助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救助热线电话录音、监控录像材料和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三章归档要求、整理方法
第八条属于归档范围的救助文件材料应当在救助工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钢笔填写;
救助档案目录应当打印;
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九条救助档案按照救助类别——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整理。
救助类别分为成年人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两类。
年度是指救助完毕的时间所属年度。
保管期限是指根据救助档案的使用价值所确定的保管年限。
第十条救助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救助文件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个求(受)助人员的材料组成一件。
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求助的,分别组件归类,并在各自《救助档案目录》“备注栏”中注明相关情况和档案号。
(三)根据求(受)助人员的个体差异,确定每件归档文件材料的具体范围,并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对件进行固定。
(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救助档案进行分类,在最低一级类目内依据救助完毕的时间顺序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室编件号。
(六)在件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式样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
归档章设置全宗号、类别、年度、保管期限、室编件号和馆编件号等项目。
(七)按照室编件号的顺序将救助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式样见附件2、3、4)的项目。
(八)按照类别分别编制救助档案目录(式样见附件5)。
(九)救助档案目录区分年度和保管期限,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式样见附件6)。
第十一条照片、音像材料分别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的要求整理;
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的要求整理。
第四章保管、统计和利用
第十二条救助档案由救助管理机构设专门库房保管。
档案库房应当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年度及时对救助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确保救助档案安全有效地利用。
救助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救助管理机构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救助档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凭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救助档案;
(三)救助对象及其亲属经救助档案保管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凭身份证件可以利用与救助对象相关的救助档案;
(四)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救助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救助档案的,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同意。
第十五条利用救助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救助对象及其亲属的同意,不得公开救助档案的内容。
救助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利用过程中注意保密,严禁对救助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
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救助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者复印件加盖标有“救助档案摘抄件”或者“救助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第十六条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编制救助档案目录、人名索引等检索工具,提高利用工作效率。
第五章保管期限、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七条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受助人员为未成年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长期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受助人员在救助期间死亡的,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保管期限从救助完毕或者决定不予救助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照片、音像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的纸质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相同。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第十八条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热线录音电话、监控录像等工作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3个月,街头救助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工作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6个月。
以上资料存在争议的,应该保管2年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第十九条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成立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救助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无保存价值的,提出销毁意见,并建立销毁清册。
第二十条销毁救助档案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派两个以上人员监销。
监销人员应当对照销毁清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救助档案,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救助档案在救助管理机构保存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按规定对不具有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实施临时救助的,档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和档案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归档章式样.doc
2.档案盒封面式样.doc
3.档案盒盒脊式样.doc
4.备考表式样.doc
5.救助档案目录式样.doc
6.救助档案目录封面式样.doc
附件1归档章式样
全宗号
年度
室编件号
类别
保管期限
馆编件号
填写说明:
1.全宗号:
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
填写本件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即成年人救助档案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档案。
3.年度:
填写本件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保管期限:
填写每件档案已确定的保管年限。
5.室编件号:
填写救助管理机构编制的件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内的档案从“1”开始标注。
6.馆编件号:
填写档案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件的顺序号。
附件2档案盒封面式样
(全宗名称)
(救助档案类别)
1.全宗名称:
填写立档单位的全称。
全宗名称可以直接印在档案盒封面上。
2.救助档案类别:
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即成年人救助档案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档案。
可以直接印在档案盒封面上。
附件3档案盒盒脊式样
起止件号
室
馆
盒号
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年度,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填写本盒档案的保管年限。
5.起止(室编)件号:
填写盒内第一件档案和最后一件档案的室编件号,中间用“—”号连接。
6.起止(馆编)件号:
填写盒内第一件档案和最后一件档案的馆编件号,中间用“—”号连接。
7.盒号:
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根据整理工作的需要编制。
附件4备考表式样
备考表
盒内档案情况说明:
整理人:
检查人:
年月日
1.盒内档案情况说明:
填写盒内档案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整理人:
由本盒档案整理者签名。
3.检查人:
由本盒档案质量审核者签名。
4.日期:
填写本盒档案整理完毕的日期。
附件5救助档案目录式样
馆编
件号
室编
救助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救助时间
页数
备注
1.馆编件号:
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件的顺序号。
2.室编件号:
填写救助管理机构编制的件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内的档案从“1”开始编制。
3.救助编号:
填写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自然生成的流水号。
4.姓名:
填写求(受)助人员的姓名。
5.性别:
填写求(受)助人员的性别。
6.身份证号码:
填写求(受)助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7.救助时间:
填写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的起止时间或者决定不予救助的时间,以八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号连接。
8.页数:
填写每件档案的总页数。
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备注:
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6救助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救助档案目录
全宗名称:
全宗号:
目录号:
类别:
年度:
保管期限: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2.全宗号:
3.目录号:
填写该目录的代码。
4.类别:
填写该目录救助档案的具体类别名称。
5.年度:
填写该目录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6.保管期限:
填写该目录档案的保管年限。
7.编制单位:
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名称。
8.编制日期:
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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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 无着 流浪 乞讨 人员 救助 档案 管理办法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