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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和谐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认真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各地实际,集中抓好“五项建设”,即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以“一个中心、两个站”为重点的社区服务功能建设,与重点服务功能相配套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区居民自治要求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信息化手段与基础性工作相结合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
二、和谐社区建设的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
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一)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设置,确保“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强化社区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在社区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改进社区党组织活动方式,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重视和加强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居民区、农民工集中区、移民新区建立社区党组织的工作。
在调整社区布局和规模时,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在社区的覆盖面。
推进社区党组织“两推一选”工作,把熟悉城镇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德才兼备、密切联系居民群众、热心公益事业的党员选拔到社区党组织领导岗位上来。
推广有条件的地方以“海选”方式产生党支部书记和班子其他成员的候选人、由党员或党代表差额直接选举书记和班子其他成员的做法。
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社区专职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适应城乡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探索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范围、方式和方法,使社区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不断完善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组织居民依法开展居委会换届选举,完善流动人口参与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有效办法。
逐步扩大居委会直选试点,提高直选比例,不断提高居民自治程度和水平。
加强以社区服务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培育,指导居民按意愿参加各类公益、互益组织,引导居民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参与社区治理。
培育、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群众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援助服务的社会组织,满足社区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
凡符合社会组织法人条件、申请登记的,纳入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二)加强社区服务功能建设。
根据现阶段社区发展水平和居民群众主要需求,以“一个中心、两个站”为基本模式,着力强化和健全社区的服务功能。
社区服务中心:
将政府延伸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与居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向居民提供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和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优待抚恤、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司法援助、人民调解、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积极扶持困难群体比较集中的社区建立爱心超市。
社区文化服务站:
主要为居民开展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活动提供场所,进行组织指导和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
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派员设站为主,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服务。
(三)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一个中心、两个站”的服务功能建设,有计划地抓好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设施建设。
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规模。
盟市所在地的社区原则上按2000户至3000户左右设置,办公、服务用房(不含卫生服务站)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除必要的办公用房外,普遍提倡设置适度规模的办事大厅,集中承担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
积极开辟多功能、多形式的文化活动场所。
旗县所在地及其它建制镇的社区规模和办公、服务用房设置要求,由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坚持新建扩建与改造整合两手抓,多渠道解决原有社区办公、服务场所不足问题。
大力提倡资源综合利用,一室(场)多用,注重功能,统筹设置;
大力提倡采取共驻共建共享共管的方式,借助驻区单位的资源开辟居民活动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尽可能多地开辟室内外活动场所,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和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建设要求和进度,加快推进。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目前难以覆盖的社区,可授权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定点建设。
大力改善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环境条件。
开辟居民自治组织与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解决社区内道路、垃圾、污水、供热供水供电供气、节能环保等实际问题的良性互动机制,推进社区“净、绿、亮、美”。
(四)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盟市所在地的社区一般每400户配备1名专职社区工作者。
规模较小的社区一般不少于4名专职社区工作者。
专职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专职干部、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到社区的干部和选聘的大学毕业生。
其中,社区专职干部是指担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相应职务、享受政府全额补贴的人员,其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旗县(市、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聘用适当人员,承担社区专项工作,享受定额补助。
实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党员、团员、国家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大中专在校学生加入志愿者行列。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培训、使用、考核、监督、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积极培养选拔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街道领导班子。
(五)加强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
将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基本建设来抓,努力使社区信息化平台成为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便民服务的重要工具、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要以社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保障。
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积极性,进一步密切与居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在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同时,搞好各项基本信息的采集和更新,不断扩大信息化平台的服务功能。
在自治区统一规划和领导下,有效整合相关资源,逐步实现社区各项工作在统一软件下的电子档案管理,建立综合性的社区信息化网络,有计划地实现市区(旗、县)、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三级联网。
到2010年,盟市所在地力争有80%以上、旗县所在地力争有50%以上的社区基本建成管理信息化网络平台。
三、加强领导,保证和谐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和谐社区建设取得实效。
(一)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领导机制。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
要进一步充实加强指导社区建设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组织、宣传、综治、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建设、卫生、文化、公安、司法行政、教育、科技、体育等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社区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建设、服务功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队伍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五项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完善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积极动员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带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
继续开展“四进社区”、“六进社区”等活动,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服务职能向社区延伸,并与社区“五项建设”有效对接,完善工作方式,形成长效机制。
不片面强调社区为某项工作单设场所和专职人员。
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和群团工作,要明确内容、标准、期限和经费来源,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确保社区有人力、财力完成各项协办任务。
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根本标准,逐步实现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与社区居民自治的互动共进。
(二)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
逐步提高社区工作经费补贴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
2000户以下的社区一般每年补贴不低于2万元,2000户以上的社区一般每年补贴不低于3万元。
按照居民自治、账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健全“居财街管”的财务体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有效。
要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按照分级负担、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自治区财政每年投入2000万元,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社区建设。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方式灵活、渠道多元的社区建设投入新机制。
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无偿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免缴所有行政性收费。
凡是成规模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旧城区,必须按照规划同步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规模和标准应适度超前,建设投入可由开发商、建设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
鼓励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资助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并以多种方式为社区工作创造环境、提供条件。
(三)不断增强社区工作的发展活力。
合理划分基层政府与居民自治组织的事权,明确相互关系,凡适合居民自治组织完成的工作,应指导和支持其自行完成。
引导驻区单位、物业机构和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共建机制、协商机制和指导监督机制,发挥各级各类组织在社区工作中的作用。
重视解决城乡结合部、房改小区、新建小区、“村改居”区域的社区管理缺位问题,实现社区组织、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全覆盖。
在搞好对城镇户籍居民服务的同时,发展完善对辖区内转移进城农牧民、农牧民工及其他常住人口的服务。
社区重要决策要广泛征求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意见,积极推行重大事项民主协商或投票表决。
健全居务公开制度,规范居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社区内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公益事业规划要听取居民意见,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逐步建立孤、老、病、残及其他困难群体的社区救助机制,积极探索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社区正常生活秩序。
支持社区整合力量,适当拓展有偿和低偿服务。
(四)加强典型示范和分类指导。
以“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建立和完善社区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
既要抓好条件相对优越的社区,更要抓好收入水平较低、住房和基础设施较差的社区;
既要加强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硬件”建设,更要加强工作机制、管理办法、服务方式等“软件”建设;
既要总结推广老典型的新经验,更要总结推广后进变先进的典型经验。
要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社区建设整体推进。
对不同情况的社区应提出不同的要求,使每个社区都有具体、明确且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区基本满足“五项建设”要求的城镇社区力争达到80%。
普遍开展“和谐社区”评比表彰活动,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每年命名表彰自治区级“和谐社区”和先进社区工作者各30个左右(申报和评选表彰办法另行发布)。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社区建设工作的新局面,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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