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与证券经纪业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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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方式:
P55-56
国债
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净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价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P56
A股
基金
权证
债券
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
B股
0.01
0.001
0.005
自助委托是指不通过证券经纪商人工环节申报:
P57
自助委托
电话自动委托
自助终端委托
网上委托
非自助委托
电话转委托
传真委托
函电委托
柜台委托按“时间优先”原则办理;
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集合竞价原则:
P63-64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4.使末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4.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5.其中间价格为成交价格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P65
买入申报价格:
高-低-低
卖出申报价格:
低-高-高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规定:
P66-67
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
低-低-高
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
高-高-低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P67
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
高-高-高
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
低-低-低
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条件:
P76-77
单笔数量50万股或交易金额300万元
单笔50万股或金额30万美元
单笔5万股或金额30万港币
单笔数量300万份或交易金额300万元
国债及债券回购
单笔数量1万手或金额1000万元
其它债券
单笔数量1000手或金额100万元
债券、质押式回购
单笔数量1万张或金额100万元
多只A股合计单向
金额500万元且单只数量20万股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
金额500万元且单只数量100万份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
金额500万元且单只数量1.5万张
开盘价与收盘价:
P82
开盘价
集合竞价
收盘价
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
需要交易所公告当日买卖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情况:
P87-88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
7%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全部
异常波动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结达到±
20%的
2.ST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结达到±
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结换手率达到20%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股规定:
P91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数的10%;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数的20%;
所有QFII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都将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
QFII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减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
P115-117
客户资金或证券不足而接受其买卖委托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将客户的资金账号、证券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交易,或资产管理业务中进行不必要交易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末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经纪业务相关事项
1.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不
同之处有P149
股票网上发行操作流程:
P121-122
T+0
申购日
T+1
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
T+2
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T+3
申购资金解冻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分红派息操作流程:
P124-125
A股现金红利派发
A股送股
T-5日前
申请材料送交日
T-3日前
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
T-1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
T日
公告刊登日
T+3日
权益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T+4日
除息日
T+8日
发放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分红派息操作流程:
B股现金红利派发
B股送股
最后交易日
T+6日
T+1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红派息操作流程:
P126
现金股利
R-1日
由上市公司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
R+1日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账户
股票股利
R日收市后
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红股到账,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P128
营业部接受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配股认购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
R+1日至R+6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停牌
R+7日
除权日,配股缴款结束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账户:
P131-139
场内(交易所交易系统)
场外(TA系统)
上交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
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交所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认购
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上交所和深交所ETF的买卖
A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账户)
上交所和深交所ETF的申购、赎回
A股账户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申报方式:
P132-136
认购
申购
赎回
上交所开放式基金
金额
份额
深交所开放式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场外金额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关键词:
P145
主办业务
1.辅导2.挂牌事宜3.发布分析报告4.披露信息5.处理问题并报协会6.根据协会要求
代办业务
1.开立账户2.股权确认3.提示风险、签定委托协议书4.根据协会或主办券商的要求
代办股份转让根据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P147-148
每周1次
末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
每周3次
退市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
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每周5次的)三个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
每周5次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末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第四章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
P156-157
交易场所
品种
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
主要是交易所
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证券
银行间市场
证券公司营业柜台
非上市的债券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体制:
P158
董事会
最高决策机构
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投资决策机构
最高管理机构
确定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投资品种
自营业务部门
执行机构
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证券法》关于自营业务处罚的有关规定:
P169
内幕信息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或处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
或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或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营业务和其它业务混合操作
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P171-172
客户最低资产净值或资金
条件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对一
100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对多
限定性5万元,
非限定性10万元
(限)净资本3亿元
(非)净资本5亿元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对一、一对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1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P186-18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费用不得从计划中列支;
运作费用可以从计划中列支。
P189
证券公司不可以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在计划存续期间不得收回所投入资金。
P174、19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处罚规定:
P204-206
