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实施方案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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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
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构成:
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80%,门诊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20%。
2010年起,全省全面停止设立“家庭账户”,不主张使用新农合基金开展健康体检。
(二)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
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各县(市、区)(含市区统筹的市,以下统称为“县”)当年筹资总额的10%。
提取后,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四、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在取得省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起付线及分段补偿比例见下表:
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
县级医院(或二级医院)
县外医院(原则上指三级医院)
最低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起付线以上
至300元
35%
至700元
至1000元
300元以上
70%
700元以上
65%
1千至1万
55%
1万元以上
注:
“国家基本药物”费用的补偿比例比《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的补偿比例再提高8个百分点。
上表说明:
1、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
2、2009年度参合农民住院率超过8%的县,可适度提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
2009年参合病人到县外住院的人次占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25%以上的县,可适度提高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或下调补偿比例。
2009年底全部可用基金(含历年滚存基金)已没有结余甚至已超支的县,可适度下调补偿比例或提高起付线。
3、参合患者在县外(省内)非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上表中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在省内非定点或被暂停、停止、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4、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计补偿,即按上表的费用分段乘以对应段的补偿比例,将各段补偿金额累加。
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费用×
8%。
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
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相比,如达不到30%,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后述)。
5、省内邻县的相邻乡镇参合农民互往对方的卫生院住院,各县按照县内卫生院补偿政策对待;
省内邻县的参合农民互往对方的县级医院住院,各县按照县内县级医院补偿政策对待。
6、与地级市地域紧密相连的县(区)、市辖区新农合由地级市统一经办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增设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7、在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由各地根据病人外流数量和省外医院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在充分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参合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合理确定。
(二)大病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
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如低于X%,则按住院总费用的X%(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但仍然扣除起付线金额)。
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30%
40%
50%
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再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
(三)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
(四)大病救助。
对特殊重大疾病,按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后,如果其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5万元,对其中的5万元以上的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重点救助”。
具体救助方式和金额,由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另文明确。
(五)二次补偿。
年底基金结余多的地方,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六)住院分娩补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300元。
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七)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
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基金合不应给予补偿。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到经治医疗机构、事发现场、相关执法部门和申请补偿者居住地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
2、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不高于1万元。
3、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
公示结束后,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集体会审,并报请县合管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五、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到50%。
各地分类设定不同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500元)。
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
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各地根据当地慢性病疾病谱,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慢性病病种,并可将上述费用较高的病种调入下文中的“特殊慢性病”范畴。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每季度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特殊慢性病疾病谱,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各县应制定“慢特病基本治疗方案”,方案内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
慢特病"
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
各县根据当地统筹基金总量,减去住院补偿和慢特病补偿支出预算,结合当地门诊统筹工作预期推进进度,合理确定门诊统筹基金预算(原则上占当年统筹基金的20%),制定合适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使统筹基金年终结余符合有关规定。
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
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30%以上40%以下(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增加的补偿比例),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
在合理核定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年门诊人次和次均门诊费用的基础上,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必要时,可适度规定参合农户年度就诊次数上限或年度门诊补偿累计限额。
六、其他补偿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各县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制订或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药品品种。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住院药费的月度平均比重: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适当扣除。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的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
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范围的中药只执行基本药物补偿比例。
(四)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如符合基金支付范围,应以适当方式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方式和补偿额度由各地自定。
(五)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
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六)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
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七)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相应提高到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仍按皖残联【2009】4号规定执行;
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实施意见》(卫妇秘[2009]615号)执行。
七、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皖卫农[2007]89号)和《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皖卫农[2008]19号)同时废止。
过去其他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2、各地实施文件须于2010年1月1日前以纸质文本报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和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备案。
3、本方案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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