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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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
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
三、钢筋重量;
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
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荷载计算见附录一。
第2.2.4条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
二、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
第2.2.5条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
第2.2.6条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
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
第三节模板的安装
第2.3.1条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
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
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
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
第2.3.3条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第2.3.4条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
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第2.3.5条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方法。
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毫米。
第2.3.7条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第2.3.8条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表2.3.6
第2.3.9条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2.3.9
第2.3.10条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2.3.10
注:
L为构件长度(毫米)。
第四节模板的拆除
第2.4.1条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整体式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表2.4.1
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
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
第2.4.2条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时,方可拆除。
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
构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
第2.4.3条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
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
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
第2.4.5条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计算荷载。
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和冶金工业部标准(YB2005-78、YB255-64、YB256-64、YB286-64)的规定。
第3.1.2条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牌。
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0)分批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
第3.1.3条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
第3.1.4条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轧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换。
第二节钢筋的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冷拉钢筋可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
冷拉Ⅰ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Ⅱ、Ⅲ、Ⅳ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
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表3.2.1
①表中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值,系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试行)中冷拉控制应力采取“单控”时的数值。
如有条件采取“双控”时,其数值可根据该设计规范提高。
②钢筋直径大于25毫米的冷拉Ⅲ、Ⅳ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庆增加1d0。
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裂断或起层等现象。
第3.2.2条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和控制冷拉率两种方法。
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
不能分清炉批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法。
第3.2.3条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表3.2.3
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拉率,如超过表3.2.3的规定,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第3.2.4条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
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率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试样不应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实际采用的冷拉率。
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表3.2.4
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如钢筋强度偏高,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
第3.2.5条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行放松。
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所使用的测力计,应定期维护校核。
第3.2.6条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吨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
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
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
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
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
1.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2.拉力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第3.2.7条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钢丝主要用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用于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
甲级钢丝应采用符合Ⅰ级热轧钢筋票标准的圆盘条拔制。
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表3.2.7
第3.2.8条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逐盘检查外观。
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二、甲线钢丝的机械性能应逐盘检验。
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变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
三、乙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
以同一直径的钢丝互吨为一批,从中选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
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
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丝应逐盘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
第三节钢筋的加工
第3.3.1条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3.3.2条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第3.3.3条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
弯钩,其圆弧变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3倍(见图3.3.3.1);
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3.5倍;
二、Ⅱ、Ⅲ级钢筋末端需作90°
或135°
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
0)的4倍;
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见图3.3.3.2)。
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图3.3.3.1钢筋末端180°
弯钩示意图
图3.3.3.2钢筋末端90°
弯折示意图
三、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见图3.3.3.3.3)。
表3.3.3.3钢筋弯折加工示意图
第3.3.4条用Ⅰ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末端应做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
弯钩的平直部分,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
有抗需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弯钩的形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图3.3.4(b)、(c)加工;
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按图3.3.4
(a)加工。
图3.3.4箍筋示意图
(a)135°
/135°
;
(b)90°
/180;
(c)90°
/90°
第3.3.5条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表3.3.5
第四节钢筋的焊接
第3.4.1条热轧钢筋的焊接,应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和电阻点焊。
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的规定。
第3.4.2条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第3.4.3条经过冷处理的钢筋,其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
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采用闪光对焊和电弧焊。