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末经批准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将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有效隔离的
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违犯规定的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融资融券业务
全选题:
1.个人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P220
2.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况形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P227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P209-210
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分支机构,确定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
业务执行部门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合同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进行审批、复核、监督;
分支机构
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
P210-211
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
结算机构
银行
券商
备注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
拟融出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担保物中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拟融出和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担保物中的资金
客户的账户体系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
记载客户担保金及负债的明细数据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融券业务处罚的规定:
P234-235
关键词
“末按照”、“不相适应”
1倍以上5倍以下,或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责任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托管机构”“结算机构”
1倍以上5倍以下,或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责任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第七章债券回购交易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参与者包括P243
2.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P245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再次交易契约行为:
P236
两个交易主体
正回购方、逆回购方
两次交易契约
初始交易、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券种:
P237
沪、深证券交易所
国债、企业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国债、融资券、特种金融债券
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
P238
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它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自己的债券);
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方向规定:
P239
正回购方(融资方)按“买入”(B)申报
逆回购方(融券方)按“卖出”(S)申报
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报价方式:
P240、250
质押式
买断式
价格(计价单位)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
申报单位
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1000手或其整数倍
交易单位
手(1000元面值为1手)
申报数量
100手—1万手
1000手—5万手
最小变动单位
0.005元
0.01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P242-243
交易主体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
交易方式
询价(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报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交易券种
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自主报价分类:
P244-245
自主报价
公开报价
单边报价
双边报价
对话报价
第八章清算与交收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P256
滚动交收与回转交易:
P254,77
滚动交收
回转交易
债券、权证
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
香港
B股、美国
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P258
交易日(T日)收市后
交易所将会员交易与非交易数据发送给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按净额清算原则分别计算每个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或应付金额;
T+1日开市前
结算公司将清算数据发送给每个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收款由结算公司于T+1日开市前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应付款则由结算公司于T+1日开市前直接从结算参与人的备付金账户中扣除;
如果备付金账户内余额不足,则应当于T+1日17.00前及时补足(深圳是16.30前补足,若当日有新股申购则为17.00)。
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深圳另有结算保证金账户。
P256、262
资金划入交收账户贷记,资金划出交收账户借记。
P26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结算方法:
P264
交易日(T日)闭市后
结算公司根据托管人所托管的合格投资者T日数据,计算、确定托管人的交收责任;
当晚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
T+1日17.00
结算公司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最终交收。
B股交收制度:
P266-267
对境内净额交收,对境外逐项交收;
境内外均净额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净额交收流程:
P266
T日交易结束后
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进行清算;
T日24.00前
结算公司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
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
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逐项交收流程:
结算公司接受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进行清算;
T+2日13.00前
证券公司参与人向结算公司发送结算交收指令;
托管银行参与人(最晚T+3日13.00前)向结算公司发送结算交收指令;
T+2日14.00前
结算公司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预对盘;
T+3日12.00前
结算参与人将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结算公司(末匹配才需修改);
T+3日12.00
结算公司进行最终对盘处理;
T+3日14.00前
结算公司向结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
B股的清算交收模式上海和深圳略有不同:
P267
上海市场允许托管行承担交收责任;
深圳市场不允许,必须由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承担交收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清算交收流程:
P268
当日(T日)收市后
交易所将B股交易记录传送至结算公司,并转化为一类交收指令;
T+1日
结算公司执行一类指令对盘;
T+2日
结算公司执行二类指令对盘;
T+2日15.00后
结算公司执行试交收处理,列出结算会员于T+3日应交收的资金净额;
资金应付方结算会员应当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结算公司指令清算银行将资金划入应收方结算会员账户;
结算公司进行正式交收处理。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14.00。
P280
有关ETF清算与交收的重要规则:
P283-290
1.N+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后,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2.发行过程中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归基金所有,在银行按季结算后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3.ETF份额与组合证券之间转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ETF份额净值与对应组合证券的市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之和相等。
4.T+2日结算参与人仍末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从T+3日起开始处置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
有关权证清算与交收的重要规则:
1.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上海和深圳市场均充当“共同对手方”交收担保,对于权证的行权,则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
2.上海实行“待交收”制度。
3.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上海和深圳市场均贯彻了“银货对付”原则。
权证交易交收
权证行权交收
上海市场
T日待交收
T日日终
T+1日日终交收
深圳市场
T+1日日终
4.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开立后,结算参与人须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
5.对于权证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担保交收;
对于权证行权,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
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
融资融券清算与交收:
P299-300
资金清算与交收
1.交易日日终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净额清算。
2.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
证券清算与交收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完成证券交收。
其它
各种上限的规定
股票上网发行
上海
深圳
9999.9万股(或99999000股)
999999500股
认购、申购
999999900元
99999999元
100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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