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环铁路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办法6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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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参建单位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主抓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分部经理、工区长、作业队长或总监、分站长、监理组长)为成员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并认真制定、落实各项火工品控制措施、管理制度;
加强火工品管理过程控制,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查;
全面落实火工品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火工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职责
1.对各标段施工、监理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制度进行审查;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论证,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定期或不定期对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等各环节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及管理机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火工品管理工作。
3.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火工品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火工品安全管理职责。
2.按合同要求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
3.落实东环公司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及时传递火工品安全管理信息。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管理措施;
明确火工品管理职责。
5.定期或不定期对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等各环节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及管理机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火工品管理工作。
6.参加火工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针对火工品日常管理的安全检查。
7.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火工品爆炸事故,并协助、分析、处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火工品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是火工品管理的主体,对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各环节全面负责。
2.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是本单位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必须配齐专职的火工品管理人员。
3.利用各种时机对火工品“四员”(爆破员、库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进行培训,提高“四员”的专业操作技能,确保火工品管理。
4.经常性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火工品爆炸事故的危害性;
掌握火工品爆炸事故的防范、处理措施;
提高对火工品安全的群体防范意识,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5.认真制定.落实火工品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以具体安全保证措施,做到火工品“领、用、退”及“帐、卡、物”三对口,实行火工品闭合管理。
6.重点加强火工品现场管理,实行放炮员面对面,手牵手交接班;
爆炸作业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和“一炮三检”、“一炮三警戒”制度。
7.制定火工品管理、防范爆炸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并落实到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各环节。
8.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爆炸事故或火工品方面出现的险情,并协助调查。
对爆炸事故进行分析,制定整改预防措施,落实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火工品监督管理委员会每月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火工品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各环节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由火工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理单位对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各环节控制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第十二条在节假日期间由火工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理单位对火工品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火工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做好检查、巡查、抽查工作;
全面、准确、真实的做好检查、巡查、抽查记录。
第四章火工品的存储
第十四条火工品库(爆破器材库)的选址、建筑、布局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
火工品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库房距厂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
第十五条火工品库应安装独立的避雷针,并定期检查测试,不合格者应修理或更换。
防雷电的设计、安装及检测应由专业机构进行,避雷针及接地极板必须与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
第十六条火工品库房墙面和屋面应使用非燃烧性材料,地面应为不发火地面(如地面沥青、木地板等)且平整无缝。
库房窗户应有铁栏杆和窗板,向阳面应涂白漆或用毛玻璃,门窗上的五金件应涂以磁漆;
库房内照明可采用投光灯或装于墙壁.天花板内壁笼灯,壁笼灯要用带有金属网的厚玻璃对室内密封且灯表温度不超过120摄氏度,且应有对外的散热孔并防雨水侵入,严禁在库内使用普通的移动式电灯;
库内严禁火种进入,电器要使用防暴型;
第十七条火工品库区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库内应保持干燥,严防高温。
第十八条火工品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对进库人员严格检查,并将进库人员信息进行记录、存档(要注明姓名、人数、进出时间等);
严禁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和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进入库区;
严禁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
严禁在库内及库区存放杂物及易燃物;
库区内的杂草要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火工品库必须设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
库区须达到“四防”要求,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第二十条爆炸物品在库内的摆放要求:
1.硝化甘油类炸药、雷管必须放到货架上,装其它类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上,架、堆间距不小于1.3m。
2.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3.爆破器材箱距上层架板应不小于4cm,架宽不得超过两箱的宽度。
4.货架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20cm。
5.堆放硝铵类炸药的货架(堆)放高度应小于1.6m。
6.不同品种的炸药必须分别存放,摆放时应将有字的一面朝外。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险检查、编号、防火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及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悬挂上墙。
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帐”、“火药雷管反库台帐”、“火工品收支明细台帐卡”、“火药雷管出库单”、“火药雷管反库台帐”等火工品管理信息资料。
火工品管理信息台帐要清晰、准确,不得出现错填、漏填、涂改现象。
第二十三条爆破工和领药工携带雷管、炸药的途中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被抢盗或丢失。
第五章火工品的运输、装卸
第二十四条火工品运输、装卸过程必须有专职火工品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看管、押运。
车身需设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
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
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
第二十五条火工品装卸时严禁踩踏、抛掷、撞击。
遇到雷雨或暴风雨天气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运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且运送火工品的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只能放一层;
运送炸药必须用专用车。
第二十七条火工品必须随用随领,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隧道口或其他施工现场。
火工品运到现场后必须由安检人员(爆破人员)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认。
第六章火工品的发放、领取、退库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火工品库必须将其个人卡片上墙。
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要认真、仔细进行身份核查,做到人卡相符;
发放雷管和炸药时要做到秩序井然有序,逐人发放,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
第二十九条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一旦调离岗位后,应及时通知火工品库将此人的号码作废,不再使用。
第三十条火工品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对各使用工点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工作;
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且不得在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上进行涂改。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前后,爆破工必须同安检员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认。
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作业、安检员共同核实本班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认;
剩余的雷管由爆破工到火工品库退库;
剩余的炸药由安检员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必须做到退库、领取、消耗三对口。
在施工工点不得存放火工品。
第三十二条爆破工、领药工、领工员、安检员要各负其责,并对整个领取管、药后的全过程负责。
第三十三条火工品管理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放。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好不发。
7.雷管号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第七章路基工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第三十六条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
装药区内禁止烟火;
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第三十七条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第三十八条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1.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
警戒范围;
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处,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4.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第三十九条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
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
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长度不得小于1m。
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线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
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电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第四十条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
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
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
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第八章隧道工程爆破作业
第四十二条隧道工程爆破作业除应符合路基工程相关爆破作业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m;
(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不小于50m;
(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照明不足;
(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5)没有警戒好。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能产生大量有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有无瞎炮;
(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配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
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1)制定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告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外。
若洞口距离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用量;
(2)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0的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3)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
(4)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以《海南东环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为基础,其考评办法按《海南东环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东环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基本建设安全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公司各部门
海南东环铁路有限公司综合部2008年0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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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铁路工程 建设 品管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