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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维护管理费,总成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薪酬、修理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折旧和摊销、利息支出;
项目年均利润总额为3408.2
万元;
在不考虑融资情况下,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率即所得税前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6.28%,项目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1年)为10.76年;
在需要支付融资成本条件下,项目资本金税后收益税水平即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4.18%,项目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1年)为20.18年。
项目财务预测结果略高于同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表明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如能实现预期的投入和产出,项目在财务上是可行的。
5.4运营维护保障
5.4.1强化了管廊运营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了以一把手市长为组长的地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和决策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市政局。
市级层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可有效促进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同管理,为全面有效解决综合管廊运营过程相关事宜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和运营中的工作的。
苏州市地下管线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综合管廊运营过程跨地区跨部门协调工作平台,具体承担管廊运营过程中各项协调工作。
5.4.2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成立由市城投公司和各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
市政府将“苏州市地下管廊特许经营权”授予管廊公司。
管廊公司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承担全市城区地下管廊投资、建设、经营、维护管理的任务,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求平衡。
按保本微利原则,由管廊公司与管线使用单位通过市场方式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在管廊建设同步组建运营团队,制定详细的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与管线单位建立运营维护工作机制,保障建设和运营的有效衔接。
543出台《苏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在《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综合管廊运维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计划出台《苏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明确维护管理及管线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及配套政策。
2015年沈阳申报文件相关内容:
5.2政策保障
5.2.1强制入廊政策和入廊鼓励性政策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沈阳市制定了《沈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第十二条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明确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建管廊,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主管部门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为最大化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综合管廊利用效率,政府正在研究入廊管线单位政府补贴政策。
522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合理分担政策
《沈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
创新机制,特许经营。
政府授权特许经营,鼓励社会化资本投资建设。
地下管廊尽量采用PPP等方式投资建设,也可以以收购产权经营或委托经营方式进行运营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管廊建设依据
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投资。
市政府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以各种合作方式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政府将在税收、道路开挖、融资方式、管理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综合管廊实
行有偿使用制度。
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综合考虑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等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和维护管理费,收费价格报市发改委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各管线单位分摊比例按各管线在管廊内空间占比、管廊附属设施需求、常规建设成本、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3资金保障
531投融资模式
沈阳市已经编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试点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此文件的出台为本项目采取PPP投融资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的建设、运行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
式。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资金和社会资金,其中地方和中央资金比例为51%(地方财政资金比例27.3%,中央资金比例为23.7%),社会资金比例为49%。
5.3.2财务分析
首先本项目要进行财务评价,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5.321评价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6年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6〕1325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2、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2002年出版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3、国家及沈阳市现行财税制度。
5.3.2.2参数确定
⑴计算期
计算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生产运营期。
根据本项目实施安排,拟于2015年开工建设,2018年年初主体工程竣工并开始运营。
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运营期按15年计算,因此,本项目财务评价计算期从2015-2067年,共约18年。
⑵税率
根据国家对税收的相关规定,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和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本项目营业税税率为营业收入的5%,城市建设和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的10%,企业所得税为利润的25%。
⑶银行贷款利率
本项目贷款为国内银行贷款,当前,长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15%,短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5.6%。
⑸财务基准折现率
本项目财务基准折现率采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率。
其中资本金为50%,由中央财政补助及项目管理公司自筹两部分构成,该部分资金暂不计资金成本;
其余50%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其资金成本取国内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
经计算本项目财务
基准折现率为3.075%。
5.323费用估算
本项目费用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财务支出。
其中,建设期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借款利息等;
运营期费用主要包括运营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日常维护费、燃料动力费、管理费等)、运营期利息支出等财务费用和税金等税费。
5.3.2.3.1建设期费用
根据投资估算,本项目建设投资约505942.17万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
结合项目实施安排,三个年度的建设期内各年
度投资按25%45%30%的比例投放。
5.323.2运营期费用
⑴人员工资及福利
根据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本项目运营期人员
平均工资及福利费用为30000元/年。
⑵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用包括为保证管廊正常运营的水、电等原料。
预计本项目燃料动力费为80万元/年。
计算期内每年暂按1%的增长率递增。
⑶日常维护费
为保证管廊运营的正常进行,需要对建、构筑物及管道、机
械设备等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和修理。
其费用预计为150万元/
年。
计算期内每年暂按1%勺增长率递增。
⑷办公管理费
主要包括管廊运营管理的人员差旅费、办公用品费、通讯费
等,预计费用约60万元/年,计算期内每年暂按1%勺增长率递增。
⑸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项目运营期财务费用主要是运营期的贷款利息支出。
本项目贷款偿还期取20年,采
用等额还本、利息照付的方式还款。
银行贷款使用的年度分配也与投资安排保持一致,即2015-2017年,按25%、45%、30%的比例投放。
⑹各种税费
各种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提,具体取值见上述参数部分。
各项费用估算详见总成本估算表531。
5.324收入估算
根据对本项目主体业务的分析,其运营业务收入将主要由8个部分构成:
管廊租赁收益、市政补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自来水供给及污水处理收益、电力管网收益、电信管网收益、燃气管网收益、供暖管网收益、道路挖复费及进廊缴纳的租赁费用等。
