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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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绿色建筑、节能减排、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领域无关的;
(二)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已享受区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资助的。
第三章扶持项目和标准
除国家、广东省、**市的同类资金补助外,区另外分别对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扶持标准:
(一)绿色建筑建成标识项目
项目要求:
按照**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建成标识的新建建筑项目。
扶持标准:
按建筑面积,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金级每平方米补贴3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
其中,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和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按建筑面积,一星级或者铜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二星级或者银级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
其中,一星级或者铜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二星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三星级或者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50万元;
采用国家或**市绿色建筑其他专项评价标准的可参照执行。
既有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第九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扶持标准:
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
按规定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的,改造单位应当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元;
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成本的40%,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扶持标准:
建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移动式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综合利用。
按照实际拆除并现场综合利用的建筑面积予以资助(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资助标准为每平米15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项目扶持标准: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市主管部门资助条件且获得**市关于装配式建筑资助金额后,区给予同等金额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资助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第十三条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依照程序开展初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等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扶持资金下达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扶持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查和拨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年度安排和保障。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扶持资金的单位,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扶持资金申请;
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交由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组织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对在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失职的相关行政机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从事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
的通知》(深龙华府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区绿色建筑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报材料清单
(一)绿色建筑项目(含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
1.《**区绿色建筑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附申报材料清单);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材料;
4.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7.绿色建筑申报资料(包括申报书、自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
8.公共建筑需提供将能耗数据接入**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中,第1项需提供原件,第2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3.实施改造的节能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4.项目业主(使用人)单位证明;
5.业主授权书或租聘合同(仅限节能改造合同甲乙方皆非建筑业主的改造项目);
6.核验测评阶段所需资料
6-1.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联网上传申请及确认报告;
6-2.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6-3.改造项目验收报告;
6-4.节能改造方案审查意见、核验意见;
6-5.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
6-6.改造项目合同副本;
7.运行节能量评估阶段所需资料
7-1.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
7-2.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
上述材料中,第1项需提供原件,第2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3.《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工程验收表》;
4.营业执照;
5.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回执;
6.项目证明材料
6-1.申报项目**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2.实施过程文件: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及发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建筑废弃物移动式现场处理月度信息统计表;
项目实施前、实施中、验收后现场影像资料。
上述材料中,第1项需提供原件,第2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3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工程验收表》需提供原件,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专家评审意见书;
6.**市金建工程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录入回执单;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申报材料形式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上述材料清单将申报材料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纸质资料一份、电子文本(光盘,标注清楚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名称)一份。
附件2
**区绿色建筑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申请类型
申请资助金额(万元)
项目简述
申请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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