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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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对象凡“5·
12”地震中受灾的我市常住户口农民,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含维修)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在享受2万元住房重建政府补助后按三间房建设仍有困难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政府审核确认,农户可以联户担保或农信社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受灾农户住房贷款。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③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以及受灾重建证明;
④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归还本金的能力;
⑤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⑦申请人住房已被当地政府摸底确认为需拆(迁)重建,已列入政府部门同意建房的相关表册,并经农村信用社调查认可;
⑧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支持其重建家园的补助资金)达到重建(含维修)总投资的30%以上;
⑨担保机构或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
4、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农户住房贷款额度每户控制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3万元以内合理掌握发放。
期限最长为3年,农村信用社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3年内合理确定期限。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贷款逾期按人民银行逾期加罚息的规定执行。
5、贷款方式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担保方式:
①由有固定收入的农户、公职人员或同等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提供贷款保证;
②多户担保或联保(整体重建的不得交叉互保);
③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固定资产或所购商品住房作抵押(唯一的居住用房除外);
④用存单、国库券等权利凭证作质押;
⑤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长期保持一定资金的政府有关账户(不包括明文禁止担保的资金账户)担保;
⑥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6、贷款程序 ①贷款申请。
受灾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书面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贷款并承诺贴息的证明及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担保书》。
②签订清收承诺。
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订含有“该农户属当地政府纳入灾后重建范围的农户,同意贷款,到期协助收回”等内容的清收承诺书。
③贷前告知。
农村信用社收到受灾农户贷款申请后,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详细宣传“有借有还”的信贷政策、贴息事宜和违约责任,使借款人熟悉和了解贷款发放及归还的相关程序。
④确定贷款方式,按程序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办理手续时必须由借款人和担保人亲自办理。
7、贷款贴息贷款数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省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数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依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贴息。
贷款贴息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农信社按季度逐级向上申报,最后由省财政统一受理并向农信社发放贴息补助资金。
8、违规责任借款人出现以下行为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或责成担保人督促借款人进行纠正,对借款人拒绝纠正或担保人不作为的,农村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清收贷款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②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③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农村信用社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到期责任贴息贷款到期,财政贴息承诺终止之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自己承担支付。
借款人在贴息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向担保人追索或直接通过行使抵(质)押权清收贴息贷款本息。
(二)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天水甘南三市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项目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6号)规定,以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为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32亿元,用以解决陇南、天水、甘南两市一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缺口。
在运作方式上,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委托省信用联社承办转贷业务,省信用联社根据两市一州政府的审核意见,将贷款直接拨付县区信用联社,再由县区基层信用联社按贷款程序直接办理受灾住房重建户贷款业务,通过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社、村社与农户逐级签订捆绑式还款责任书(或还款合同),确保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及时发放到位、按期有效偿还。
《陇南市农村信用社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农信社承办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贷款对象因“5.12”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本市常住农村受灾户,通过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后建房仍有困难的,经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所在乡镇政府审批,可作为“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借款人必须是《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审核投放明细表》中确认的重建贷款需求户;
②户主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比较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归还本金的能力;
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以下重建农户不得申请“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
①已在金融机构承借了住房重建贷款的;
②没有偿还能力和信用等级不良的。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农户享受省财政3年贴息,3年内贷款利率暂执行国家基准利率。
3、贷款审批程序借款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贷款申请,提供农户联保或抵(质)押贷款等证明材料,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贷款申请人凭乡镇政府出具的《受灾
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通知单》,到所在乡镇信用社办理贷款。
未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的,不予贷款。
4、借款人确认各信用社根据《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审核投放明细表》和《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通知单》确定借款人。
《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通知单》借款人与《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审核投放明细表》借款人出现不符时,由乡镇政府与信用社共同协商,经乡镇政府出具书面更正意见后,信用社方可确定借款人。
5、贷款回收贷款农户是项目实施的直接受益者和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人,贷款农户享受省财政三年贴息,从第四年开始,归还贷款本息。
6、严禁截留挪用委托贷款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变相截留挪用委托贷款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及领导者责任。
三、农村特困户建房扶持政策
《陇南市2009年农村特困户群众灾后重建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9〕27号)和《陇南市市级领导干部市直各部门帮扶特困重建户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09〕34号)规定,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包村帮户捐款捐料,明确市县领导和各部门帮扶特困户建房的责任,将全市11163户特困户重建的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领导干部和市县直部门,即确定每名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各部门、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区各部门分别帮建30户、20户、20户、10户。
各县(区)农村特困重建户确定后,在国家原有重建补助2万元的基础上,按照市委办和政府办印发的帮扶特困重建户《实施方案》确定的筹资额度为特困户筹措帮扶资金。
市上四大班子重要领导,党政班子成员帮扶特困重建户的资金由领导本人自行筹措;
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帮扶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筹措。
在特困户贷款上,要积极创造条件,从特殊党费、深圳援建、民政救助以及社会捐助资金中筹集资金,设立特困户贷款政府担保基金。
市级帮扶领导和帮扶单位要积极协调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等金融单位加大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政策的落实力度,采取农户联保等多种形式,帮助特困户落实重建贷款。
四、城镇居民住房补助政策
《陇南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陇政发〔2009〕64号)的规定,确定城镇维修加固户户均补助6000元、重建户户均补助2.5万元,各县(区)可根据受灾居民家庭人口数量,房屋受损程度等情况,结合实际调整维修加固和重建住房补助资金标准。
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准确确定补助对象,严格发放程序,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比例发放。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赁廉租住房;
因房屋毁损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困难家庭,可向政府申请租赁安居房,安居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
具体困难家庭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规定;
因房屋毁损无房可住的城市受灾低收入家庭,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申请购买安居房,每户限购一套,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
购买安居房超出控制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安居住房产权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五、灾后恢复重建土地供给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8〕106号)文件决定,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实行下列特殊土地政策:
(一)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
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建设、异地搬迁、恢复生产等用地,在合理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地灾后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优先安排。
(二)多途径落实建设用地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计划。
计划指标不足的在省内调剂安排,追加用地计划指标。
非硬化道路和农田水利、畜禽养殖场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用地计划。
