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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18页。
二、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有田—成”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
“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①,而邑诸纶②②纶,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县东南三十里。
说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六下。
,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
”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
考工记·
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
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
《汉书·
刑法志》又说:
“殷商以兵定天下矣。
..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
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
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
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
”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
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③③顾炎武:
《日知录·
其实皆什一也》条。
“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
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
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①。
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
《说文》云:
“贡,献功也。
从贝工声。
”《初学记》卷二十又云:
“《广雅》云:
‘贡,税也,上也。
’郑玄曰:
‘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
’按《尚书》:
‘禹别九州,任土作贡。
’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
”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
夏官·
职方氏》职云:
“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
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②是一样的。
《尚书·
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
“五百里甸服:
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
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
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
“贡者,①思,有虞酋长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谓之二姚。
校数岁之中以为常:
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
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
“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0页。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商代史料,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统地论述当时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仍有资料不足之感。
根据我们的看法,商代社会中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①。
甲骨卜辞中有“■”(《后下》2·
2·
17)字。
这片卜辞虽然已残,文义不明,但从此字从■,“象二田相比,界画之谊已明”②,说明商代田土有疆,似无问题。
甲骨卜辞中又有“令尹乍大■”(《乙》11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缀》136)的记录。
这里的“■”,过去多读为“田”。
张政■先生认为,此字从田从V,当即畎字,颇有道理。
■,所从之V为〈,而甽则■之演变,畎又后起之形声字。
《说文》〈部字许氏说皆据《考工记》,今本《考工记》畎作s,从田从巜。
《考工记》的畎字本来作“■”,即甲骨文“■”字倒转,后人嫌田旁〈单调,力求其重叠美观,才出现了s、■等形③。
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当与《吕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亩”、“亩欲广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亩间的沟和垄,也就是文献中的“畎浍”④和“疆畎”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
3·
2)、“■”(《粹》1222)、“■”(《粹》1221)、“■”(《粹》1544)“■”(《粹》1223)、“■”(《拾》6·
1)、“■”(《拾》5·
14)诸形。
“田..象形。
□十,千百之制也。
”段注说:
“此说象形之恉,谓□与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纵一横也。
”我们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实物摹绘,所以甲骨卜辞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诸形。
尽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纵一横”则都是一致的,而这一点却可使我们断言商代时期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
因为马克思说过:
“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
”①甲骨卜辞中又有“■■”(《粹》1221)、“■■”(《粹》1223)、“■田”(《前》7·
2)、“■田”(《甲》3510)的记载。
“■”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
“■”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
双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无,不占重要位置。
■字,郭沫若认为“从■从土,当即圣字。
‘汝颖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读若兔鹿窟。
’从又与从■同意”②。
丁山释为“■,篆文作■,■,篆文作■,当是《说文》土部所谓‘■,扫除也。
从土弁声,读者粪’,■字初文。
《淮南本经》:
‘粪田而种谷’,《孟子·
滕文公上》:
‘凶年粪其田而不足’,粪田者,除田之秽也”③。
张政■先生则认为,■、■是“■、■,即《诗经》之裒,《说文》之桴。
■即《礼记》之抔,《说文》之捂”,进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开荒,大约分三个阶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谓■、■、新田。
菑才耕,■火种,最后作疆畎,聚埒亩,成为新田”,说似真确。
这就说明商代社会不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农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
甲骨卜辞中,虽难找出“公田”“私田”的迹象来,但队“雚耤”(《后下》28·
16)一词看来,当时似乎已有“籍田”即“国”中“公田”①。
所以其耕种规模相当宏大,如云:
“□(王)犬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续》2·
28·
5)、“辛丑贞,□□人三千耤”(《粹》1299)。
这种耕种规模,绝非公社农民耕种“私田”的情景,当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籍田”的写照。
在甲骨卜辞中,除有“令众”、“令众人”等辞例外,还常有“氏众”(《前》5·
20·
2)的记录。
通观卜辞,氏字当训为致。
氏有挚带、征伐之义,“氏众”也就是用众、征众,被征调的当为公社农民。
当时的公社农民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各地诸侯率领他们去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
甲骨卜辞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
”(《摭续》106)等辞例,这种商王、诸侯和欢人一起参加“籍田”的耕种,是一种父家长制下大家族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残迹现象。
③《四书释地三续》《龙子曰节》。
①详见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载《松辽学刊》1983年第1、2期。
②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卷十三。
