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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镇属公办中心园。
根据《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计分方法》关于“县(市)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办好公办独立中心幼儿园”的精神,通过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发挥其辐射、指导、管理的作用,拓展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原则上每个镇(街道)设置一所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市、镇财政要在校舍建设、师资配备、办学经费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见《晋江市创建镇(街道)属公办中心幼儿园实施方案》)
(二)尝试创新办园模式。
在国家相关法规指导下,拓宽办园机制,尝试引进先进的学前教育机构,尝试股份制合作办园、“名园+新园”、集团化办园、企业办园等模式,允许以联办、承办、民办公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办园模式,高起点、高水平建设一批优质早教中心、学前教育基地。
政府鼓励华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幼儿教育机构,鼓励幼儿园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鼓励创办有特色、高水平、能满足不同群众需求的优质学前教育机构。
(三)鼓励创办独立设置幼儿园。
科学引导发展学前教育,依法清理非法创办的幼儿园,引导小学附设学前班独立办园。
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三年制幼儿园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过渡。
此后,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
幼儿园主要接受3—5周岁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可增办小小班(即托幼机构),主要招收2周岁幼儿入园。
四、依法办园,规范办园审批程序
(一)集体办幼儿园注册
1、集体办幼儿园的界定:
集体办幼儿园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学校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班)。
2、集体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师资等按照《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闽教〔2000〕幼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具备集体所有的园舍。
3、集体办幼儿园的登记。
集体办幼儿园继续执行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管理实行辖地管理。
主办单位必须填写《晋江市幼儿园(班)注册登记表》,向所在地教委(育)办提出申请,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给《注册登记证》后,方可设立并进行招生。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集体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后,由其登记注册机关送市教育局备案。
教育局应对其核定分类等级、进行业务指导、检查视导、监督评估并对园(所)长、幼儿教师进行资格审定、职称评聘、考核培训等。
4、集体办幼儿园的年检。
幼儿园注册登记证每四年更换新证。
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幼儿园进行考核和年审。
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幼儿园,暂缓年审;
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的,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注销其办园资格;
幼儿园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登记机关可以给予注销。
幼儿园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公章,并下发注销决定。
5、集体办幼儿园的承包管理。
原集体办幼儿园如需承包给个人管理,要报教委(育)办批准,同时报教育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承包过程中要加强监督,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承包经营的集体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应类别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承包经营的集体办幼儿园如需变更为民办性质幼儿园,应按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审批程序,经批准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方可招生。
(二)民办幼儿园注册
1、民办幼儿园的名称。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名称应体现幼儿园所在的行政区域、层次和类别,做到名副其实。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
冠以“国际”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
要从师资、办园条件、教育教学研究力量等方面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艺术”等名称;
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的名称、驰名商标等。
2、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师资等按照《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闽教〔2000〕幼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租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5年。
3、民办幼儿园的审批。
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涉及中外合作创办的民办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行审批和管理,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实行“阳光”工程,向社会公开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条件和审批结果。
4、民办幼儿园的招生信息发布。
招生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学、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
5、民办幼儿园的年检。
教育局每年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
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办学;
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薄弱幼儿园整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幼儿园,由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幼儿园注册登记证书或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3、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4、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及时上报,且处理不当的;
5、教育内容和方法严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6、以营利为目的,把集体办幼儿园出租、承包给个体经营,违规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违反收费政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的;
8、办园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行为。
五、加强管理,提高保教服务质量
(一)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幼教干部;
市教师进修学校要配备专职幼教教研人员;
各镇要配备专职幼教辅导员,负责全镇学前教育工作,形成学前教育管理网络。
2、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引进优秀幼儿教师;
引导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扩大招生计划,供给本市学前教育需求。
3、健全幼儿教师管理制度。
积极探索幼儿园代课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问题,实行园长、教师、保健员、保育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幼儿园教职工年度体检制度,把好入口关;
加强园长队伍建设,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当地镇(街道)党委、政府任命,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加强农村示范性幼儿园的师资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幼儿教师,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队伍;
积极探索园长负责制、教师聘用合同制、绩效工资制等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调动园长、教师工作积极性。
(二)做好农村幼儿园规划建设和布局调整
要根据本市、本镇实际,合理布点,规划建设幼儿园,把幼儿园建设纳入我市教育整体规划;
要充分留足教育用地,新开发区、住宅区规划建设时要留足学前教育用地;
小学并校后的闲置校舍首先考虑改建成独立设置幼儿园,保证学前三年教育的需要;
要发挥村委会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调动村委会筹措资金投资办园的积极性。
(三)发挥各级示范园的示范辐射作用
1、加强公办园的建设。
公办园是学前教育的骨干和示范,要加强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使之在管理上、质量上成为全市的示范;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职责,办好中心幼儿园,没有独立设置中心园的,要采取措施,尽快给予完成。
各镇(街道)要把中心幼儿园建成学前教育的示范窗口。
2、鼓励创建示范性幼儿园。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争创各级示范性优质幼儿园,通过创建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培养骨干师资、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3、发挥示范性优质园的辐射作用。
各级示范性优质园要加强自身建设,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各级示范性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承担本地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工作,成为社区幼教中心,带动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四)加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工作
