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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议材料之九
出口企业帐务处理辅导
(仅供参考)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帐务处理
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进行财务处理才能办理退税。
一、外贸企业涉及出口退税的主要明细帐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设置的明细帐有:
库存出口商品帐、自营出口商品帐、应收(付)外汇帐款明细帐、应交税金(增值税)明细帐等:
(1)库存出口商品帐:
是核算企业盈亏情况的重要帐册,是按商品代码、商品品名、记载数量、金额等设置的明细帐。
以购进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做帐依据。
商品必须严格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为该商品的进价成本。
在货物购进入库时,按照相应的会计分录,在出口商品库存帐各栏目逐栏记录。
2、自营出口销售帐:
是核算出口销售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制度规定向银行办理交单的口径为销售收入。
自营出口销售帐是按商品代码、商品品名、销售成本、销售收入、金额等设置的。
以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销售发票为做帐依据。
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必须及时做自营出口销售帐。
在自营出口销售帐的贷方反映收入部分,外币金额栏反映出口销售发票的外币金额,折美元金额栏反映美元金额数,人民币金额栏反映出口发票外币金额乘以当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的销售收入,此销售收入与实际收汇后用结汇水单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的销售收入之差在“汇兑损益”科目反映,国外发生的运保费冲减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自营出口销售帐的借方记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进价栏反映不含税金额,费用栏为国内发生的出口费用,单独设“经营费用“科目的此栏目不反映。
余额部分借为亏损,贷为毛利。
3、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明细帐:
此明细帐是记载企业应收或应付国外客户的出口货款、进口货款、佣金等结算款项,以出口销售发票上所列的出口销售金额为做帐依据,按不同的会计科目反映,如自营出口、自营进口、代理出口、代理进口。
如果收汇、付汇商品种类较多的企业还可根据合同号或发票号或客户再分设子目。
借方记载企业应收或应付外汇及按汇率折为人民币的金额;贷方记载企业实际收汇的外汇及按汇率折为的人民币金额;余额部分借代表企业未收的外汇,贷为企业多收的外汇。
4、应交税金(增值税)明细帐:
外贸企业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明细帐反映增值税核算缴纳情况。
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做帐依据。
外贸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栏目,分别记载有关金额。
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各专栏的记载内容。
a、企业购入货物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记入“进项税额”栏,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也记入“进项税额”栏;
b、企业按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已交税金”栏;
c、企业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记入“销项税额”栏;
d、出口企业外销货物适应零税率,不记销项税金,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收到退税款后记入“出口退税”栏;
e、“进项税额转出”栏反映出口企业计税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部分;
f、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出口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或出口未退税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出口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二、出口退税的会计分录
外贸企业从货物购进、出口到收到应退税款,必须完成以下的会计分录:
(1)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
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商品采购
(3)出口货物已经装船、装车,并已取得装船提单、铁路运单或空运运单时
借: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再将征退税率差不予退税部分转入商品销售成本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出口货物在收到外汇,并在银行按当天现汇买价折合人民币开具结汇水单转入公司帐户时
借:
银行存款、汇兑损益等科目
贷: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5)在退税单证齐全申报退税时
借:
应收补贴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补贴款
三、按照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二条计提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的不予退税的货物根据出口报关单有关内容在出口当期计提销项税,申报纳税。
对其他文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根据出口报关单及退税部门的有关通知计提销项税,申报纳税。
帐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
某进出口公司某年从某机床厂购进汽车轮胎一批,工厂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并取得相应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后,外销销售收入折为人民币150万元。
(假设退税率为13%)计算其应退税税款及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首先确定该批货物为自营出口,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
应退增值税款为:
增值税发票所列不含税金额×退税率
=100万元×13%=13万元
不予退税税款为:
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征退税率之差
=100万元×(17%-13%)=4万元
应退消费税税款为(假设消费税率为10%):
不含税金额×消费税税率
=100万元×10%=10万元
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货物入库,按增值税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出口商品100万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
银行存款117万元
货物报关出口后,按出口销售发票做如下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150万元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0万元
同时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100万元
贷:
库存出口商品100万元
计算增值税应退税款时,做如下分录:
借:
应收补贴款13万元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元
计算消费税税款,同时冲减出口销售成本,做如下分录:
借:
应收补贴款10万元
贷: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10万元
将不予退税部分转入产品销售成本,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4万元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
收到退税款后,凭收入退还书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23万元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3万元
--消费税10万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外销收入的确认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
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
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处理、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1、关于做帐时间问题: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帐。
做帐时间以出口货物离岸时的当期为准。
2、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扣除。
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并与海关报关单所注明的离岸价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一致。
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不一致,出口企业及时向海关申报更改,海关重新出具新的电子信息和纸质“证明联”。
以其他方式开具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实际离岸价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为准。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如出口货物离境当月已结汇的出口货物,按银行结算的实际牌价计算作帐和申报;未结汇的,按出口货物离境时的当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计算作帐和申报。
(三)销售账薄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
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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