③详见《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
④《尚书·
皋陶谟》。
⑤《尚书·
梓材》。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2页。
“殷人七十而助”
商殷时期的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
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
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
《孟子·
滕文公上》所说的“惟助为有公田”、“同养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变而来,“同养公田”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来集体耕种,“公田”上的收获物就作为交给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
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
滕文公上》)的“助法”。
这种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画地面为井字形,分为九区;
八区分配于八家之民,称曰“私田”;
其中之一区,八家合力耕作,谓之“公田”。
所以,孟子说:
“助者,藉也”(《孟子·
滕文公上》)。
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藉”字应作“耤”,后来误作“籍”。
“耤”即“借”字,“耤”(强迫)公社农民的力量来为自己耕种叫做“耤”,字从“耒”即表示其与农事有关。
所以赵岐《孟子注》云:
“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
”郑玄注《礼记·
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税”时也说:
“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
②郭沫若:
《殷契粹编》第153页。
③丁山:
《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第38页。
①详见徐喜辰:
《“籍田”即“国”中“公田说》,《吉林师大学报》1964年第2期。
三、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西周“国”、“野”的“公田”与“私田”
周族灭商前,已经进入了早期奴隶社会,她有着明显的公社残迹现象①。
周族灭商后,由于采取了让被征服者商族“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①的方式进行统治,因而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续下来。
西周时期有“国”、“野”之别,“国”中和“野”里虽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居于“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灭商后,她们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几乎原封不动地沿存了下来,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明显分开的。
“野”里的公社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这种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献中称之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
“助者,藉也”。
关于孟子所说的贡、助、彻,历来论者多说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税制,但是,细读《孟子》原文,我们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时期夏、商后裔和周族公社农民所在地域内三种不同的剥削方法而说的。
不然的话,孟子为什么既说“殷人七十而助”,又说“虽周亦助”呢?
既说“治地莫善于助”,又要一个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国,“清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均见《孟子·
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彻法呢?
其实,西周时期“野”里所实行的“助法”则是随同商代公社一起残留下来的。
由于当时“野”里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国家,“私田”上的收获物则归公社农民所有,所以,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为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耕种“公田”以代租税。
这就是《周礼·
匠人》郑玄注所说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
当时的土地由于是国有的,因而地租和赋税也是合一的。
那时的公社农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价,既代表了赋税,也算是向国家缴纳了地租。
所以,《礼记·
王制》说: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
”可见,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之剥削“野”里公社农民,主要是通过“藉”而不是“税”。
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
这种办法,在先秦古籍中称作“换主(土)易居”或“■田①易居”。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
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
肥饶不能独乐,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
”这里所说的三年换土,同时还要易(换)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制度。
这里的土地分为三品:
上田,一岁一垦;
中田,二岁一垦;
下田,三岁一垦,每年都有相同面积的土地可以耕种。
为了使“肥饶不得独乐,埆不得独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达到公社农民的财力均平的目的。
①详见徐喜辰《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史学月刊》1982年第2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0页。
①《说文》释“■”云:
“■田,易居也。
由于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质肥饶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区之内,所以换土之后,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
《周礼·
地官·
均人》职所说的“三年大比,则大均”,就是说的三年大校比,对地政、地守、地职、力征作一次全盘的调整,当与这种换土易居有所联系。
可见何休的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
滕文公上》说: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钧,谷禄不平。
”这段话孟子虽然是为了推行仁政而说的,但他说古代为了实行井田,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划分经界,并非没有根据。
《礼记·
月令》说,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经术,“农乃不惑”,以及《国语·
周语上》把“修其疆畔”作为耕种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证实。
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①一次,接着“三年换主(土)易居”的情形,与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所说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接着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况完全一样②。
住在“国”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隶主贵族在其率领公社农民到各封国构筑城池武装殖民时,在“国”中表西上虽然在空间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对的“公田”存在,而实际上是把“公田”集中在一个地区,每年由“国”中公社农民集体耕种,这就是古代文献中所说的“籍田”③。
《令鼎》铭中的“王大耤农于耤田”的“大耤农”即为“大借农”,也就是大借公社农民之力耕种“国”中“公田”的意思。
这是“耤”字的最为古老的解释,这里的“耤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写成“耤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缘故。
“国”中无“公田”问题,古代注释家早已有所注意。
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义》中引周柄中《辨正》说:
“彻本无公田,故孟子云:
‘惟助为有公田’。
言惟助有则彻无,以明其制之异。
..若彻原是助,则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费辞?