1、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财政投入要做到逐年增长,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2、要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
实行政府投入,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分担教育成本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体制。
幼教机构的收费实行按质定价,按成本合理收费。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3、要加强幼教经费的管理。
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幼儿园的收费收入。
幼儿园要依照法律规定管好、用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4、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市、镇两级财政酌情进行资金补助。
五、加强督导,确保学前事业发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要求,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镇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快本辖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意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附件:
1、晋江市创建镇(街道)属公办中心幼儿园实施方案
2、晋江市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申报表
3、晋江市幼儿园(班)注册登记表
4、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
附件1:
晋江市创建镇(街道)属公办中心幼儿园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学前教育改革创新力度,决定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镇(街道)属公办中心幼儿园,发挥其辐射、指导、管理的作用,拓展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一、创建原则:
(一)每镇(街道)建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原则。
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要纳入辖区教育规划,2012年前,各镇(街道)应有一所镇属示范性优质公办中心园。
原则上每个镇(街道)设置一所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
(二)成熟一所批准一所的原则。
升格为镇属公办独立设置的中心园需具备晋江市级或以上优质园资格,具独立园舍,办学规模为六个或以上教学班,园舍、设备、师资等配备符合《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见附件4)要求。
(三)自愿申报原则。
升格后的公办中心园为国家教育资源,用于服务辖区学前教育事业。
在产权无争议的前提下,申报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必须填写《晋江市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申报表》,经投资方、社区(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晋江市教育局审批。
(四)督导跟踪原则。
市教育局要联合教育督导室,组织由幼教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评估小组,每两年对镇属公办幼儿园进行办园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对不能发挥辐射、指导、管理作用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将按程序取消其公办中心幼儿园资格。
二、扶持措施:
(一)落实幼儿教师独立核编。
市编制、人事等部门参照《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落实幼儿教师编制。
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一般设园长1名,园长通过竞聘选拔,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
镇属公办中心园每班配备教师2名、日托制幼儿园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
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师资补充,应优先招聘现有在职公办幼儿教师。
(二)落实教师工资福利。
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渠道按现行办法管理,经批准招聘的非公办教师参照合同教师办法管理。
(三)落实建设经费。
公办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实行市、镇(街道)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投入为辅的办法。
市、镇政府要努力营造创建氛围,多渠道集资扶持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建设。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创建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工作任务。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中心幼儿园建设的重要性,依法将其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确保每个镇(街道)创建一所公办独立中心幼儿园,把中心幼儿园的发展水平作为创建“教育强镇”、“教育强市”的必备条件。
(二)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管理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学前教育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应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对教育的需求,认真制订并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的布局和建设方案,确保每年有一定的财政拨款投入学前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镇(街道)的学前教育机构,积极推进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创建工作。
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实行“以镇(街道)为主、市镇(街道)共管”的体制,办园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建立有效的镇级学前教育管理体系。
建立以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为龙头的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充分发挥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和管理职能。
镇(街道)中心园接受教委(育)办领导与管理。
教委办必须对本镇(街道)的学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建立起学前教育质量管理与评估体系。
(四)发挥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
各镇(街道)要加强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要使之成为传播先进教育观念、开展学前教育科研、培养培训幼儿教师、进行信息交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基地,要鼓励中心园与其他园的“手拉手”建设,促使学前教育资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切实提高学前教育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附件2:
晋江市镇属公办中心幼儿园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园(班)
开办时间
园 舍m2
使用面积m2
︵保健员︶
教职工(人)
教职工学历
年
月
日
总占地
面 积
总建筑
室
内
外
合
计
园
长
教师
医
务
人
员
保育员
其中公办教师
本科
大专
中专
高中
其他
二、性质、规模、形式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办
规
模
小 班
在
幼
儿
数
形
式
(√)
寄宿制
(全托)
中 班
大 班
全日制
(设午餐)
小小班
(未设午餐)
混合班
三、园舍设备
园舍
周围环境
活动面积(平方米)
大型活动器械(件)
风
琴
或
电
子
琴(架)
务室或保健箱
符合幼儿身高桌、椅
适合幼儿用的厕所
安
全
适
用
无危险
无污染
无严重噪音
室内生均面积
户外生均面积
滑梯
攀登架
秋千或跷跷板
荡床或荡桥
钻圈或拱形门
大中型积木
桌
(张)
椅
男
(位)
女
四、幼儿园获奖情况
示范性优质园等级
评估时间
幼儿园其他获奖情况
五、保健工作
幼儿每天在园(班)时间
(小时)
每天户外
活动时间
一巾一杯
流动水装置
餐、用
具消毒
供给幼儿卫生安全
饮 水
一年内无重大安全事 故
卫生保健制度
食堂
安全
防护
晨间
检查
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幼儿健康卡
卫生
许可证
六、申报与审批
投资方意见
盖章年月日
社区或村
(居)委会意见
盖章年月日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晋江市教育局
审批意见
备注:
申报时应填写表格一式五份,由幼儿园、社区(村居)、教委(育)
办、镇(街道)、审批单位各一份。
附件3:
晋江市幼儿园(班)注册登记表
四、保健工作
五、申报与审批
教委(育)办意见
镇政府(办事处)审批意见
办、镇(街道)、教育局各一份。
附件4:
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班)应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下称《条例》和《规程》),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下称《纲要》)和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
二、幼儿园的招生、编班:
(一)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
(二)新入园的幼儿均应由当地分管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体格检查,入园时应查验婴幼儿的儿童保健卡(册),合格者方可入园。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四)每班幼儿数不超过40名。
(五)严禁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三、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一)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二)坚持执行幼儿体格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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