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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奖励
5.1奖励的形式:
嘉奖、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以及实物、现金奖励。
5.2获奖条件。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金:
1)对提高产品质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节约原辅材料、能源、物资或节约资金、人力等资源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3)在生产、科研、产品开发、改善劳动条件、环保治理等方面有发明创造、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果的;
4)在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市场开拓,产品营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中作出较大贡献,使集团公司财产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的;
8)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政策,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9)服从分配、忠于职守、拒腐倡廉、舍已为人、拾金不昧,事迹突出的;
10)在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方面表现突出的;
11)在文化、技术学习中成绩显著的;
12)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突击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13)在提升企业文化,参加社团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1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5.3 奖励的程序与规定
5.3.1集团公司一级的奖励:
包括嘉奖、记功、晋级、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等:
由各基层单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评定或推荐,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后,以集团公司文件的形式予以通报,奖金一般由集团公司承担。
5.3.2厂、部级单位的奖励,包括一次性发放奖金、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嘉奖四种,由科一级单位按厂、部级单位内有关规定要求评定或推荐,报厂、部级第一负责人审批,厂、部级单位奖励的最高限额为300元/人次,超过此限额的须报请集团公司予以奖励。
5.3.3科级单位对员工的奖励,由科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最高限额为50元/人次,超过此限额的须报分厂予以奖励。
5.3.4厂、部级、科级单位的奖励,所需资金在厂、部级、科级单位的考核所得中列支。
5.3.5对全体员工完成本岗位职责工作的常规性的奖励,依据相关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5.3.6集团公司外部对员工的各级各类奖励,按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集团公司推荐,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并由上级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5.3.7集团公司对员工的精神奖励,以集团公司文件形式进行通报表彰,并存入员工档案。
6惩戒
6.1惩戒原则
6.1.1对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企业纪律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惩戒的种类给与处分。
6.1.2本制度已明确的违纪行为,按本规定予以惩戒;
本规定未详尽的违纪行为,其他制度中有明确惩戒规定的,按其他制度惩戒规定执行;
各项制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中最相近似条款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如也无最相近似条款,若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向公司提出惩戒建议的,公司可以采纳其惩戒建议。
6.1.3惩戒应按照违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违纪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对违纪行为的人是态度做出处罚。
6.1.4故意违纪的从重处罚,过失违纪的酌情从轻处罚。
6.1.5下列行为从重惩戒:
1)屡教不改的;
2)教唆或指使他人违纪的;
3)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本人拒不配合及不接受调查的;
4)不听劝阻造成违纪的;
5)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
6.2惩戒的种类
6.2.1对员工惩戒的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
6.2.2附加惩戒种类包括:
扣除奖金、降级、降职、撤职,可附加在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执行。
扣除奖金指在当月绩效考核基础上再处以一定金额的奖金扣罚。
6.3惩戒的条件。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惩戒:
1)违反集团公司员工行为规范中有关劳动纪律、个人素养、工作礼仪等规定的;
2)个人行为违反集团公司“5S”管理制度要求;
3)违反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要求,造成产品产量或质量损失的;
4)工作中不注意节约,造成集团公司原辅材料、能源、物资、资金、人力等资源浪费的;
5)不积极履行岗位工作职责,造成负面影响,致使集团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
6)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侵害集团公司利益行为的;
7)违反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
8)违反集团公司保密制度的;
9)其他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
6.4惩戒的程序与权限
1)惩戒员工的依据为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综合管理检查小组、事故事件调查组、总值班、警卫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检查及调查的结果。
2)科级单位对员工的惩戒权限为警告、扣除奖金两种,并将惩戒结果报所在厂部级单位备案,其他形式的惩戒必须经所在厂部级部门同意,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3)厂、部级单位对员工的惩戒形式包括警告、记过、扣除奖金三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厂、部级单位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集团公司一级对员工的惩戒包括各类惩戒形式,由厂、部级单位提出,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由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由管理监控部以集团公司文件予以通报。