彻无公田,《诗》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说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说“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开的;
他所说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国”中在形式上无“公田”,但“国”中公社农民则必需耕种属于天子或诸侯所支配的“籍田”。
这种“籍田”,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国”中公社农民的共同“公田”。
《诗经》里的诗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没有说到“私田”,则是因为这些农事诗多是周天子在举行籍田礼时所唱的歌,因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里劳动的情况,而不是在“私田”中劳动的情景。
例如,《周颂·
臣工》云:
“嗟嗟臣工,敬尔在公。
”这首诗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里观麦举行典礼时,乐工们所唱的歌。
这里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
“君也”,朱熹《诗经集传》云:
“公家也”,皆非。
这个“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
《诗经》四字一句,这里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
犹如《小雅·
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个田字一样。
《小雅·
甫田》云:
“倬彼甫田,岁取十千”,这是周天子举行的耨礼之歌。
“甫田”,《毛传》说是“天下田也”,不确。
这个“天下”当是“天子”之误。
“甫田”即是“天子田”,那么诗中的“曾孙之稼”、“曾孙之庾”的“曾孙”当指周天子无疑①。
《周颂·
载芟》中讲到藉田丰收和祭祀祖先时又说: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
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侯以,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
播厥百谷,实函斯活。
”《毛传》说:
“主,家长也;
伯,长子也;
亚,仲叔也;
旅,子弟也。
”郑笺云:
“父子余夫俱行。
”《毛传》从宗法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
郑玄的“父子余夫”说,当是一种臆测,不可信从。
“侯■侯以”,于省吾说,本应作“侯疆侯纪”,应训为“维疆为理”,确甚②。
这种公社农民的斩除草木,松散土壤,成对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别是家长、长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与“野”中的情形不同,这不是个体家庭的分散经营,而是从大家族长到公社农民及其家属和奴隶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状。
月令》说:
“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
”这种天子率领卿大夫庶人一起参加“藉田”上的耕作,显然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①的遗迹现象。
①关于《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释,历来不一。
在笔者看来,《夏小正》既然说正月“农率均田”,那么把“均田”解释作在我国早期公社内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每年要把公社农民的“私田”重新分配一次,当是比较真确的看法。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55页。
③详见徐喜辰:
《“藉田”即“国”中“公田说”》,载《吉林师大学报》1964年第2期。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西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定期分配制度。
当时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葘田”;
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土地,叫做“新田”;
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
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
例如,《诗经·
周颂·
臣工》说:
“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
”《小雅·
采芑》又说:
“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彼葘田。
”葘地,并不一定指的是耕地。
《淮南子·
本经训》说:
“葘榛秽,聚埒亩”,高诱注云:
“茂草曰葘。
”,葘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
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
可见,上述的“葘”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
“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
“■”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土地。
这就是《尔雅·
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葘,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的正解。
“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
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
“彻者,彻也”(均见《孟子·
滕文公上》),说解不详,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
(一)赵岐《孟子注》云:
“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彻,犹人彻取物也。
(二)郑玄《论语·
颜渊》注云:
“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
彻,通也,为天下通法。
”又郑笺《大雅·
公刘》亦略同。
①参见孙作云:
《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年第98页。
②于省吾:
《双剑誃诗经新证》卷4。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三)《广雅·
释诂》:
“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
“周时,一夫授田百亩。
..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
..彻,通也,均也。
”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
“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
“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
“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
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
”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
“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
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
..《孟子》云:
“‘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
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
“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
..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
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①。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
“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
惟《周礼·
司稼》云:
‘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
’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
..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
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
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
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
赵岐《孟子注》云:
“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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