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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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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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最大限度的控制和预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理顺项目管理职能,加强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促进分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分局所属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分局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水电四局《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
第二条分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关注环境、预防污染、全员参与、杜绝违章、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水四局第一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和联营体。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第四条分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涉及分局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五条分局安全(环境)工作实行在分局局长领导下的分管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分局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和管理协调,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七条凡从事施工生产的分局属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或联营体,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一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各工程项目部或联营体,进行工序分包,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第九条安全检查分为:
(一)施工现场日常值班安全检查;
(二)作业班组安全检查;
(三)施工队(厂、车间)安全检查;
(四)爆破、高边坡开挖、洞室开挖、大件吊运安装、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检查;
(五)设备、用电、消防、交通、起重等专业安全检查;
(六)综合安全检查。
第十条日常值班安全检查、作业班组安全检查、施工队(厂、车间)安全检查由相应单位组织实施。
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由分局、项目部或联营体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分局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项目部或联营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一般采取现场观察、仪器检测、查阅文件、记录、报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标准等,记录检查结果。
记录格式见附表1。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现场要求立即纠正。
一般安全隐患现场就地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可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或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整改结果由组织检查的单位负责验证或委托负责验证。
整改不合格的要求重新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环境)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对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事故控制三部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坚持安全(环境)事故控制原则,强调工作与实效的统一。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环境破坏、污染事故,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即为不合格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但未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十八条分局每年组织进行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可与E&OHSMS内部、外部审核同时进行),两次考核结果综合后,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分局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安全文明施工(环境)考核采取考核评分制,标准分为200分(附表3)。
考核总得分180—200分,评为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140—179分,评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或重伤以上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无故延期上报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
第二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1)的相关要求,或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敷衍塞责,整改措施不力,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分包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工作业绩、信用等级,予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分包。
分包工程要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内容,并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环境)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雇佣民工的单位,对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工程局统一管理渠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控制(附表4)。
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附表5)。
包括第一责任者职责到位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文明施工(附表6)。
包括作业场所(环境)、施工机械设备、用电安全、施工区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等。
第二十七条分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未被分局评为安全生产先进或合格的单位,不准申报工程局“双文明”单位和集团公司及省、地先进或文明单位(项目部)。
该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不得被授予优秀项目经理或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同时,扣减领导班子年薪考核得分。
第二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所持证件应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分别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分局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发生人员变动或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安委会组成、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报分局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因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伤亡事故发生后,当事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项目部或联营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三十三条分局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重伤(含重伤,下同)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向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工程局安全监察部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报安全监察部。
第三十四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工程项目;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伤亡人员姓名、性别、文化程度、受伤程度等情况;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的单位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品时,要做出现场标记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示意图,现场摄影照相,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借口恢复生产等理由,擅自清理。
第三十七条分局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报告进行登记,登记表格式内容见附表7。
第三十八条轻伤事故项目部或联营体安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安全、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九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分局主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监察、工会、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召开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
事故分析以调查结果为依据,并应确定以下事项:
(一)事故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形;
(三)人员伤害程度,设备财产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五)事故责任者及其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防范措施建议。
第四十二条分局实行伤亡事故“说清楚”制度,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在事故分析会后及时向分局局长说清楚。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编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在说清楚会议之后20日内提交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根据事故事实和责任以及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组织落实预防措施。
第四十五条死亡事故和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根据事故事实和责任以及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局安委会,经分局安委会上报局安委会做出最终处理。
预防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实施,实施结果报分局、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查。
第四十六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执行《生产安全(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十七条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轻伤事故应在30日内处理结案,重伤、死亡事故应在60日内处理结案,重大死亡事故应在90日内处理结案。
第四十九条分局实行事故“零”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分局属项目部或联营体每月对本单位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附表8附表9),并于本月30日前上报分局安全部门。
第六章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分局属项目部或联营体必须将所属外协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工程局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畴,认真进行资格评审,严禁以包代管。
第五十二条在选择和评价外协单位时,应审查下列有效资质和证件:
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设备的法定证件。
非法人代表应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
第五十三条承包合同的签定,不得有悖《合同法》。
合同内容中应设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凡在分局所属项目或联营体工序分包的外协单位,根据分局《外协队伍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各外协单位必须为所属员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同时,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否则,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分包方可在工程结算中代扣、代交。
第五十六条禁止违法用工。
第五十七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按年度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样本如下:
《安全生产(环境)责任书》
甲方: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第一分局×××项目部