对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依据灾区重建各类用地需求,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先用后批和边用边批,及时、高效、依法提供建设用地。
(四)实行灾后重建用地收费减免政策。
对在地震中造成房屋倒塌、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五)加大损毁耕地整理复垦力度。
在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注重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对廉租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六、灾后恢复重建过渡性安置政策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对灾后恢复重建时期的过渡性安置政策做出了以下规定:
1、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靠亲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过渡性安置地点应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3、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
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
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4、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
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
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5、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属、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6、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办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七、灾后恢复重建税费减免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85号)规定,在灾后恢复重建时期,实行下列税收减免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四)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七)进出口退税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省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八)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
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以上有关税收减免规定,按税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八、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政策
《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若干意见》(省委办〔2009〕46号)规定,对省内企业通过铁路运往灾区的建材,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要做到优先批计划、优先装车、优先抢运,并在装卸车站选择和装卸车组织上给予支持,对车站相关的装卸、搬运等杂费给予合理的优惠和减免。
对难以确定是否为灾后重建物资的,由运输协调办公室认定。
省交通厅及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千方百计保证前往灾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畅通,并对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车辆给予通行费减免政策。
对陇南地区灾后重建建材物资运输实行公路运输最高限价,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并强制执行,确保灾区建材物资运输价格平稳,打击哄抬价格的不法行为。
最高限价及相关措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违反价格政策的严肃查处。
抽调100辆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内企事业单位车辆,组成灾区援建车队,参与重建建材运输。
根据企业规模、运输车辆保有情况,由省经委会同省交通厅提出企业名单,每家企业抽调1-3辆型号适中的货车,承担灾后重建指挥机构确定的重点建筑材料运输任务。
所有抽调车辆由省交通厅统一发放有效证件,免除高速公路通行和其他公路通行费用。
对灾区当地建材生产企业实行价格监管。
陇南当地砖瓦、水泥生产企业,产品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当地政府,根据企业生产成本核定出厂价。
县、乡提出重点帮扶对象,前方协调督察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安排供应。
对优惠价格供应灾区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贷款贴息、减免税收、电价政策(丰枯电价)以及在煤炭、流动资金等要素供应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九、灾后恢复重建建设程序管理政策
(一)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市县(区)审批权限内灾后重建规划已确定、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其中对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学校、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可区别不同情况、不同类型,采取典型设计、打捆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审批程序;
市县(区)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也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采用“一站式”审批等形式,提高审批效率,从速办理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下放审批权限。
对于市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政府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
对于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
对于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下放到县(区)发改部门直接审批。
(三)加快推进项目招投标工作。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对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已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同步开展工程招标工作,但在施工图未审查前不能开标、定标;
对可集中招标的同类公共服务、农村建设、基础设施等项目,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项目业主,尽可能统一组织进行打捆招标。
对打捆招标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应优先选择和委托国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对于量大面宽的中小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充分调动各类指标代理机构的积极性,优先选择和委托与项目建设规模等相关要求相符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指标代理机构。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严禁将必须公开招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实施,严禁随意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重建办关于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64号)对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做了以下规定:
1、合理缩短时限。
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间的控制期限,允许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关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期限”的规定执行。
2、增加发布招标公告指定媒介。
甘肃省经济信息网、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报、甘肃省建设工程信息网、陇南市公众信息网、陇南日报均可作为陇南市灾后重建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适当下放招投标管理权限。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管理权限进行适当下放。
对县(区)负责审批和管理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经市级招标管理部门授权,招标工作可由县(区)负责管理。
4、适当放宽建造师有关限制条件。
在灾后重建的特殊时期,允许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在一个县区范围内承担2-3个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任务,但同一项目经理管理实施的项目间距不得超过50公里,交通必须通畅,工程发生问题时能在当天赶赴现场处理。
5、妥善处理好小项目招投标中有关问题。
对发布两次公告无人报名的10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管理政策
《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对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管理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救灾资金管理1、所有救灾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保资金专户”中设立“救灾分户”。
各渠道筹集的救灾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收到的救灾资金,要及时汇缴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资金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救灾资金发放专户”,根据救灾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救灾资金发放专户”。
2、各级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要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省级下达灾区的资金,由省民政厅提出意见,商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和民政厅共同下拨各地。
对省政府决定的拨款,省财政厅可直接拨付,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3、省政府下达的救灾资金,市州财政要在次日下达县级财政,县级财政要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救灾专户”。
(二)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及使用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受损程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放救灾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要向灾区群众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及救灾款物数量。
救灾人员名单要在村组公示后,由受灾群众到乡镇领取,不得代领。
救灾资金发放后,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县级民政部门对救灾物资要建立严格的领放制度。
对发放的各类物资,要分种类、数量、发放地区造表登记。
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实相符。
(三)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监督检查1、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2、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监察。
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
3、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救灾资金的内部监察和监督机制,组织人员定期深入灾户家庭,对领取的救灾款物进行核查,与发放部门的表册进行核对,确保救灾资金和物资内部管理环节上的安全。
4、县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救灾财务从分配、领取到发放过程进行监督。
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审计、监察部门配合,主动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在发放一线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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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 住房 恢复 重建 补助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