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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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根据研究目的选择的试验项目7
14.瓦斯地质工作(规范附录B4.3条)8
15.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规范附录B4.4条)9
16.煤的自燃趋势试验工作(规范附录B.4.5条)9
17.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规范8条)9
17.1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规范8.1条)9
17.2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问题(规范8.3条)11
18.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规范8.2条)11
19.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规范8.2.2条)11
20.露天勘探各类别块段的划分,不受平行等间距加密剖面的影响(规范6.7条、8.2.4条)12
21.资源储量的估算深度(规范8.3.1条)12
22.各项勘查工程(工作)成果和基础资料的质量应当可靠(规范8.3.3条)12
22.1以工程质量为基础,强调综合分析研究的重要作用12
22.2钻孔煤层的原始资料和基础资料的区别12
22.3煤层厚度、煤样代表性、煤层空间位置实行分项评级13
22.4用于煤层稳定性、可采性及资源量估算的基础资料必须可靠13
22.5地震勘探资料解释的煤层厚度不能用于资源量估算13
23.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规范8.4条)13
23.1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13
23.2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14
24.煤层稳定程度划分(规范附录D.2条)14
25.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规范附录D.1、D.2)14
25.1勘查区的基本线距15
25.2推断的资源量控制程度要求15
26.各阶段资源储量比例(规范附录E1,E2,E3条)15
27.地质及开采条件(规范附录E1)15
28.分煤类估算资源储量15
29.各阶段地质报告的编制(规范11.3条)16
30.小煤矿勘查(规范附录I)16
31.可行性评价(规范附录J)16
关于起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说明17
一、起草过程17
二、起草原则17
三、主要问题说明18
1.关于矿业权人对勘查工作程度要求18
2.关于全井田资源储量比例18
3.关于工业指标19
4.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19
5.关于现行规范与原规范资源储量分类对照19
6.关于局部可采煤层定量表述20
7.煤层稳定性评价20
8.煤炭资源贫缺地区资源储量估算指标20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5.5.2.3条)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
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
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扩大(延深)勘查必须充分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在最终评价扩大区实际达到的工作程度时,也应把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综合考虑在内。
5.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规范条文中)
5.1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和次要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5.2煤层的可采程度
全区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5.3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
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又不完全相同。
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
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和开采的经济意义,不致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等具体条件确定。
6.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4.2条)
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包括:
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5.5条)
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个范围指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可能摆动的总的允许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工程控制的间距。
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并不限定使用何种勘查手段,只要能按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可。
8.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5.2.1条)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包括:
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
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以及强径流带的分布范围。
直接充水含水层、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
间接充水含水层对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补给途径、部位与可能的最大补给量等。
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直接充水含水层向矿井充水的途径。
9.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规范6.1条)
“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指为了完成某一项地质任务,通过比较后,选择使用找矿评价效果、技术经济效益最好的勘查技术手段,并且不重复使用已经过证实为有效的其它勘查手段去完成同一项地质任务;
