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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十)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应当报告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篇三: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篇四: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篇五: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礼品登记情况;
(十)半年收入及其他所得情况;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第三条、一至九、十一款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
员领导干部礼品登记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二),一事一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三),分别集中报告一次半年和全年的个人收入所得情况。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四),集中报告一次全年的个人有关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明示“无”,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七条《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由局人事处负责受理。
《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
局党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登记、收缴和处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需要事前请示的,或没有明确规定但本人认为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于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相应部门书面请示,并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报告人的报告。
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应当责成纠正;
构成违纪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应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
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必要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相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除工资收入外,如发生所列事项的,应参照本规定,主动向人事处申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
五寨县经管中心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对象中心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正科、副科待遇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户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包括现住房情况;
营建私房的地址、占地面积(含院落占地)、建筑面积、造价、缴纳土地使用费、资金来源和报批情况;
买卖、出租私房的来源、面积、金额、租金情况;
集资建房的面积、集资额、资金来源及报批情况。
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包括在近亲属范围之外送礼的单位、人数、收受礼金、礼品的总价值;
动用公车及其他车辆情况;
宴请人数、花费等情况。
③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包括与外国人结婚的时间、结婚登记地、对方的姓名、年龄、国籍、职业、固定居住地;
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途径及报批情况,出国(境)定居的时间、地点、从事的职业等。
④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出国(境)事由及报批情况,所到国家(地区)名称,在国(境)
外的时间、所从事的主要活动。
⑤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包括何时何地受到何机关给予的何种处分或处罚、案由或涉嫌犯罪的主要问题等。
⑥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来源、固定资产、承包或租赁期限等。
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受聘企业或代办机构的名称,经营或活动场所,受聘职务和期限等。
⑦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党员、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经所在党组织审核盖章后上报乡纪委。
四、报告人报告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填写报告表。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篇七: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填表时间年月日
说明本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式两份,未发生的在备注栏内填无,并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篇八: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
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
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
项。
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篇九: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局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每半年向局党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个人重大事项。
特殊情况或特别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是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造、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联合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谊的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篇十:
团发[201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告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各村委会;
镇直机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镇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以上干部,部门负责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报告内容
除中央和省规定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外,报告人需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事前报告事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住房、建房的情况(含现住房情况,拟新购〈建〉的房屋住址、资金来源、装修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嫁等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
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开办经济实体,以及投资参股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支出);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的情况。
(二)事后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汽车、船舶的情况(含购车型号、价格、供应商、资金来源);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向本人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1万元以上,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含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接受的亲友大额馈赠,以及大额财产继承情况(金额10万元以上);
4、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6、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8、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
9、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表,报镇纪委、组织办各一份。
报告人报告
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事前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前一周报告;
事后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书面向镇纪委、镇组织办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工作要求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做到执政为民的重要保证。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1、要狠抓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民主评议、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扎实抓好本地、本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落实。
2、要强化督查。
镇党委、政府、镇纪委、镇组织办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干部监督、干部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3、要严肃纪律。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团陂镇委员会
团陂镇人民政府
20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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