⑴管廊租赁收益
本项目管廊租赁收益预计运营初年5000万元,计算期内每年暂按3%的增长率递增。
⑵市政财政补贴
预计沈阳市每年给予综合管廊项目财政补助4000万元。
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根据沈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沈建委发【1999】9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加、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依据此标准,本项目按45%的比例将该项收费收入纳入项目收益,征收10年,则本项目每年可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约16560万元。
⑷自来水及污水处理收益
预计本项目自来水供给及污水处理的收益运营初年7000万元,计算期内每年暂按5%的增长率递增。
⑸电力管网收益
按5%的增长率递增。
⑹电信管网收益
按,5%的增长率递增。
⑺燃气管网收益
按,4%的增长率递增。
⑻供暖管网收益
5.325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项目财务盈利能力分析,主要考察项目本身及投资各方的盈利水
平,通过编制项目收入估算表、成本估算表、投资现金流量表等计算得到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财务净现值(FNPV)、投资回收期(N)等指标,通过编制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计算得到资本金的内
部收益率。
本项目的投资现金流量见表533,可以看出,项目
所得税前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6.655%,大于项目财务基准折现
率3.075%;
财务净现值为155140.82万元,大于零;
投资回收期为13.06年;
说明本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
同时可以看出,本项目所得税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3.619%、财务净现值为21530.32
万元,投资回收期为17.21年;
说明本项目税后财务盈利能力较弱,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本项目的资本金投资现金流量见表5.3.4,可以看出,本项目资
本金所得税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2.15%,低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6.15%,说明本项目对投资的吸引力不强,需要加大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以提咼项目的筹资能力。
5.3.2.6清偿能力分析
项目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财务状况及
清偿贷款的能力。
一般通过编制贷款还本付息估算表、利润分配表来显示计算期各年的借款偿还状况。
本项目采用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
式还款,借款偿还期限为15年,本金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起开始偿还。
本项目贷款还本付息估算见表5.3.5,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见表5.3.6。
从表中可以看出,本项目可以按期完成贷款还本付息。
5.3.2.7评价结论
通过上述财务分析计算,可以看出沈阳市综合管廊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但项目对投资的吸引力不强,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
优惠政策和扶持。
2015年长沙申报文件相关内容:
2.5出台配套政策
2.5.1入廊政策
为加强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在内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2014年5月,长沙市政府印发了《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强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为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示范推广提供了政策支撑。
2014年2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及《长沙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及运营等审批和管理环节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规定“对于管廊规划覆盖区域的地下各类管线,除特殊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及国家规范规定不能进入管廊的管线外,必须在管廊内
进行敷设”,同时还对管廊的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计划资金落实及部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
这两个制度文件的出台,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范管理建立了制度保障。
目前已有排水、燃气、供水、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7类管线单位与我市签订了入廊协议。
2.5.2费用政策
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管廊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费用分摊制度,减轻我市财政负担,实现综合管廊建设的可持续性,我市制定了《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和运营养护费管理制度》,将
综合管廊定位为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对使用综合管廊的
各管线单位实行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制度,费用包含了管廊使用费及日常运营养护费,具体费用标准待发改(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布。
2.5.3其他配套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地下
综合管廊安全生产和运行,长沙市住建委印发了《长沙市高铁新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规定(试行)»
,市城投集团配套出
台了《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地下综合管廊标识系统》等制度文件,建立健全了地下综合管廊的技术标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示
范推广能力建设。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2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委、规划委、局、市政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
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
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
事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
建设运营单位负责;
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
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
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
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
有关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
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根据本指
导意见关于管廊有偿使用费构成因素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廊建设
运营成本监审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调查、测算等工作,统筹
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二、关于费用构成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费用构成因素。
1入廊费。
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
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2、日常维护费。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扶持公益事业。
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
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
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二)完善支持政策。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
弥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
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
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水平。
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创造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6日
城市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出炉厦门
执行时间暂定两年,包括管廊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昨日,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使用费和维护费收费标准开始执行,今后使用厦门市市政空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城市综合管廊都得交费了。
根据厦门市物价局发出的通知,今后使用城市综合管廊的单位,除了要交一笔管廊使用费外,每年都要交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收费
导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厦门出台了《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当时办法规定,厦门的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
度。
这两年来,厦门市物价局对管廊使用费和维护费的定价专门进行了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
根据厦门市物价局发出的通知,城市综合管廊含高压电力仓和市政综合仓,本次城市综合管廊使用费和维护费仅针对市政综合仓,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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