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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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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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行(社)个人借字第号
行(社)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声明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4.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5.贷款用途真实有效,并对贷款挪用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签章的是本人,不存在其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借款合同瑕疵的情形;
7.甲方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8.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乙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1)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
(4)各类举债、负债;
(5)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临时、短期、中长期)个人(消费、经营、其他)贷款。
第三条借款的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
(二)甲方借款用途必须明确,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担贷款挪用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四条借款额度与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有效期”)。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此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五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借款,也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额度使用按以下种方式执行:
(一)非循环使用额度。
借款人只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一次或分次使用,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累计发生额的差额。
(二)可以循环使用额度。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额度,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
第六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年/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1种:
1.固定利率,即11.4%,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利率执行;
2.浮动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自下年1月1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借款借据与本条第一款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四)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则乙方有权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六)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2)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
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七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7.采用自主支付的,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甲方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8.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
。
(二)借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受托支付与甲方自主支付的定义
乙方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或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甲方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贷款人也可以根据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上予以注明。
如果提款申请上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提款申请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2.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与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1)本合同项下,约定金额以上贷款由乙方受托支付。
对于有明确支付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万元的贷款,由乙方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甲方提交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中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乙方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甲方交易对象。
(2)对不属于前款所列应由乙方受托支付的贷款,可采用的支付方式为:
①甲方自主支付;
②乙方受托支付。
(3)贷款支付过程中,如出现甲方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构成本合同中违约事件的,乙方有权变更支付方式并仅需通知甲方。
以上贷款资金支付不得超出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投向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禁止银行贷款资金投入的用途。
甲方不得违反上述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
(三)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
1.多次用款,用款计划如下: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2.一次性用款:
。
(四)甲方应按第三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五)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
(六)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下,乙方原则上在贷款审批完毕后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支付给甲方提交的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甲方提交的交易对象的,乙方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发放。
第八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1.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2.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资金来源为家庭经济收入 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三)甲方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1.委托扣款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以下称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甲方应偿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或每季的固定日期。
甲方应在每月或每季的委托扣款日之前(不含当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甲方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社):
。
委托扣款日为每月的日,如当月无该日,委托扣款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甲方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含当日)后的任意工作日从指定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甲方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甲方选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乙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所用账户,须提前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在上述情况下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柜面还款方式:
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四)甲方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4。
1.等额本息还款法;(中长期贷款需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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