5)厂、部级及科级单位作出的扣除奖金惩戒决定,分别由厂、部级、科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纳入被惩戒人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科级单位对员工的扣除奖金惩戒最高限额为300元/人次,超过限额的须报厂、部级单位批准;
厂、部级单位对员工的扣除奖金惩戒最高限额为500元/人次,超过限额的须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6)由集团公司进行扣除奖金惩戒,须由厂、部级单位提出,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由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由相关考核部门在被惩戒人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惩戒金额最高以2000元/人次为限。
7)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惩戒的,应事先通知被惩戒人所在的工会,工会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对被惩戒人作出相应惩戒;
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公司应当研究其意见后再作出惩戒决定。
6.5警告
员工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由集团公司、厂、部级一级单位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惩戒,并视具体情况处附加扣除奖金惩戒。
(员工在年度内首次出现下列行为的可免除警告惩戒,只作扣除奖金惩戒)
1)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乱串其它岗位者,扣除奖金30元,若因此造成生产、工作、质量等出现不良后果的,另行处理;
2)不遵守工作时间,迟到或者早退在1小时以内扣减当日固定工资的50%,超过1小时扣减当日固定工资,迟到或者早退超过4小时的,视作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其个人1.2倍的固定工资,依次类推。
3)厂区宿舍(含门口)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出口骂人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奖金100—1000元。
打人致伤者,除负担被打方的医药费用及误工费用外,并需承担其他相关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
4)随意乱倒剩饭剩菜,乱丢果壳、纸屑和其它污物、杂物、废物,随地吐痰的,扣除奖金10元;
5)在厂区内任意采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者,扣除奖金20元;
6)在厂区内随地大小便的,扣除奖金50元;
7)食堂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卫生要求,供应变质饭菜或在饭菜中发现有苍蝇、蚊子等虫类的,对责任人扣除奖金50元;
8)员工上班(泛指厂区内)不佩戴岗位证者,扣除奖金10元;
岗位证不是规范佩于胸前的,扣除奖金5元;
岗位证遗失的,应提前主动向警卫人员说明和登记备案,并在三天内完成补办后进行消案,可免于惩戒。
9)生产员工在生产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期间,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的,扣除奖金10元;
10)员工穿拖鞋(包括拖鞋式凉鞋)、背心、短裤或光背上班的,扣除奖金10元;
11)工作时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报的,扣除奖金10元;
12)工作时间聚众聊天或在休息室、更衣室长时间闲坐的,扣除奖金20元/人;
13)上班时打瞌睡者,扣除奖金20元;
14)上班时间消极工作,懒散怠工、不执行领导指示的,扣除奖金50元/次;
15)上班时睡觉的,聚众打牌的,该工作日作旷工处理;
16)不遵守就餐时间,提前去餐厅就餐的,扣除奖金20元;
17)就餐时间以外,在厂区内、餐厅外(包括厂道、工作场所)吃早点、半夜餐或其他食品的,扣除奖金10元(集团公司夏季发放的防暑降温冷饮、饮品除外);
18)违反集体宿舍住宿规定的,扣除奖金20—100元;
19)未经直接领导允许,在上班时间会见非工作原因来访的私人亲朋好友的,扣除奖金20元;
20)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扣除奖金100元;
21)在厂区内骑自行车、机动车者,扣除奖金20元(批准者除外);
22)在非吸烟点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扣除奖金50元;
23)下班铃响以前,在本岗位工作场所外等候下班或提前洗浴者,扣除奖金20元。
24)带小孩到生产、办公区域场所的,扣除奖金20元;
25)违反集团公司保密制度,有遗失集团公司技术文件或其他过失泄密行为,未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扣除奖金50-200元;
26)酒后上班影响工作的,扣除奖金50—100元;
27)违反交接班规定交接或擅自离岗,扣除奖金20—50元;
28)因管理不力或交待不清造成操作失误,扣除奖金50—100元;
29)擅自使用或玩弄专用设备、特种专管设备(车辆)、设施,扣除奖金50—100元;
30)发现下属违规违纪不及时制止、处理的,扣除奖金50元;
31)公共场所或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嬉闹、拥挤、起哄、闹事、插队、逃票及其他破坏、妨碍公共秩序的,扣除奖金20—50元;
32)未按规定关锁门窗或切断电源及做好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的,未引发安全事故的扣除奖金20元,引发安全事故扣除奖金100—300元;
33)门岗保安人员对违反进出厂门规定的行为不加制止的,扣除奖金20元;
34)面对公司内危机及公司利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消极逃避的,扣除奖金50—100元;
35)违反6.3条或集团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视情况扣除奖金30-200元,特别严重的另行处理。
36)员工提出辞职,未经领导审批同意或未达到法定间隔天数便无故矿工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6.6记过
6.6.1员工多次出现6.5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6.3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其他员工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或造成集团公司形象声誉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集团公司500元以上的责任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厂、部级一级单位对当事人作出记过惩戒,并视具体情况处附加扣除奖金、降级、降职、撤职惩戒。
6.6.2对受记过处分的员工,同时被扣除奖金、降级、降职、撤职的,由人力资源科、财务会计科按处分决定执行扣除奖金、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6.3厂、部级单位的记过期一般为6个月,集团公司一级的记过期一般12个月,员工在记过期内不能享受晋级晋档、工资普调、参加内部职称评比等奖励性待遇。
