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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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高中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学年评语表;
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
4.健康检查表;
5.毕业生登记表;
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级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
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
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包括其中的高考成绩仅供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
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
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高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自主制订。
高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所属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编辑各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高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分送,且必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一致,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
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于6月7日—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时
间
期
日
目
科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基本能力
(9∶00—11∶00)
15∶00—17∶00
数学
外语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史类)、外语、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基本能力;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工类)、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基本能力。
语文、数学、外语试题满分各为150分,外语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
“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题满分各为240分;
基本能力测试试题分值为100分,以考生答题得分的60%计入高考总分。
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英语(不含听力)、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基本能力6科由我省自行命题,英语听力和小语种科目由教育部命题。
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高考)山东卷考试说明》进行。
(三)高考试题(含我省命制)、答案及评分参考(含副题及答案、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
所有考点均需达到标准化考点的要求。
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另文下达。
(五)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考试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管理,考场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
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组。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试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
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取消下一年度设立考点的资格。
八、评卷与成绩汇总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
评卷点设在山东大学和山东师范大学。
所有科目的主观卷(B卷)部分均采取网上评阅的方式。
评卷教师实行聘任制。
有关高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评卷教师并严格审核把关,推荐的评卷教师经评卷点审查合格后由省招生委员会颁发聘书。
各评卷点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卷点和学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
各学科要提前做好评卷的准备工作,落实评卷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力度,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高考评卷是一项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关键性工作,是有关各方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参加评卷的次数、评卷质量和工作态度,可作为单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成绩汇总与评卷工作同步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要求另文下达。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于6月25日前公布。
九、录取批次及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5批进行,即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高职)批。
1.提前批:
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
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及专业;
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其招生办法执行的其他院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部委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属重点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小语种专业;
部分院校的本科飞行技术专业。
2.自主招生批:
有关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包括艺术(体育)特长生。
3.本科一批:
国家“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属重点院校、部分省属重点院校、有七年学制专业的院校或专业;
体育本科专业;
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4.本科二批:
未列入提前批和本科一批的本科院校和专业。
5.专科(高职)批:
公安类院校之外的所有专科(高职)院校及专业。
(二)填报志愿
2012年实行远程网上填报志愿并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高职)批采用征集志愿模式。
考生应根据报考类别和层次,结合高考成绩,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招生专业计划或网上公布的缺额计划、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填报。
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到原毕业中学填报志愿,往届高中毕业生可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填报志愿,考生也可自行选择地点上网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以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填报(修改)为准。
考生凭密码上网确认其填报的志愿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提前或逾期均视为本次填报无效。
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向考生提供场地、设备、上网条件及其他必要的帮助。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要严格执行填报志愿工作程序;
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信息服务,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高校和专业的招生信息;
引导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应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充分体现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填报,学校和教师不得干预,更不得擅自修改。
各批次志愿及征集志愿填报的具体时间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行通知。
《填报志愿告知书》应与准考证一同发放,考生签字领取。
上网填报志愿网址为
十、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
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高校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规则和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
(二)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调档范围内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无效后,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
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见义勇为考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如未被保送录取,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
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依据。
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还附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其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应及时向考生公开录取信息,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二)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要求,我省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籍迁移;
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应将这部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据此注销其录取资格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
《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
还要将其与《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的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进行反复比对;
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
入学后,要切实做好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要将具体事项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
通过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高校要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
(二)对招生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填报志愿资格分数线、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专业缺额招生计划;
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
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四、其他类别招生
(一)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二)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少年班、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飞行员、春季高考招生、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类别招生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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