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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
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
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孚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
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XX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XX年6月份到期。
20XX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
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
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案以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何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至20XX年6月份到期。
鉴于何某在20XX年11月份已经年满50周岁,已失去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该劳动合同自20XX年11月份后的部分无效,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驳回何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
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
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
【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因此,“达到退休年龄”
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
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
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
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
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
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60周岁,女工
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请你们按此精神
解释执行。
篇二: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论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双方约定而成。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
在在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且在经过培
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
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
以约定试用期,具体如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
即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
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
次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二个月;
5、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
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篇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但是,
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我国合同法上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学界也一直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关系存在争议,有并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
1994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显然,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并列说。
考虑到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并列说的做法:
第一,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是劳动合同
关系的提前结束。
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体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协商一致
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
第三,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
第四,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实践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较多,而劳动法仅规定了两类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显然过于简单。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各地方立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具体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
一、劳动合同期满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
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对此,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
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上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其合理性,但对劳动者的保护显然弱了一点。
根据本法,该种情形下的劳动者可以得到进一
步的保护。
按照本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
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要增强劳动合同意识,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
考虑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本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的法律责任。
至于后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现还处于改革过程中。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要求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994年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
五类保险待遇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
在劳动者退休的情况下,可以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
劳动合同法年龄限制)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
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本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
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
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
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劳
社厅函[20XX]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
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孚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孚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可以涵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
同时,退休制度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中,面比较窄,而且现在退休情况比较复杂,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因此本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
踪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审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提供劳动的可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归于消灭,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进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阶段,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必然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
定予以解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由于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终止。
考虑到与后面条文中有关经济补偿规定的衔接,因此本项仅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用人单位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
所谓责令关闭,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做出了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决定,从而停止生产或者经营。
所谓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公司登记。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已经不能进行生产或者经营,应当解散,以该用人单位为一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谓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是指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时间而解散公司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劳动终止的情形,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
外,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
考虑到保持整个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统一性和劳动合同终止并没有地方独特性等情:
况,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授权地方性法规创设劳动合同终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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