同时每一项勘查工程应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料和数据,即“一项工程、多种用途”。
10.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1.3条)
地质可靠程度是资源储量类别的划分条件之一。
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
10.1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1条)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10.2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3条)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0.3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5条)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1.采样点和样品的代表性(规范附录B.1.4条)
采样点的代表性是指采样点的分布位置应与煤层情况和煤质研究的目的相吻合。
用于评价煤的一般质量特征的采样点,应处于煤质的正常地段。
受风、氧化,断裂、自燃烘烤,与岩浆接触等影响的采样点不能参与正常煤的质量评价。
研究煤的可选性和工艺性能所选择的采样点,还应考虑煤层结构、煤类、煤的灰分、硫分等主要指标能否反映煤的基本情况。
样品的代表性是指采样方法和采样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对于煤心煤样,主要指煤心采取率符合要求,煤的原始结构清楚,煤心顺序不颠倒、不磨烧,未受污染等。
12.煤样采样的种类和数量及测试工作量(规范附录F1、F2、F3)
12.1采样及测试工作量
规范将采样及测试工作量均明确为实际数量,不按勘查面积决定采样及测试的数量。
表F1中煤样数量指采样点数量,指每一独立煤层的累计数。
采样点指采取煤样的地点,包括钻孔、坑道、煤矿井、探槽及自然露头等。
一个采样点可能有一个至数个样品。
统计时不能把采样点数和样品数相混。
样品质量不合格的采样点不得统计在内。
12.2可选性试验
井田内或邻近生产矿井已有筛分、浮沉试验资料可供利用时,可少采或不采此类煤样,钻孔简选样亦可少采。
炼焦用煤的可选性试验应包括煤粉的小筛分、小浮沉和浮选试验。
作筛分、浮沉试验的煤样应同时测定原煤样和各粒级的散煤容重、安息角(静止角)和摩擦角。
泥化试验应包括对比、泥质夹矸、伪顶和伪底等的试验。
动力用煤、民用煤只需确定风化带的下界;
炼焦用煤、气化用煤和液化用煤还需确定氧化带的下界。
12.3试验项目及数量
(1)全测:
所有采样点的全部样品都必须测该项目;
(2)百分数:
需测点数占煤样应测点数的百分比;
(3)已确定只能用作民用燃料的煤层及低热值燃料、天然焦等一般只作原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有害元素等主要项目,并选少数点作浮煤工业分析、粘结指数、胶质层等,以便确定煤类;
(4)对容易泥化,用浮煤确有困难的年轻褐煤,可用灰分接近10%的原煤样的试验结果确定煤类;
(5)夹矸、伪顶和伪底样,一般只作Mad、Ad、真(相对)密度(真比重),必要时增测全硫、微量元素和有害元素,含碳高的炭质泥岩增测发热量。
12.4煤的工艺性能
煤的工艺性能主要指燃烧性能(发热量、可磨性指数、结渣指数、结污指数),热解和粘结成焦性质(罗加指数、粘结指数、胶质层厚度、奥亚膨胀度、坩埚膨胀序数、葛金焦型、基氏流动度),气化性能(抗碎强度、热稳定性、煤对二氧化碳反应性、着火点或燃点、结渣性),可选性,液化性能(焦油产率)。
13.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规范附录B3、H4)
工程地质采样钻孔的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应根据研究目的的实际需要结合岩石性质和勘查区的具体条件确定。
13.1根据不同岩性选择的试验项目
松软类岩石:
砂性土一般作颗粒分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给水度、渗透性、持水性、天然安息角和水下安息角、粘土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可溶盐、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塑性、膨胀及湿化性、抗剪强度等。
半坚硬岩类:
一般作矿物成分、可溶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孔隙度、膨胀性、湿化性、吸水率、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软化系数。
坚硬岩类:
一般项目为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孔隙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软化系数、抗拉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等。
13.2根据研究目的选择的试验项目
露天边坡工程地质评价:
除砂性土外,重点试验项目是抗剪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
必要时粘性土应增测塑性、膨胀性、湿化性等;
砂性土应作粒度分析、安息角、持水性等;
坚硬和半坚硬岩石增测抗压强度、软化系数。
对边坡岩层中的软弱夹层,应增作粘土矿物成分、塑性和膨胀性等。
露天岩石强度勘查:
对松软土类一般不作要求。
坚硬和半坚硬岩石以抗压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为主,必要时作软化系数。
对有可能采用轮斗开采的露天,应根据需要作抗压强度与切割强度的对比试验;
必要时还应进行岩石的冻结强度试验。
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评价:
坚硬岩类以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抗压强度为主,必要时配合抗拉强度、抗剪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
半坚硬岩类以抗压强度、塑性、膨胀性为主。
对于松散砂土(岩)类应分析颗粒成分、透水性,必要时作持水性。
粘土(岩)类应作膨胀性、塑性、抗剪强度等。
高温区的主要煤层顶底板必要时应作密度、比热、热导率等。
底板延深孔的延深段一般作抗压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必要时作抗拉强度,石灰岩可增作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
14.瓦斯地质工作(规范附录B4.3条)
《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同)规定,“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
地质勘查有条件时可在钻孔中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预测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煤和瓦斯突出可能性,并估算煤层气资源量。
瓦斯采样点密度应体现不同的瓦斯带的区别;
有利于瓦斯赋存的地段应有控制点;
瓦斯测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地质勘查阶段,应充分收集邻近生产矿井、煤窑的瓦斯资料,并互相对比。