第3.4.4条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
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5毫米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毫米的Ⅰ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毫米的Ⅱ、Ⅲ级钢筋,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第3.4.5条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的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毫米,见图3.4.5),一根钢筋不得有二个接头①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
,有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占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钢筋
1.受拉区--不宜超过50%;
2.受压区和装配式结构节点-不限制。
二、预应力筋
1.受拉区--不宜超过25%;
当采用闪光对焊且有保证焊接技师的可靠措施时,可放宽至50%;
2.受压区和后张法的螺丝端杆--不限制。
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
图3.4.5焊接接头位置区段示意图
(a)闪光对焊接头;
(b)电弧焊接头
第3.4.6条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曲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也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距处。
第3.4.7条直接承受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也不宜采用焊接接头,且不得在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端头锚固除外)。
如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应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
在钢筋直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Ⅳ级钢筋。
第3.4.8条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柱的钢筋接头,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3.4.8的规定。
预制柱钢筋外露长度表3.4.8
焊缝长度参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规定。
第3.4.9条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按设计要求施焊,当设计无要求时,遇有下列情况,钢筋相交点可不必全部焊接:
一、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Ⅱ级钢筋时,网内焊点的数目和位置,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定;
二、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Ⅰ级或冷拉Ⅰ级钢筋时,如焊接网只有一个方向为受力钢筋,网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
如焊接网的两个方向增多为受力钢筋,则沿网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定;
三、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冷拔低碳钢丝,而另一方向的钢筋间距小于100毫米时,除网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外,中间部分的焊点距离可增大至250毫米。
承受重复荷载并需进行疲劳验算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筋,不得采用焊接网及焊接骨架。
第3.4.10条焊接网和焊接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10的规定。
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允许偏差表3.4.10
第五节钢筋的绑扎与安装
第3.5.1条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的相交点可相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位移。
双向受力的钢筋,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
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四、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45°
(多边形柱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
圆形柱应与模板切线垂直);
中间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90°
。
如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与模板的角度最小不得小于15°
第3.5.2条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绑扎网和绑扎骨架的允许偏差表3.5.2
第3.5.3条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变矩处;
二、受拉区域内,Ⅰ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Ⅱ、Ⅲ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三、直径等于和小于12毫米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表3.5.3
①d0为钢筋直径;
②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毫米,在受压区不得小于
200毫米。
轻骨料混凝土均应分别增加50毫米;
③当混凝土标号为150号时,除冷拔低碳钢丝外,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0。
第3.5.4条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网的搭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变矩处;
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辨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三、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毫米。
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表3.5.4
①d0为受4力钢筋直径。
②当混凝土标号为150号时,除冷拔低碳钢丝外,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0。
③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毫米,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毫米。
轻骨料混凝土均应分别增加60毫米。
第3.5.5条受力钢筋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
0毫米),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拉区痘得超过25%;
二、受压区不得超过50%。
焊接网在构件宽度内,其接头位置应错开。
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毫米),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第3.5.6条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表3.5.6
注:
①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接《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82)规定。
②混凝土标号大于200号的预制构件,保护层厚度可按照本表减少5毫米,但墙、板和环形构件,应保持不小于10毫米。
③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保护层厚度:
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④在侵蚀性环境中的构件,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⑤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须厚度,应在钢筋下设置水泥砂浆垫块或塑料卡。
第3.5.7条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绑扎或焊拉的网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表3.5.7
续表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
第4.1.1条用水泥、普通碎(卵)石、砂和小配制的干容重为1900至2500千克/立方米的混凝土为普通混凝土。
用水泥、轻粗骨料、轻细骨料(或普通砂)和水配制的干容重小于1900千克/立方米的混凝土为轻骨料混凝土。
采用普通砂作细骨料的的轻骨料混凝土,为砂轻混凝土;
采用轻细骨料的为全轻混凝土。
第4.1.2条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77);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77)。
必要时亦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GB199-79)或其他水泥。
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所处的环境条件,参照附录二选用。
第4.1.3条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试验结果使用。
第4.1.4条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
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
第4.1.5条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轻骨料,可采用天然轻骨料、工业废料轻骨料和人造轻骨料。
轻骨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2838-81);
二、《粘土陶粒和陶砂》(GB2839-81);
三、《页岩陶粒和陶砂》(GB2840-81);
四、《天然轻骨料》(GB2841-81);
五、《轻骨料试验方法》(GB2842-81);
第4.1.6条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骨料中严禁混入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第4.1.7条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大于经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混凝土实心板,允许采用最大粒径为1/2板厚的颗粒级配,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毫米。
第4.1.8条拌制混凝土宜用饮用水。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用海水拌制。
第4.1.9条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在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掺用加气剂,亦不宜掺用引气型外加剂。
氯盐的掺用,应符合本规范第7.3.3条和第7.3.4条的规定。
第4.1.10条采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掺用混合材料,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03-78);
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79);
三、《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2847-81)。
第二节混凝土配合比
第4.2.1条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应保证结构设计所规定的标号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并应符合合理使用材料、节省水泥的原则。
在特殊条件下,还应符合抗冻性、抗渗性等要求。
第4.2.2条普通混凝土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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