6.6.4在记过期内,员工若有重大的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或厂、部级单位建议,由做出处分一级的职能部门作出决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撤销记过处分,撤销后相关待遇按照同岗同级员工正常执行。
6.7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况属于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并附加扣除当月奖金、降级、降职、撤职等惩戒:
1)年度内同一员工5次(含5次)以上被警告惩戒的,或年度内同一员工3次(含3次)以上被记过惩戒的,或员工在记过期内又被警告惩戒的;
2)盗窃公司财物;
3)提供虚假发票、单据、票证,骗取公司财物;
4)模仿管理人员的签名或盗用公司印章;
5)在公司范围内争吵谩骂,经劝阻无效,或造成恶劣影响;
6)在公司范围内(含厂门口、宿舍)打架斗殴、起哄、寻衅滋事、围攻管理人员,或因个人原因引起亲友老乡在上述区域内做出以上行为;
7)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窃取、破坏电脑数据,或故意更改设备控制参数;
8)窃取工艺技术、信息、样品资料等商业秘密;
9)泄露集团公司重要商业或技术秘密的,或疏于管理导致重要商业或技术秘密泄露;
10)对领导、管理人员、调查工作人员、检举(举报人)、证人等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11)聚众闹事或煽动他人聚众闹事,或煽动他人停工、怠工,或未经批准不来上班造成事实上的停产停工;
12)员工个人行为严重影响集团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13)违章作业,违规指挥等造成事故,使集团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
14)私自把本集团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或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索取回扣、中介费及其他谋取私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15)擅离职守、玩忽职守、无视工作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经调查确认需承担的责任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形象、声誉的;
1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经调查确认需承担的责任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形象、声誉的;
17)蓄意或故意破坏集团公司公共财产财物,造成集团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以上;
18)员工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集团公司财产,造成集团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19)员工出现严重违纪情况后,态度极其恶劣,屡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或在集团公司内部造成极坏影响的;
20)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天(含5天)的;
21)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3天以上(含3天)无法上班的,
2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8员工应督促其邀请进入公司拜访的亲友、老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的亲友(老乡)在公司内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由员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惩戒。
7其 他
7.1各分厂制定的本单位区域内的奖惩制度实施细则,由分管领导批准,报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公示后方可实施执行。
7.2分厂各工段也可结合本工段实际情况制定与本管辖区域内的奖惩措施,具体的奖惩限度应在本制度和分厂管理制度限度范围之内,并经分厂领导批准,报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公示后实施执行。
7.3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如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7.4员工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员工应负的责任情况,须承担集团公司实际损失金额5%--100%的赔偿。
赔偿的具体比例与金额由厂、部级单位提出,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交财务会计部督促执行。
7.5在集团公司作出惩戒决定后三日内,被惩戒者可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但在集团公司未作出改变原惩戒决定前,仍按照原惩戒决定执行。
7.6为鼓励受到惩戒的员工将功补过,对受惩戒后,员工对集团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而受到嘉奖记功表彰的,年度内处分后的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具体规定为:
a)一次嘉奖与一次警告相抵;
b)一次记功与一次记过相抵;
c)受到处分后,员工所立功绩按规定抵消处分的,对加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7.7受到奖励的员工,除按规定获得荣誉及经济奖励外,集团公司还在住房、进修、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7.8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取消奖励,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戒。
7.9对于滥用职权,通过惩戒员工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惩戒对象进行包庇的人员,一经查实,集团公司视情况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10有关各级经济责任制考核中的对违章违纪行为的惩戒标准必须严格遵循本制度中的相应规定。
7.11奖惩单位应将经公示或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相关奖惩材料存档,并报同级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7.1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监控部、各分厂管理人事科(综合科)负责对员工出现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可能处以记过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各自范围组织进行调查,并最终形成调查意见。
7.13本规定自公示之日起****日后正式实施。
7.14本规定实施后,原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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