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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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全面开展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全面开展孕产妇乙肝母婴传播阻断工作,强化易感染乙型、丙型肝炎病毒重点人群检测和综合干预,降低经血液、母婴、性等传播风险;
加强规范化治疗和管理,提升患者生存质量;
广泛宣传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甲型肝炎报告发病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乙型肝炎防治工作,尤其是儿童乙型肝炎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二五”期间较“十一五”期间,我省乙型肝炎发病率下降了37.80%,15岁以下人群乙型肝炎发病率下降了45.89%。
但是,当前我省病毒性肝炎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长期积累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基数较大,尤其是乙型肝炎仍处于高发态势,在我省法定传染病中发病率和发病数位居前列,急性病毒性肝炎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产妇住院分娩率低,母婴阻断措施落实不力,传播风险依然存在。
二是由于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易发展为慢性肝炎、肝硬化、肝癌等,部分抗病毒治疗药品价格昂贵,是许多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重要原因,也是我省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三是基层医疗机构资源有限,防治人员数量和能力亟待加强,部分服务行业肝炎传播风险依然存在。
四是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社会力量动员不足,社会歧视仍然存在。
因此,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工作刻不容缓,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大事,更是实现健康XX的民生工程,对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X大、十X大及全国卫生健康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XXXX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XX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全面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巩固当前防治成果,不断降低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XX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坚持因地制宜、因病施策、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病毒性肝炎各项防治措施,遏制病毒性肝炎传播,控制病毒性肝炎及相关肝癌、肝硬化死亡上升趋势、逐步提升患者生存质量,减少社会歧视,减轻因病毒性肝炎导致的疾病负担。
到2020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儿童甲型肝炎、乙型肝炎疫苗全程接种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继续保持在达90%以上,5岁以下儿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流行率继续控制在1%以下;
2.大众人群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知晓率达50%以上;
3.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率达100%;
4.孕产妇乙型肝炎病毒检测率达到95%以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
5.为符合条件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比例达70%以上;
6.对从事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疫苗接种,筑牢免疫屏障。
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管理,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城市流动儿童和农牧区偏远地区儿童享有均等机会接种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疫苗。
重点做好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常规免疫接种工作,提高新生儿首剂乙型肝炎疫苗24小时及时接种率和全程接种率。
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未接种(含未全程接种)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疫苗的儿童要及时予以补种。
积极探索成人病毒性肝炎疫苗接种新机制,推动成人病毒性肝炎疫苗接种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乙型肝炎病毒感染高风险人群(医务人员、经常接触血液的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器官移植患者、经常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者、免疫功能低下者、职业易发生外伤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家庭成员、多性伴者等)的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集体生活人员等易传播甲型肝炎病毒的重点人群接种甲型肝炎疫苗。
完善戊型肝炎防治管理,在戊型肝炎高流行地区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知情自愿的原则开展戊型肝炎疫苗接种工作。
(二)综合防范危险因素,减少疾病传播。
1.强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医源性感染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督促各项院内感染措施的有效落实。
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源性感染管理意识和责任,严格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要大力加强开展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服务项目重点科室的院内感染控制管理,严格消毒透析设备、肠镜、胃镜、手术器械、牙科器械等医疗器械,严格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等安全注射器具。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院内感染防控意识差、防控措施薄弱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无照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
2.加强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筛查。
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大力推广无偿献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合理规划血站实验室,加强人员能力建设,确保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
血站要严格落实血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确保血液安全。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重点检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相关资质及消毒隔离制度规范等执行情况。
3.全面落实预防乙型肝炎母婴传播。
卫生计生部门要扎实做好预防乙型肝炎母婴传播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业指导;
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在24小时内及时规范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要求接种乙型肝炎疫苗。
有条件的地区,妇幼健康机构应当结合儿童保健工作,定期随访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监测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措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对于母婴阻断措施覆盖率低的薄弱地区和孕检产检率、住院分娩率低的重点人群,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推进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4.持续减少经饮食饮水传播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建设,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从源头上控制病毒性肝炎经饮食饮水传播的风险因素。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饮食和饮水卫生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加强甲型肝炎及戊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监测,及早发现传染源并进行处置。
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完善卫生厕所建、用、管并重的长效管理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监督和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城乡饮用水安全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提升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5.加强传播病毒性肝炎重点人群防控。
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性传播高风险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开展检测咨询及健康教育等综合干预。
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宾馆、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的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顾客用品用具卫生管理。
各地要督促加强文身、文眉、修脚等行业使用的文身(眉)针具、修脚工具和用品卫生消毒管理。
(三)强化监测报告,及时处置聚集性疫情。
要按照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进行疾病分类诊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对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关注疫情监测系统和当地舆情动态,建立完善病毒性肝炎暴发或聚集性疫情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及时核实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确定发生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后,要依法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治疗救助、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病例报告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并通报结果。
有效利用现有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哨点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系统、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和免疫规划效果评价等流行病学专题调查资源,定期分析疫情数据,及时掌握、研判本地病毒性肝炎疫情现状、危险因素及流行趋势。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疫情报告质量。
(四)优化检测策略,提高检测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地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病毒性肝炎流行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检测策略,明确重点检测对象,稳步扩大检测覆盖面。
医疗机构要落实手术、住院、血液透析、侵入性诊疗等患者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查规定,为易感染人群和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提供检查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和体检机构可在体检人员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检测纳入健康体检范畴。
对检查发现的阳性者要提供必要的确诊及抗病毒治疗等有关服务,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转诊。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不得在就业和入学体检时开展乙型肝炎项目检测。
卫生计生、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我省医院综合能力、各级疾控中心以及省级肝病诊疗中心建设工作,统筹考虑,优化实验室布局。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病毒性肝炎相关抗原、抗体检测能力,确保全省以县(区)为单位可开展病毒性肝炎确诊检测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实验室能力建设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估,指导和规范病毒性肝炎实验室检测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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