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各项程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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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g.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h.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等5人以上单数依法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采购人推荐的财务(装备)、审计和监察等采购人代表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内抽取。
i.开标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知3家的不得开标。
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
j.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在评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印发各评审专家遵照执行。
评标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评价,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
评审专家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部分独立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审理由。
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统计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发现评审差异较大时,可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评审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k.定标
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l.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m.发出中标通知书
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n.招标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在评标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评审专家评审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竞争性谈判
A、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形式。
B、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基本内容
a.签订委托协议;
b.成立谈判小组;
c.谈判文件编制、备案;
d.发布谈判公告;
e.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f.递交响应文件;
j.谈判准备、谈判;
h.确定成交供应商;
i.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j.谈判资料备案。
C、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b.成立谈判小组
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同时抽取2人以上候补专家。
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
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从中抽取谈判专家。
对于谈判专家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相关谈判专家回避。
e.编制谈判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委托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并载明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方法和标准。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交谈判小组审核。
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中商务、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谈判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f.谈判文件备案
代理机构在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前规定的工作日内,将采购人确认的谈判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备案时发现谈判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正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商议修改谈判文件后,再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g.发布公告
谈判文件备案后,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布谈判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内容、时间、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工作日。
h.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认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代理机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响应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5天。
i.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签收保存。
j.谈判准备
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响应供应商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谈判小组验证各响应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身份。
响应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
k.谈判
谈判小组按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事项进行综合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相关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应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l.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根据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m.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
n.谈判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在谈判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谈判专家评审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3)询价
A、政府采购询价的适合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a.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b.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现成的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B、政府采购询价的基本内容
b.成立询价小组;
c.编制询价通知书;
d.发布询价公告;
e.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f.询价;
g.确定成交供应商;
h.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i.询价资料备案。
C、询价的基本程序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询价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购人比照本程序组织询价活动。
b.成立询价小组
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c.编制询价通知书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需求。
代理机构根据委托编制询价通知书。
询价通知书中应该包括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配置标准、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评定成交的标准。
询价标准经询价小组审核后,采购人在询价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d.发布询价公告
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布询价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内容、要求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仅在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询价的,可以不发布询价公告。
e.确认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资格审查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重大、敏感项目的询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可监督询价过程。
f.询价
响应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盖章,密封提交。
报价文件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询价小组在规定的是啊金、地点拆封全部报价文件,检查各报价文件是否偏离询价要求。
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不符合密封或其他规定、偏离询价要求以及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对有效报价按照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出具询价报告。
询价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g.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将询价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h.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取公告形式进行询价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i.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在询价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询价报告、询价有关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4)单一来源
A、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1家供应商。
✧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涉及、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
✧经财政部同意,中央统一公开招标要求“跟踪”的。
✧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
✧采购特定不动产的。
✧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数学、研究对象的。
✧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自然灾害。
✧社会突发事件
✧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B、单一来源采购的基本内容
a.申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b.成立采购小组。
c.采购文件编制、备案。
d.发出洽谈邀请。
e.组织采购洽谈。
f.发出成交通知书。
g.采购资料备案。
C、单一来源采购的基本程序
a.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采购人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b.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采购方式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
✧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的。
✧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三种情形。
属于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情形的,由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专家论证经费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承担。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情况进行公告。
c.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组织洽谈。
采购小组由其纪检、财务、装备等业务部门3人以上单数组成。
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其他行业专家中聘请。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代理机构比照该程序组织采购。
d.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要,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要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同时拟定洽谈方案,报告洽谈主要内容、价格承受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
洽谈方案在洽谈前保密。
e.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人在洽谈活动实施前,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洽谈方案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备案时发现采购文件或洽谈方案中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等情况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采购人修改后再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f.发出洽谈邀请、组织采购洽谈
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洽谈邀请,向其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携带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洽谈。
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洽谈方案,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与供应商洽谈。
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或洽谈方案拟定的价格承受上限的,采购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
g.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小组出具成交报告后,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h.采购资料备案
采购人在成交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报告、采购小组名单等材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5)邀请招标
A、适用范围
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
第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邀请招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的管理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其预算、计划、采购文件备案、资金支付等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程序。
B、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主要内容
b.招标文件编制、备案;
c.发布这个预算公告;
d.邀请合格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e.投标;
f.组建评标委员会;
g.开标、评标、定标;
h.发布招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i.招标资料备案。
C、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特殊资格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特殊要求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资格要求;
b.升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
c.因保密需要而设定的资格要求。
凡属行业特性和部门特性的产品和项目,应提供法定权利部门的规定文件。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的,采购人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据;
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的,采购人应作理由阐述,且符合业绩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3家以上。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资格审查时不得含有一下内容:
a.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或以某一品牌的标准作为资质要求;
b.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c.要求必须在一个区域或一个部门有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d.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e.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f.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E、资格审查
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明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资格审查的时间可在评标前或评标后,但不能把资格审查作为购买标书的依据。
资格审查的地点,除有设备及重要仪器限制外,应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在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内进行。
资格审查的方法由采购人制定其中应包括详细具体的资格审查评分标准和判断原则。
资格审查的程序应公开、透明,从采购人因项目特殊要求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在招标公告发出的同时,应将特殊要求及法律依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特别是资格审查的评分标准、判断原则等予以公告。
资格审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b.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c.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及设置资格得依据;
d.资格审查的时间期限、地点;
e.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f.资格审查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资格审查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资格审查小组的专家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在审查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完成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a.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b.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c.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d.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应在原登载资格审查公告的媒体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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