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预案讲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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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2、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相同临床表现的病人、病例不断增加、呈现蔓延趋势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重大疫病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3、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
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4、属地管理。
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
三、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预警。
根据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强度,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1、A级(蓝色)预警:
其它地区已有重大疫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2、B级(黄色)预警:
已检出原发性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其它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
或重大疫病的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具体如下:
(1)鼠疫、霍乱、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及边远地区发生,尚未出现二代病例的;
(2)其它乙、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的;
(3)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相继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疫情尚未出现扩散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健康损害的重大疫病,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
(5)周边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有传入本市重大危险的。
3、C级(橙色)预警:
重大疫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性暴发,包括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1)鼠疫、霍乱、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县级以上城市发生,出现二代病例,并有向其它地区蔓延的趋势;
(2)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健康损害的重大疫病,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5)其它地区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本市。
4、D级(红色)预警:
本市暴发或流行以下疫情:
(1)鼠疫、霍乱、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已经由发生地向其它县(市、区)扩散的;
(2)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本市范围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全市,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健康损害的重大疫病,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5)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在本市形成传播和流行。
(二)报告
重大疫病发生后,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各级疾控机构在接到重大疫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重大疫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1、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达到黄色预警时,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2、分级管理
发生D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发生C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
发生B级、A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3、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市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五、监测与控制
1、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四级监测网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
各监测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三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所(四级)。
2、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本市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重大疫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
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4、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
对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医疗机构进行就地隔离治疗。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市的相关标准。
市传染病医院为重大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重大疫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市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5、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6、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2、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技术保障
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市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4、物资保障
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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