乙方:
×××(外协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和水电四局《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协调、稳步发展,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水电四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关注环境、预防污染、全员参与、杜绝违章、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运行正常、管理有效。
(三)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强化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杜绝违章作业。
(五)加强员工劳动保护,及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主动为所属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七)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各类安全事故及其善后工作。
(八)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二、乙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死亡事故:
零
重伤事故:
零
轻伤事故不超过‰人。
不发生群体性职业健康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投诉事故。
甲方单位:
(签章)乙方单位:
(签章)
甲方代表:
(签字)乙方代表:
(签字)
第七章生产安全(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坚持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第六十条各项目部或联营体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工程局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保证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运行有效。
第六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以事故单位和发生生产安全(环境)事故时所涉及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为追究对象,不受领导班子调整、职务任免和工作变动等因素影响。
第六十二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
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第六十三条各级领导和人员对下列安全事故及伤亡事故的防范、发生,按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重伤、死亡、群体健康事故、群伤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
(七)其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四条发生死亡事故或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相关内容、年度安全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向分局局长“说清楚”。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职责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环境)事故做出及时和妥善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对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二者也可并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及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将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生产安全(环境)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参加、配合救助工作,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条凡阻挠、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将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监察部门报告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和查处。
第七十四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延迟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分局或项目部(联营体)提出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
第七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对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者,除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外,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计算出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责任人应按照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
第七十七条 发生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000-3000元的罚款,对安全主管领导处1000—2400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其个人罚款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支付,罚款凭证复印件交分局安全管理部备查。
第七十八条分局对各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
(一)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事故单位5万元,累计计算。
(二)发生重伤事故,每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人(次),罚事故单位2万元,累计计算。
第七十九条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所属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分局安全管理部有权做出经济处罚决定。
第八十条安全罚款由分局安全管理部按规定出具安全生产罚款通知单,共一式三份,除安全管理部留存一份外,其余两份分别送达分局财务办和事故单位,事故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后应及时上缴罚款,否则,由分局财务办从其银行帐户中直接划付。
第九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一般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内业资料管理,是指分局生产经营及其管理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文字记录和存档要求。
(二)各项目部或联营体应明确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管理员。
资料管理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
2、了解并掌握计算机应用。
3、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4、熟悉安全生产管理与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三)各单位应严格遵照本办法所列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各类档案应统一使用材质为PVC的A4-55.8档案盒,规格为210mm×297mm。
(五)分局内各类文件、记录用纸应尽可能统一使用A4(纸)规格,并正反两面印刷。
(六)每个档案盒的封面和侧面应注明档案的类别、名称、编号及年份。
(七)档案盒内首页为文件(资料)目录,并应写明各资料的编号。
(八)档案内每份资料都应进行装订并加注编号,不得散乱存放。
(九)安委会、专题会、例会、学习会、技术交底会等会议记录应统一使用16K(塑料皮)标准会议记录本。
第八十二条内业资料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资料档案
1、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等为印刷装订本的,可不装档案盒,但应统一存放在资料柜内,并登记造册。
2、上级机关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文件应分开存档。
3、应建立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文件资料清单。
(二)会议记录资料档案
1、分局、项目部或联营体应建立安委会记录、专题会议记录、例会记录。
2、记录应写明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参加人、主持人、记录人。
记录人应将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决议、决定清晰准确的记录下来,并对记录负责。
(三)学习记录资料档案
1、应写明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主持人、记录人。
2、学习内容应记录详明,如有讨论或发言要认真做好记录。
3、每次学习,都应让参加学习的人员在记录本或签到表上签署本人姓名,不得代签。
若使用签到表,应写明学习的时间和名称。
(四)培训记录资料档案
1、该项记录和档案内容要求,请严格执行工程局《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之《员工培训教育管理程序》:
“7.相关记录”的规定,各种表格、记录和考核或考试资料完整齐全。
2、培训班学员名单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五)安全技术、环境交底资料档案
1、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安全技术、环境交底记录,每次交底都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交底人、记录人、主要内容(尤其是安全技术、环境标准方面的内容)、施工项目名称。
2、每次交底的记录都必须有交底人双方本人签名。
(六)安全检查考核资料档案
1、每次检查考核要形成记录,并写明工程项目、受检查单位、检查部门名称和检查时间、参加人姓名。
2、检查考核的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应有受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组长签字。
3、对检查出并需要整改的问题,要明确完成整改的措施和期限。
4、整改完成后,应有验证人签名认可,形成闭环。
(七)月报表资料档案
1、要严格按照分局报表要求的规格、内容填写,实行一月一报和“零报告”制度。
2、报表应写明日期、制表人,并经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安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八)特种设备管理资料档案
1、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台帐应写明每台设备的名称、型号、限重吨位、出厂日期、购买日期、生产厂家、使用单位等。
2、应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证件。
3、自检资料、政府部门年检年审资料、使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
4、运行资料,交接班记录应写明当班运行情况、下一班需要处理及注意的问题,并有交接人签字。
5、维修资料,应有维修方案[维修部位、完成时间、完成目标、投入资金、主修人、完成情况(评审)及验收人],并经审批人签字。
6、应有工程局已取得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九)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
1、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中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工程局《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控制程序》中的表格填写,其“备注栏”中应写明证件的有效期和复审日期。
2、应有每个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操作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十)“三类人员”资料档案
1、“三类人员”是指建设部、水利部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我局包括工程局、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安全主管领导);各级项目经理;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应建立“三类人员”台帐,并写明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专业、参加工作时间、安全资格证发证机关、有效期和复审日期。
3、应有每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资料。
4、应有每个人的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
(十一)劳动保护用品资料档案
1、应有采购计划,并经审批人签字。
2、应有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或发放清单。
3、验收、保管、发放应有相关人员签字,单据可按工程局或本单位物资管理办法要求存档。
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都应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件应符合国家规定。
(十二)工伤认定、评残资料档案
1、应建立工伤人员台帐,并写明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种、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伤残等级。
2、对已安装或配置假肢、轮椅等辅助器材的重度伤残人员,除遵照前款执行外,还应注明安装或配置器材的名称、安装配置的时间。
3、每个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伤亡待遇申请表》、医院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伤证》原件或复印件。
(十三)事故资料档案
1、事故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工程项目;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伤亡者的姓名、性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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