15.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规范附录B4.4条)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井田中只要有一个煤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该井田就应评价为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井田。
煤尘爆炸性采样点应超过风氧化带,样品应剔除所有夹矸。
对有爆炸性危险的煤尘样,应确定扑灭火焰所需的最低岩粉量。
16.煤的自燃趋势试验工作(规范附录B.4.5条)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调查地表、浅部及矿井内煤层自燃情况;
地表、矸石堆的自燃现象;
发火期多长(以月为单位),报告应收集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记录。
17.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规范8条)
17.1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规范8.1条)
煤层厚度:
指见煤点的采用厚度。
最高灰分(A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灰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最低发热量(Qne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发热量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指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
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
最高硫分(S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对灰分和发热量指标,一般可优先考虑灰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当灰分指标符合要求时,可不考虑发热量指标;
当灰分指标超过规定指标时,以发热量指标为准。
在确定估算指标时,要避免确定的估算指标不合理,从而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
煤炭资源贫缺地区:
指因客观地质条件而煤炭资源贫乏的地区。
主要指我国南方的一些省、市、区,如重庆、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以及苏南和皖南等。
其资源量估算指标,由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在没有出台具体资源量估算指标前,可参照以下指标。
项目
炼焦用煤
长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贫煤
无烟煤
褐煤
煤层厚度m
井采
倾角
<25°
≥0.6
≥0.7
≥0.8
25°
~45°
≥0.5
>45°
≥0.4
最高灰分Ad(%)
40
不作具体规定
最低发热量Qnet,d(MJ/kg)
12.5
10.5
最高硫分St,d(%)
3
在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区,也可能存在相对贫缺的地区。
在相对贫缺的地区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其估算指标的采用,也可按上述办法处理。
有特殊用途的煤炭资源或需单独确定估算指标的煤炭资源,其采用的估算指标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估算资源储量的视密度值一般应采用实测值。
17.2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问题(规范8.3条)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应以客观地质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标的,均应予以估算。
在矿井设计和开采时,对报告的资源储量如何利用,原则上不应影响资源储量估算。
在预查、普查和详查阶段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
在勘探阶段,如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时,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
对在矿井设计和生产中可能划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断层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和其它等),设计部门如有明确的划分方案,可以单独估算和统计。
但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别时,不能因将来可能划为煤柱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
18.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规范8.2条)
规范明确规定“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
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
相当于“旧规范”的第10.1.7条1.2项的表述内容。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
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时,原则上按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来划分各类别块段;
其次是:
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视为外推的范围(划定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应有工程见煤点控制)。
上述两种块段划分办法的采用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9.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规范8.2.2条)
由于断层对煤层破坏的影响,断层旁侧小断层的发育,断层位置和倾角局部小范围变动等因素,断层即使已查明,其两侧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也较差。
因此,规范规定在断层两侧各划出30~50m为推断的块段。
它不等同于矿井设计时划出的断层煤柱。
地质报告在统计资源储量总量时一般不作煤柱资源储量统计。
20.露天勘探各类别块段的划分,不受平行等间距加密剖面的影响(规范6.7条、8.2.4条)
露天勘探工程控制密度要求在初期采区用平行等间距加密,其剖面间距为同类型井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基本线距的1/2,但是在圈定各类资源储量块段时,仍与同类型井田圈定各类资源储量块段原则相同,与是否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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