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协定的效力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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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3.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2.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第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第二,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第三,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一旦撤销,则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同时,撤销权人享有的撤销权因法定原因消灭后,不得主张撤销,该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一般包括: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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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
第一,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确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第二,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
有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发生效力;
有权人不予追认或拒绝的,则合同归于无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或不予表示。
不予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但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经催告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略)
合同的终止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分为两种:
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是由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解除权只有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能行使。
第二,解除权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
第三,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
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权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3.提存
(1)提存的概念。
(2)提存的原因。
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
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第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
(4)提存的客体。
(5)提存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的效力。
提存物的风险发生转移,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除有悖于提存性质的事由外,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可适用寄托合同的规定。
当提存的原因消灭后,在有利于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应允许提存人取回提存物。
提存物一旦被债务人取回,提存原有的效力即消灭,提存人的债务也同时恢复。
第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对提存部门有交付标的物的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抵销法律敎育 网
(1)抵销的概念。
(2)抵销的分类。
(3)抵销的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界清偿期。
第三,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性质相同。
第四,双方互负的债务均不是不得抵销的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抵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抵销的效力。
第一,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
第二,在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第三,当抵销生效后,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
5.免除
(1)免除的概念。
(2)免除的特征。
第一,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经债务人同意。
第二,免除是无偿行为。
第三,免除行为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实施免除行为;
债权人破产时不能随意处分债权,因而不能实施免除。
第四,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
第五,免除作为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第六,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之债消灭。
(3)免除的效力。
第一,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债权债务因免除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部分免除的,仅部分债权债务消灭。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免除无效。
第二,保证义务的免除。
保证债务为从债务,所以主债务免除,保证债务也消灭。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发生免除,保证的从债务消灭但主债务不消灭。
第三,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6.混同
(1)混同的概念。
(2)混同的效力。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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